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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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

听讼决狱之圭臬:

宋慈《洗冤录》

1、宋慈以前的法医学传统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服务于司法、刑侦的法医检验工作。

《礼记·月令》中就有严格区别伤、创、折、断以确保刑罚的公正的记载,东汉蔡邕称为“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

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内容是秦国关于查封和勘验程式的规定,记载了包括现场勘验、验尸,指令医生对被告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应被送往隔离区的麻风病患者,或对殴斗流产者所持胎儿的检验等内容。

《汉书•王莽传》和《后汉书•陈忠传》都提到汉代被判刑的孕妇,应该等到生完之后才执行刑罚;《汉书•薛宣传》记载汉代法律中有“疻痏”,“疻”就是打伤人以致皮肤肿起,“痏”就是打伤人致皮破流血,两者在处罚上是有区别的;汉律中又有“狂易杀人”、“孕妇缓刑”等规定。

这些都反映了汉代法律与医学的互相渗透。

到唐代,法医检验已经纳入到法律文本中加以规范。

《唐律疏义》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即“见血为伤”;将各种伤害分为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三类,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而所有的伤势,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

宋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验的法令,明确规定凡杀人案件均需报检,否则按律追究。

宋朝还印制了《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等规范化尸体检验的程序和格式,其中规定了尸体检验应由检验官吏负责,“仵作”参与,并负责处理尸体;检验女尸外生殖器时,应由“巫婆”承担;检验官吏必须根据尸体检验结果撰写验尸文件,称“验状”。

这些说明在宋代法医学检验制度已基本形成。

唐宋检验制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检验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出世界法医学史上的巨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2、大宋提刑官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建阳县童游里(今福建省建阳市童游镇)人。

20岁时,他进京入太学,拜理学大师真德秀为师,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

41岁时,他出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自此开始了25年的仕宦生涯,最后官至广东经略安抚使,从一个低级官吏成长为封疆大吏。

受理学的影响,宋慈在他仕宦的二十多年里,非常关心民苦。

他任职福建长汀之时,县内百姓苦于监价高昂,他调整运盐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将盐廉价出售给百姓;任职南剑州时,浙江西部遇饥荒,他实行“济粜法”,使百姓顺利地度过了灾荒。

此外,宋慈虽然长年担任高级官吏,但为官清廉,家无余财。

由于宋慈廉政爱民,使得他成为封建官吏的楷模。

宋慈死后,宋理宗赐赠朝议大夫,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并亲自手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宋慈曾三次担任提点刑狱(广东、江西、湖南),一次担任直宝谟阁奉使四路,都是负责刑狱的高级官吏。

由于宋慈关心民苦,在刑狱问题上一直坚持审慎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

在掌管刑狱的过程中,能比较实事求是,刚断果毅,“以民命为重”。

他说: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8]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

正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宋慈对待检验决不敷衍了事。

他自称“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这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

为使检验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宋慈敢于冲破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不能检验隐秘部位的教条束缚,告诫检验官员:

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

检验死妇,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学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

正因如此,时人评价他说:

“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

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后人也因此尊称他为“大宋提刑官”。

3、伟大而令人惊奇的作品:

洗冤集录

为纠正当时检验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宋慈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淳佑七年(1247年)冬,即逝世前两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撰写。

《洗冤集录》之宋刊本巳经佚失,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

书前有宋慈《洗冤集录序》,正文分5卷,53篇。

全书内容大体分为两部分。

一是关于检验官吏职责和注意事项的内容,如卷1载《条令》等4篇,总论法医的法令原则与基本方法。

但这部分篇幅不大。

二是关于各种原因死亡的尸体检验方法或技术的介绍,如:

卷2载《初检》等12篇,讲述各种尸体的情况与尸检方法;卷3载《验骨》等5篇,卷4载《验他物及手足伤死》等10篇,卷5载《验罪囚死》等22篇,讲述各种伤亡的状况与原因,以及尸体发掘、救死方法等。

这部分内容全面而系统,是全书的主要内容。

《洗冤集录》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中医学运用于检验,取得了诸多的科学成就。

主要有以下22项:

