博物馆装修工程合同.docx
《博物馆装修工程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博物馆装修工程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博物馆装修工程合同.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8/60d08af9-2218-416b-bd00-e538ceb98f23/60d08af9-2218-416b-bd00-e538ceb98f231.gif)
博物馆装修工程合同
建筑消防、弱电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老河口国民政府第五战区李宗仁长官司令部旧址管理处
建筑名称:
老河口市博物馆李宗仁旧址修缮安防和消防工程
建筑地点:
老河口市北京路288号
施工单位:
达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6日
甲方:
老河口国民政府第五战区李宗仁长官司令部旧址管理处
乙方:
达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词语含义
1.1工程名称:
老河口市博物馆李宗仁旧址修缮安防和消防工程
工程地点:
老河口市北京路288号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60日历
1.3质量等级:
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1.4 签约合同价款:
陆拾叁万柒仟柒佰圆整 (63.77万元)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
2.4投标文件
2.5合同协议条款
2.6合同条件
2.7技术规范和要求
2.8图纸
2.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10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1合同其他文件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
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关于室内装饰装修及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向甲方提供的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
6.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徐华辉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甲方通知乙方施工前,保证乙方具备施工条件。
8.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甲方负责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水源、电源并装表计量。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及需要。
8.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8.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年月日。
8.7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无。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并做好防护工作,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9.2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执行格尔木市有关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9.3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符合总包单位要求,服从其管理。
9.4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服从总包单位管理。
9.5各施工段之间的衔接及配合,乙方须服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七日内。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具备开工条件,乙方接到开工令后应按期开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7日内予以答复,7日内甲方代表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以上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甲方应在协议约定开工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执行“合同条件”规定,若责任在乙方时,工期不顺延。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甲方超过约定日期15天以上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3)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导致原有工程量超过10%的;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72小时;
(5)不可抗力。
13.2如发生13.1款所述情况,但乙方未在14日内提出书面延期报告,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延期报告七日内未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工期顺延。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14.1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按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比原合同工期或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每提前一天(不是一天按一天计),甲方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4‰向乙方支付工期提前费用,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3%。
14.2甲方无提前竣工要求的,若乙方自行提前竣工,不执行上述工期提前奖的规定,乙方要求提前竣工的,须报甲方同意,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如发生,执行“合同条件”。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执行“合同条件”。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市建筑工程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随工序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形式: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0.2调整方式:
(1)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第13条所述情况时予以调整;
(2)调整方式:
a.凡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清单已有的单价项目一律执行该清单单价,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的项目,执行该类似项目的清单单价;
b.凡实际发生,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确定项目单价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执行《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材料单价为甲方确认的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执行青海省最新价目表中的台班价格。
管理费费率、措施费费率、利润率、人工单价执行投标时承诺的费率和单价;重新生成新的工程造价。
c.所有甲方规定的暂定价格的材料和合同约定由乙方采供的合格材料,如甲方提出更换,由甲方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等部门现场签证予以找补税前差价,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合同生效,乙方人员、材料进场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30%的预付款。
21.2 扣回时间和比例:
无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工程工作量进度支付。
22.2工程款支付额度和时间:
采用工程工作量进度支付的办法,支付额度为经甲方审核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工作量的70%付款,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付至合同总价的95%(含预付款);竣工结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15日内,付至审定额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壹年。
22.3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工程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4乙方施工使用的水、电单独装表计量,按实际产生的数字及格尔木市既期价与总包方结算。
第二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直供材料、设备的要求:
无。
第二十五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4.1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
24.1.1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要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材料试验报告。
24.1.2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按现行规定报送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其检验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4.2甲控材料
24.2.1甲控材料由乙方按指定价格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组织实施,乙方按材料价格的5%计取采保费,该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4.2.2乙方提出修改供应时间,必须提前7日内报送监理和甲方,经监理和甲方审定后,据此调整供应计划组织供应。
第二十六条 材料试验
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变更设计
25.1应在该施工单位施工前10天提出;
25.2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变更设计
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执行“合同条件”。
第三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
26.1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10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
26.2甲方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0日内予以确认;
26.3若甲方在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时,乙方于完成该项变更内容10日后视为所送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6.4若双方对变更款不能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执行本条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①工程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乙方在原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提交给甲方;
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一般性设计变更,乙方在原施工图变更位置证明,并连同经甲方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乙方加盖“竣工图”章提交甲方;
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应由乙方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提交甲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交工验收前10天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套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另一套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返回后7日内交甲方。
27.2乙方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工程移交甲方。
第三十二条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完工交验后30天内,一式两份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0天内(含审计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结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确认后15日内
28.5 在甲方审核、审计部门审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若乙方提供结算书不完整或乙方不配合,双方约定以审计的数值为准。
第三十三条 保修
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争议
29.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违约
30.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0.1.1工程预付款拖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30.1.2工期进度款拖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且乙方有权停工,直至甲方付足工程款,因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也相应顺延。
30.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0.2.1工期延误:
以竣工验收为准,每延误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2%)。
第三十六条 索赔
31.1因施工发生的建筑物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带来第三者对甲方的索赔,由乙方承担;
31.2因政策变化、地方干扰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作乙方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可不进行赔偿;
31.3履行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发生设计变更,除按合同条件第37条执行外,乙方不再向甲方进行设计索赔。
第三十七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