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1107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111 大小:111.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1页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1页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1页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1页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1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docx

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2011年02月12日发布

  

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

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

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

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无菌药品的质量保证水平。

  新版药品GMP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新版药品GMP的顺利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品GMP的贯彻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

2011年02月24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16号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无菌药品

     2.原料药

     3.生物制品

     4.血液制品

     5.中药制剂

     6.中药饮片

     7.医用氧

     8.取样

     9.放射性药品

     10.计算机化系统

     11.确认与验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1年02月28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1年 第19号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

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

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

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

2015年05月26日发布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计算机化系统

     2.确认与验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