血脉坠下(血斑)的表现与成因;尸体腐败的过程、事件与性状,影响腐败的气候、个人年龄与体质条件;腐败尸体的棺内分娩;动物毁尸与生前伤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多种体位下均可缢死;缢死的索沟特征,影响索沟性质的各种条件;缢死与勒沟的正确区别;缢死时舌是否伸出齿列与颈部索沟的位置有关;缢死时有流涎、二便失禁现象、牙齿赤色;悬垂位缢死尸斑见于下腹和腿部;溺死者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皮下出血的性状、大小与凶器的关系 ;以皮下出血为生前损伤的指征;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刃伤(锐器损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依损伤的位置和程度判断致命伤;被他杀的特点是伤在自己作用不到的部位,手上常有格斗伤;咬伤的特征及常因破伤风而死;冻死者两腮红,面如芙蓉;生前烧死者口内有烟灰,手足拳缩(拳斗姿态)在死后也能形成;发现浸软儿,母腹内死胎与母腹外死婴的鉴别;注意记录尸体特征(文身、炙瘢、伛偻、痣、肿物)进行个人识别。

上述的成就有些虽然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

如用红油伞检验尸骨伤痕。

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

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

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这是不自觉的运用了现代光学原理。

现代法医学用紫外线光照检验检验骨伤,依据的是同一原理。

再如书中论述的“检滴骨亲法”,是根据民间“滴血认亲”提炼而成,这种方法今天看来并不科学,但它注意到父母子女在血型上的关系,现代有些法医学家也认为,“滴血法”是现代亲子鉴定血清学的先声。

《洗冤集录》还记录了一些刑事检验案例,令人拍案叫绝。

一次,路旁出现一首尸,遍身被镰刀砍伤十余处,开始以为是强盗所杀,后来点检衣物俱在,遂对此案产生怀疑。

经传讯死者的妻子,得知死者生前曾与一借债人发生口角。

便急速差人分头命令借债人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

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

一下子居民上交镰刀七八十把,都陈列在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即查出此镰刀正是借债人所使,就擒讯问,犹不服。

法官威仪凛凛,指着刀说:

“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

岂可隐耶?

”在场的居民失声叹服,杀人者终于叩首服罪。

总之,《洗冤集录》内容丰富,成就突出,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集宋以前我国法医学之大成,较之西方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意大利人菲特利斯(FortunatusFidelis)1602年撰写的《医生的报告》还要早350年。

1853年6月,英国医生海兰在亚洲文会会报首先将中国宋朝宋慈的《洗冤集录》介绍给西方,并且评价为“伟大的令人惊奇的作品”。

5、宋慈的影响:

刑官检验的指南

自《洗冤集录》诞生之日起,就对世界法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中国,此书一出,后世司法检验官吏无不作为案头必备之书,作为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的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广泛而持久地流传了近700年。

“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僚佐者无不肆习”,“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无不奉洗冤录为圭臬”。

宋元明清时期,学者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出版了数十种类似的法医学专著,但大抵不超出《洗冤集录》范围。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1873年,英国外交官翟理思(H.A.Giles)在宁波时,发现官府升堂和官员现场验尸都随身携带《洗冤集录》以备随时翻阅参考。

可见,《洗冤集录》的确成为宋以后了历代刑官检验的指南。

在世界范围内,《洗冤集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早将《洗冤集录》翻译、流传到国外去的是元代王与,他通过直接增损《洗冤集录》,写成《无冤录》。

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17年(1384年)的颁行本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

300余年间,此书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

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在短短的10年间6次再版,影响极大。

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集录》翻译出版。

1779年,法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

1862年,荷兰人葛利斯将《洗冤集录》全文翻译成荷兰文,引起了荷兰法医学界的高度重视。

1873年,英国人翟理思在《中国评论》上分期连载了他的译著《洗冤集录或检尸官教程》。

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在《远东评论》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

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

据统计,在国外,《洗冤集录》各种译本达9国21种之多。

其中,朝鲜3种、日本8种、越南1种、荷兰1种、德国2种、法国3种、英国1种、美国1种、俄罗斯(评介)1种。

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发表了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称其为“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

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附录:

图像

1、宋慈墓断碑(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第88页。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以下图像俱出自此书,只注页数)

2、美译本《洗冤集录》封面(93页)

3、日译本《洗冤集录》封面(93页)

4、宋慈像(扉页)

5、元刻本《洗冤集录》首页(79页)

6、洗冤集录序,为宋慈所写。

6、宋代初验尸格目,1174年,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所创。

(56页)

7、宋代复验尸格目,1174年,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所创。

(56页)

8、元代的检验法式(1304年)(60页)

9、清代验尸图:

验尸官正在监视两名仵作检验一女尸(59页)

10、1874年将《洗冤集录》翻译为英文的著名汉学家、英国外交官翟理思。

11、请求官府验尸图。

图为清代一老妇拦住送殡队伍,请求官府验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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