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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教学大纲

《专利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专利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其思想的背后的问题及事实,帮助学生形成专利法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使学生领悟并初步掌握专利法学或法律思维方式,为进一步的学习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学打下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也借助于制度化的理性规则来缩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距离。

学习本课程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将专利制度基本理论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申请与批准、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特殊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等具体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真正理解和掌握专利法知识。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教学使学生对专利制度基本理论有初步的认识、理解和掌握,使学生能够把握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申请与批准、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特殊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大纲基本内容

第一部分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的含义(patent)

(一)从我国专利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专利的基本含义

1、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专利权的简称;

2、表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3、准确含义是,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查,被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的特征

1、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的发明创造;

2、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3、一项发明创在是否具有专利性,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二、专利权及其特征

(一)专利权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特征:

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三、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起源

13世纪,英国国王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那些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LettersPatent——专利制度的萌芽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专利法的鼻祖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案》——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二)发展

1883年,以法国为首达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现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正是这种协调的结果之一。

四、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的垄断

(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权利状态的公开

第二部分专利权的客体

一、客体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发明

(一)概念: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特点:

1、应当包含创新。

2、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3、具体的技术方案

(三)种类

1、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2)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的技术方案。

如:

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

(3)分类的意义

A、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B、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C、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雇员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2)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物质技术条件:

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主要利用:

首先,若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中未起到关键作用,则不能认定为“主要”。

其次,尽管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起了关键性作用,但在发明人按双方约定交纳相应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应属于“主要”。

三、实用新型

(一)概念:

也称小发明,我国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理解实用新型应注意

1、只针对产品存在,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产品必须具有固定的立体形状或构造,不能是没有固定立体形状的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

4、产品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5、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

6、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四、外观设计

(一)概念: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理解外观设计应注意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让人产生美感。

五、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植物品种;

注:

动植物品种的生产、培育方法可获专利,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行政方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部分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一)新颖性

1、概念:

(绝对新颖性标准)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标准:

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人们广泛采用了“现有技术”这一概念。

对现有技术加以界定,必须把握三个方面的标准,即时间标准、地域标准和公开方式。

(1)时间标准: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则指优先权日。

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地域标准:

指全世界范围。

(3)公开的方式

(4)现有技术公开方式主要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A、出版物公开

B、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使公众处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不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使公众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

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公开使用。

C、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

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

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3、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新颖性:

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二)合法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美观性:

富于美感

注意——对平面印刷品的图形、色彩或者相结合的改进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

第四部分专利权的申请、审批制度

一、发明专利:

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

(一)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权:

(1)可以取得在先申请人的地位

(2)有权申请要求优先权

(3)申请案公开后,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临时保护

(4)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审查过程中有撤消权、修改请求权、放弃权等。

2、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说明书应当作出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说明;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日的确定

1、以专利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日子作为申请日

2、以信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3、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

(3)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优先权原则——国外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的审批

1、形式审查

(1)主要是对提交的文件的形式、格式等的审查

(2)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将被要求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被驳回;对驳回不服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公开

(1)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将专利的技术信息进行全面公开。

(2)一旦公开即对技术采取临时保护。

3、实质审查

(1)在申请案被公开后至申请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过期不主张,即为放弃。

(2)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即“三性”。

4、授权:

符合条件的授予专利权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程序

第五部分特殊专利权归属

一、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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