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压力容器的若干问题宣贯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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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压力容器的若干问题宣贯文档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压力容器的若干问题
《制造许可条件》
1.压力容器质量控制手册的内容有无规定?
ASME第八卷中附件十对质量控制的环节都有强制性规定,而国内压力容器质量手册的编制未发现相应的参考文件。
明年换证时企业到底参考什么文件编写质量手册较好?
答:
应符合194号文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编写质量手册。
2.《制造许可条件》规定如与《容规》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如《容规》要求质保师应为管理者代表或……,《制造许可条件》无此规定。
答:
按《容规》执行,《制造许可条件》不再赘述。
3.明年压力容器换证,现质保手册是按300号文的要求编制的,是否需在换证前要按194号文的要求重新编制质保手册,作为换证审查的一个必须内容?
还是允许换证后,再按194号文编制?
若按194号文,可能时间来不及,且300号文到今年12月底才作废。
答:
明年压力容器换证,现质保手册应按照194号文编制。
明年一年为过渡期。
4.我厂是去年受理宝鸡有色金属机械厂等十四个制造单位增类升级的厂家之一;自批准的2002年10月29日起,限期十八个月,有效期至2004年4月。
我厂拟于2004年3~4月间进行复审,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应按300号文执行还是按194号文执行?
答:
按194号文执行。
5.第五条:
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性能又进行分包,分包单位的具备相应资格能力是指什么?
具备相应资格是否是压力容器取证单位,若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般没有两家取证单位,是否可以理解为有能力的单位就行?
答:
一般应分包到同级别的压力容器取证单位,还可以分包到具备专项无损检测资格的单位。
6.第五条对热处理受委托企业的相应资格或能力,如何理解?
答:
热处理受委托企业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7.第五条规定,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对球罐的上述分包协议是否也应备案?
答:
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仅限无损检测、热处理或理化检验的分包(含球罐的上述分包),其他分包协议无须备案。
8.省级锅检所试验检测手段齐备,且有权威性,但不是企业,可否协议分包?
答:
不可以分包。
9.受压零件的机械加工外包单位是否需要什么条件?
如管板的外协机加工、接管机加工、管接头、螺栓。
答:
无具体条件限制,由制造单位对分包商进行评审。
10.第五条规定,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如“A2级许可证企业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是否可认为“A2级许可企业不得分包钢板卷制”?
答:
具备条件和分包具体制造是两个概念,A2级许可企业如卷制30mm以上的钢板还得分包。
11.第六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主体制造”不得分包?
答:
是。
12.第六条规定,不得分包主体制造,如果将整台压力容器分包给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由分包单位出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可以?
或者由本单位出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可以?
答:
谁制造,谁出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铭牌。
13.第十六条规定的不用取证的是指那些容器?
答:
指最大容积小于25L,或内径小于150mm的低、中压容器。
对高压容器,如最大容积小于25L,或内径小于150mm,则需取得D1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14.海上平台使用压力容器是否适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答:
不适用。
15.冷却排管的联箱直径大于150mm时,是否列入管理办法(许可条件第十六条)?
答:
暂不列入。
16.第十七条中的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中人员是否可以相互兼任?
(一人兼二、三职)
答:
一般不可以相互兼任。
17.第十七条,许可条件对体系人员设一名质保工程师有否职位要求(如厂级班子成员),但ISO体系有一名管理者代表,是否将两者合为一个担任?
答:
有否职位要求,可以。
18.第十七条,质保师与设计责任师、焊接责任师、工艺责任师等主要责任人员可否相互兼职?
技术负责人、质保师、设计责任师三者为一人兼职是否可以?
答:
不可以兼职。
技术负责人、质保师可为同一人。
19.各责任人员之间能否互相兼任?
答:
原则上不能。
20.第十七条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是作为一个质控系统还是要分成设计质控系统及工艺质控系统?
答:
可分可不分,已经取得设计资质的要分开。
21.第十七条中明确的八大质控系统与300号文相比删去了计量、设备、标准化责任人员,是否意味着今后这几个责任人可不单独设立了?
为什么300号文和本《制造许可条件》都对“质量管理”不作为一个系统并设立责任人员?
另外该第十七条中压力试验和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可否由一个人兼任?
答:
可不单独设立。
22.质控系统责任人是否仅指第三章第十七条的八大质控系统的人员?
与原300号文相比没有了“设备、计量质控系统”是否不要设置了?
答:
质控系统责任人指八大质控系统,企业可以另外增加“设备、计量质控系统”。
23.过去300号文规定系统责任人员一般不得兼职,194号文未明确,应如何掌握?
答:
一般不得兼职。
24.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是否必须拥有持证的质保、焊接、无损检测工程师?
持证人数是否有要求?
这类专业证书是否有专门的类别、全称?
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工程师?
培训是否都由化工装备协会进行?
答:
目前培训证书由化工装备协会颁发。
25.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是由省厅进行还是哪个部门进行?
答:
目前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是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
26.第十九条
(一)款,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后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应如何理解?
是否有方法的要求?
答:
10名焊工合计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即可。
没有方法的具体要求。
27.第十九条中所指的焊工合格项次指每个焊工均需具备的还是企业总共需具备的最少数量?
