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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的税,它于1799年为英国所首创,此后各国先后开征。

目前,个人所得税己被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各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己成为发达国家首屈一指的主要税种。

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个亿,到2004年,达到2700多亿,坐上了中国第四大税种的交椅。

其增长势头之迅猛可见一斑。

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勋爵在《国内税务局专员与威斯特公爵诉讼案》中提出:

“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要少。

"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

“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

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侈谈。

”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较晚。

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在国内开设了纳税筹划课程,《中国税务报》从1999年开始推出《纳税筹划》周刊。

中国加入的WTO和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筹划权。

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

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节税是为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

广义派观点认为:

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本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采用广义派观点。

即:

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方面。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已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其意义体现在:

(1)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的组成部分,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

而纳税人要想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就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

(2)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居民纳税意识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二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三是运用税法知识,维护自身利益。

该缴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

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提出多个纳税方案,然后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

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

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正是税收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

(4)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

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税收筹划在西方出现至今,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展得红红火火,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

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筹划经历了曲折的历程,理论研究也由地下活动转为公开化阶段。

在国外,税收筹划思想最早是在二十世纪30年代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并在50年代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

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应以税务咨询活动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作为税务咨询重要内容的税收筹划业务从此开始在世界各地发展壮大。

与此同时,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发展,各种理论文章、刊物书籍应运而生。

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的公司theBureauofNationAfairsInc.除了出书之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专业杂志:

《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和《税收筹划国际评论》,其中相当多的篇幅讲的是税收筹划。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经济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税收筹划己经进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筹划较晚进入人们的视线。

税收筹划的研究和发展经历了曲折探索的三个阶段。

80年代的税收筹划与偷税相分离阶段,少数纳税人的先行者在纯地下状态搞税收筹划。

90年代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以唐腾翔编著的我国第一部税收筹划专著《税收筹划》为代表,陆续有一些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出版面世,在这些专著中,将避税与税收筹划首次区别开来。

2000年以后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税收筹划的法律地位。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并配发了评论员文章《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

在这一时期,很多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出版面世,很多报刊杂志纷纷登载税收筹划的文章,全国各地的研究所、大专院校等纷纷举办税收筹划培训班,广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动性在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

而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一些税收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

税收筹划作为合法地为纳税人节税的业务,作为中国法制完善的助推器,显现其存在的空间和开展的潜力。

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对象就是纳税个人。

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

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考虑个人所得税征免税范围的宽窄。

不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不同。

在此将美国同中国进行比较如下:

美国采取单列举法,除税法明确不予征税的以外,一切收入都得征税。

我国采取双列举法,既列举征税项目,又列举免税项目。

中国的征税范围比美国小、而免税范围却比美国大。

从征税范围看,美国的覆盖面几乎是无限的,中国却是列举出来的几类征税情况。

在我国,作为工资构成的形形色色的补贴等隐形收入,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征税,缩小了税基和征税面。

加上未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个人缴税范围明显比美国小得多。

美国著名的“纳税人塞萨里列要求退税案”就是很典型的例证。

案中当事人发现几年前购买的钢琴中藏4400美元现金,当年作为额外收入缴了税。

后又觉得不该纳税,要求税务当局退税,官司打到了地区法院。

法院根据《美国税收法典》总收入包罗万象的广泛含义,认为“被发现的财物”,除非税法明文写明不该征税,应属于应税所得范围。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及现状出发,通过对税收筹划相关原理、方法的探讨,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原理、方法进行了总结,结合大量筹划案例系统的介绍了各种常用的筹划方法。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寻求解决方案。

结合税收筹划理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个案进行实证分析。

从纳税人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帮助纳税人熟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实务技能,做到在不违法的基础上“该交的一分不少交,不该交的一分不多交”。

第2章个人所得税概述

2.1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

它是以个人所得税的内在功能为基础,以国家行使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为转移。

2.1.1财政职能

财政职能是指税收承担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收入,只要有一定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税。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够保持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

早期的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的。

1799年,英国为筹措英法战争所需经费,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达财政收入的20;一战期间,个税收入曾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83;二战期间,个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了40。

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的1862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4年后个税收入占到了联邦全部税收收入的25:

一战期间,美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最高时达到了60;二战期间,个税的调整使美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1944年个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己上升到45。

