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实施意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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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实施意见资料
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规范是指建设工程从设计到竣工结算期间,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计量计价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环节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各实施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计量计价活动负责。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工程计量确定和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实施意见。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投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计量计价组织体系,明确每个项目的造价人员,承担项目计量管理责任。
项目监理部应明确负责投资控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项目造价控制责任。
第二章限额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避免设计浪费,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技术,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确保建设项目技术先进。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委托合同中注明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上限,写明设计方突破限额的责任条款。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成果文件中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在最终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提供施工图预算。
建设单位应重点审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审查费用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审查。
第三章图纸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图纸审核。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纸中不得标注仅为示意图、需二次深化设计等不确定性因素,以减少和控制后期的变更设计。
第四章清单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复核。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时应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充分考虑项目特点、项目规模、项目管理模式、承发包方式、合同价方式、工程计价方式等因素,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信息化工作,建立国有投资项目监管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等现代化管理工具进一步规范工程计量计价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备查时,应提供项目批准书、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信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暂估价、甲供材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
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另行招标。
任何单位不得以暂估价、甲供材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调整工程量、索赔的依据,编制人应清晰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准确计算清单工程量,避免结算时在综合单价上出现异议。
第十九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甲乙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现场控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限、程序或相关规定提交现场签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跟踪审计)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程序或相关规定核实现场签证内容,在签证单上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程签证事宜,应深入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工程进度,随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签证问题,每月定期汇总月度工程计量报表、变更汇总表。
以公开、公正为原则,秉公办理,坚持工程签证的科学性、严肃性、规范性,杜绝随意签证。
第二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权现场签证的现场代表,双方约定的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确认的书面签证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国有投资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严格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实施造价控制。
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配备专业人员,现场常驻人员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和合同约定,工作程序应符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支付进度款。
第六章分级变更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意见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出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变更按标准实行一、二级监管备案,工程变更备案应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并承担责任。
一级变更:
项目变更数额超过合同价款1%至20%或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内的;
二级变更:
项目变更数额超过合同价款20%以上或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一级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原项目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二级工程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联审会商。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一级变更备案程序为:
(一)备案申请;
(二)备案登记;(三)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通知单。
二级变更备案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
(二)联审会商;(三)现场踏勘;(四)专家论证;(五)核准备案;(六)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通知单。
第七章结算把关
第二十八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编制结算书时不得高估冒算,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应由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对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仔细核对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签证资料以及实际工程量。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建设单位应对竣工结算项目的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报送价、审定价比对,分析投资偏离的主要原因,并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价审核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限额设计情况、现场计价控制情况、一二级工程变更备案情况、投资偏差情况,对违规项目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核实,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款。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和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量档案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量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由于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计算不准确,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限额设计的;
(二)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有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资金损失的;
(三)合同条款制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条款执行有违规行为的;
(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未按合同或规定约定时限、程序对工程签证及时进行确认或审核的;
(五)单位和个人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备案的;
(六)因设计深度不足被退审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两次及以上审查未通过的;
(七)因设计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变更的(变更造价超合同价20%或超50万元);
(八)建设单位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监管或者规避招投标程序的;
(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跟踪审计)在工程计量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超10%的;
(十)专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四)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意见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扬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变更备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致: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编号。
该变更费用约为元(小写),(大写),请予备案。
附:
1、工程变更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变更金额的计算:
3、证明材料:
申请人(章)
申请人代表:
日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复核,作如下意见:
□不同意此项变更,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变更。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复核,作如下意见:
□不同意此项变更,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变更。
造价工程师:
日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变更。
□同意此项变更。
建设单位(章)
建设单位代表:
日期:
注:
项目委托造价跟踪审计的,应由造价工程师签署意见;没有委托跟踪审计的,可不填。
附件二:
工程变更计价汇总表
编号:
(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名称:
标段:
第页共页
序号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变更(现场签证)依据
本页小计
—
合计
—
注:
签证及变更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变更依据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