答:
是企业总共需具备的最少数量。
28.第十九条中,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问题:
是否为每名焊工至少具备2项合格项目?
答:
不用。
29.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只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是否是10名焊工,且每名至少具备4项资格项目?
答:
否,10名焊工一共要具备4项资格项目。
30.按《考规》要求,社会上任何一个符合《考规》要求的人都可考取焊证,不一定非要在某企业工作,那么在满足194号文的焊工数量条件下,能否到社会上招聘有相应焊工到工厂从事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
答:
可以,但应有四年以上的合同。
31.第十九条中,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RU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人员应具中级资格证书。
问题: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是否同时具备RT和UT中级资格;中级资格是否为二级探伤资格;D级制造企业对表面人员是否无持证要求。
答: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不必同时具备RT和UT中级资格;中级资格即是二级探伤资格;D级制造企业对表面人员有持证要求。
32.第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只需应具有RT、UT、PT中任何一项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答:
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项目应与企业主要涉及的无损检测项目一致。
33.我们是制造B1类气瓶的企业,自己的理化、无损探伤责任工程师没有考专业证书,公司能否外聘有专业证书的人员为责任工程师?
答:
可以外聘,但必须有四年以上合同。
34.第二十一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
(一)A1级许可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请问:
这是否说:
A1级企业的热处理不能分包,且得有整体炉热处理设备?
答:
是的,热处理设备应与其产品相适应。
35.第二十三条
(一)款,如果仅生产B2级400升以上焊接气瓶,按标准不需做爆破试验,是否还需具备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答:
不需具备。
36.第二十三条
(二)款,何谓液化石油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
即,可否气瓶外协、冲压、翻边然后焊接?
答:
不可以。
37.第二十四条
(二)款,C3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按国家船级社的要求,C3罐箱的的试验项目较多,其试验设施也很多,且投资不菲,如一台大型的刚性试验装置投资达100万或以上,但使用次数太少,太不合算,可否委托一些集装箱厂进行试验呢?
答:
但基本试验设施应具备。
38.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容器制造所用设备中卷板机及自动焊机是否可与碳钢设备制造同时用。
答:
不能。
39.第二十七条:
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
此管理层是否指工厂的领导层?
即工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及组成人员?
答:
是。
40.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的标题“质量管理体系……”而其中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中“……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第二十八条的标题又是“质量体系表”,为什么同一个文件用词都不一致?
三个词语有何异同?
答:
用词不一致,但意义一样。
41.高级无损责任人员是I、II、III级中哪一级?
第二十七条规定:
“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保师”如何理解这句话?
质保师必须是厂领导班子吗?
答:
指III级。
质保师一般应为厂级领导。
42.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规定中,是否意味着封头、锻件、膨胀节等主要受压件的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是否也必须进行锅检所的监检并出证书?
是否允许省级监察机构硬性规定必须经过监检?
答:
锻件、膨胀节等主要受压件的分包单位不必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不用经过监检。
43.第三十一条
(一)款,分承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
“政府或机构认可的制度”同内是否暂未执行?
国家对这些承压部件制作单位将采取什么样的办法管理?
答:
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44.第三十九条
(一)款,“制订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如何理解?
例如:
焊机上的电流、电压表,焊干箱上的温度显示器,滚板机上的压力表、电流、电压表等等是否都要拆下来送到有资格的计量所检验?
还是企业自己制订校准准则、自行校准?
答:
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校准。
45.第四十二条人员培训:
对检验人员(如材料检、焊检、铆检)是否有强制性培训要求,企业内部培训并形成记录可以吗?
答:
无强制性培训要求,企业内部培训并形成记录可以。
46.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内的企业也需要在“质保手册”中制订“制造许可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吗?
答:
需要。
47.五十二条中规定压力容器产品峻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元件部件图),是否是说提供《容规》规定的主要受压元件的部件图?
答:
是的。
48.第五十二条
(二)款,如何解释?
如果制造单位没有设计资格,用外来图纸加工,是否要求提供图纸时同时提供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
答:
是,由图纸的设计单位提供。
49.第五十四条(三)款,容器由制造企业设计时,进行备案。
容器由其它单位设计时,制造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答:
由制造企业备案。
50.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我厂一直在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需否重新报总局审查?
如容积、底盘的改变,其设需否报总局审查?
答:
新设计需报总局审查。
51.第五十四条“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同一材料基于抗拉强度或屈服强度考虑,可以得到不同的许用应力值,是否可由设计者自行决定?
答: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52.第五十五条(五)款,是否仅指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钢板?
答:
是。
原文印刷错误,应删除“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字样。
53.无损检测的部分外委(如:
企业自身进行射线、外委超声探伤)是否也需要到发证机构备案?
答:
要。
54.对于单台或几台容器,由于压力容器的直径、长度影响,需在现场分段或分片组焊,是否允许在施工现场或其周围场地进行极片的切割下料、卷制工作?
“现场组焊”和“易地制造”如何界定?
答:
不允许,“现场组焊”仅限球罐或大型压力容器的最终一道或几道环缝。
55.B级许可专项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爆破试验设备,而在《瓶规》中规定100升以下钢瓶需做爆破试验,100升以上钢瓶不要做爆破试验。
如果我们只做100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