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就是为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需要而组织财政收入。

2.1.2社会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山于社_会成员之间获取收入的能力和占有财产的情况各有不同,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矛后。

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导致社会矛后的激化。

对此,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以稳定社会。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所采用的重要方法是采取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从收入来源方面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普遍守行超领}'.,}#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种中的一「资薪金所得也采用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1.3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其被西方经济学家比喻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其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前提下,当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的收入也会大幅度增长,其将适用更高的税率,从而抑制个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抑制经济过热、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当经济衰退时,个人收入势必下降,只能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甚至免税,从而提高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比重,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和投资,刺激经济复苏。

2.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加上“文化大革命”中又取消了稿酬,因而使得薪给报酬所得税长期没有开征的现实可能性。

存款利息所得税也于1959年停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使我国经济迅速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之中,中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在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对内改革的深化,也使得中国公民的收入渠道逐步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适当调节个人收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分别于1980年9月、1986

年1月和1986年9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这三个税收法律实现了对个人收入的征收。

1993年10月31日第l}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上述三税合一,统一了个人所得种法律制度。

2006年我国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要求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建立了纳税人档案,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基础,使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规范。

2.3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有27个年头了。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

1980年开征当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持续快速增长,从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2000亿元。

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

完成了2452亿元,比2005年增长17.1%,增收了358亿元。

个税税收收入2006年比1994年增长了33.83

倍,是我国十几个税种中增长速度最快的一个税种。

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是党的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十一五”期间,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来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不断升高,贫富差距逐渐拉大。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应通过完善自身功能,强化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个人所得税应该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两大功能,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对经济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但由于其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的偏低,从税制结构上就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虽然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有差距。

过低的比重使得个税的调节功能难以发挥。

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确立个人所得税主体地位有其深刻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收入的迅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据称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进一步改革),税收征收制度的不断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第3章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3.1税收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

不过,以下儿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工BFn}在其编著的《闲际税收辞汇》中下丫代介趁义是: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

另外他们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根据以上表述,我们可作这样的概括: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以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

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或称税收欺诈,川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_L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

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利,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

这与}:

5收筹划完个不同。

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

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

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

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不违法、事前筹划性、目的性。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

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

只不

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

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

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

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

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

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本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寻求解决方案,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认为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方面。

3.3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但是也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

在筹划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有:

3.3.1法律原则

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

3.3.2事前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有长期计划,周密实施。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问题做出事先安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要想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3.3.3价值原则

实施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其可能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要弄清楚这项筹划值不值得筹划。

价值取向是实施税收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

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价值。

3.3.4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税负和谋求最大效益。

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抒时,作为纳税人要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

3.3.5风险原则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当我们实施某一项税收筹划时,起始并不是都知道到底这项筹划所取得的效益如何,并可能要承担投入风险、失败风险、无利风险等等,所以我们要在筹划时作好充分的准备,要尽力地去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程度,转移风险的机率,分散风险的影响,减少损失的程度。

3.3.6宏观原则

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利用时机,果断地付诸于行动。

3.3.7微观原则

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充分运用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安排。

3.4税收筹划的操作技术

3.4.1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3.4.2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

3.4.3抵免技术

抵兔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1v1'的精况厂,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3.4.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3.4.5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3.4.6分劈技术

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一般都是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超高。

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

第4章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

4.1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

在进行筹划时,第一,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二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因此,要想降低税负,就要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第二,利用不同身份纳税人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限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第三,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为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

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4.1.1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避税(TaxAvoidance)策略

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个人的投资渠道越来越丰富,而某些投资产品享有免税优惠;一些金融机构在设计理财产品时,也有为投资者考虑避税问题。

当个人的收入渠道,财产的存在方式具有多样性的时候,也就为个人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一)推迟收入实现时间

一次性收入较高,纳税时适用的税率也高,自然缴纳的税收多。

将收入平摊到几个月份,降低每个月的应纳税额,尽可能适用较小的税率,实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二)收入多次化法

即原本一次性支付的收入,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变成多次收入,多次领取,多次申报纳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有的收入项目按月或按年计算应纳税额,但多数收入则是按次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费用一次,然后计算应纳税领。

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是纳税人多次取得,可以扣除的费用金额就越大,相应地,应纳税额就越小。

(三)多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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