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文之再审书面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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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文之再审书面意见
再审书面意见
【篇一:
再审申请书范本】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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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范文3
1定义性解释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2申请书范文及填写指导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姓名)()
性别:
年月日出生民族()
职业及职务:
住址:
()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月日出生民族()
职业及职务:
住址:
()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xxxx)字第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月日
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11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的(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
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
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
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3当事人申请再申程序与期限[1]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
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
它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1条至第213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208条规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第20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
(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对于前两种情况,经法庭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
而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便提出来了法院也不会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
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
由于证据规则的合法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够准确。
因为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作为再审的事由,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最高法院已经发布证据规则,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因为没有证据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如果不对何谓“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就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这一规定对再审事由“新的证据”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的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所谓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它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
(2)应当适用此法的此款,却适用了彼法的彼款或此法的彼款;(3)应当适用新法,却适用了旧法;(4)应当适用旧法,却适用了新法;(5)应当适用的法律,却没有适用;(6)适用了已经废除或尚未生效的法律;(7)断章取义地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04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12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意见》第207条: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
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意见》第206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意见》第209条规定: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到判决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211条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第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消第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第20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意见》第213条规定: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篇二:
再审答辩意见书0】
再审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
**县外资办建筑建材厂
负责人:
张,该厂负责人
被答辩人:
**县撤销外资办清算组
负责人:
,组长。
因被答辩人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二再终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现答辩人作为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再审程序合法,不存在管辖错误的问题。
1、本案中,原审原告杨**、任**、张**三人均系向同一债务人主张金钱之债,案由均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借贷事实发生时间相近、借贷发生的原因亦相同,在原审所有程序中被答辩人从未就此问题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原审法院将之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何错之有?
2、**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并没有管辖错误。
3、本案系公民起诉**县当地行政部门,因此由**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反而可能更有利于保证公平、公正审判。
二、原审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更有利于保证本案债务的偿还。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关系:
Ⅰ答辩人由**县农业引用外资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正式发文(见原审证据*项字【1996】24号文件)组建,同时任命张为厂长。
Ⅱ1997年1月16日答辩人与外资办签署的一份合同书,也表明答辩人系外资办出资组建、并提供厂房和场地,外资办是答辩人的主营主管主办单位。
Ⅲ答辩人从事的业务,都是为了完
成外资办下达的生产任务。
Ⅳ答辩人未办理工商登记。
Ⅴ外资办系**县政府下属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2008年撤销该办,成立了被答辩人**县撤销外资办清算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
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因此,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
本案中,外资办开办了答辩人“**县外资办建筑建材厂”,该厂停办后,剩余财产(包括债权)也被外资办接收或管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答辩人与外资办对清偿债务负有连带义务,因此原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判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
3、如果非要说原判决有什么错的话,也是答辩人原来主张的:
应判决**县外资办独自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原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清楚,确认证据合法;被答辩人妄称“伪造证据”,实属对张明仁的诬陷。
1、司法鉴定结论对日期均为1997年的四份检材上的盖印时间表述如下:
借条①(3月10日)与借条②(3月18日)在相近时间盖印;而落款打印为“3月12日”的借款合同本应在借条①、②之间盖印,但却与借条③(3月31日)盖印时间相近;不能通过鉴定确定检材文字书写、打印的具体时间。
借条③和借款合同记载的落款时间与盖印的时间不一致。
虽有矛盾之处,却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所谓的“证据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不真实”。
2、事实是:
因具体给付借款的时间有先后,所以三份借条是分别出具的;而借款合同却是张**个人与被答辩人订立的,打印合同时没盖印,张**于3月31日给付借款后,答辩人才在该合同和借条③上盖印,是正常的。
3、由于外资办要求答辩人在1997年春节前完成井管8750节、u型渠片20000节的生产,却没有拨付资金,答辩人经请示当时外资办主任同意,才进行了本案涉案的三笔借款,全部用于完成该项生产任务。
该三笔借款也已计入答辩人的厂会计账目。
4、被答辩人所谓“出借人与厂长张有亲属关系”、“出借人没有借款能力”,也是狡辩。
在原终审庭审中,被答辩人举证了所谓的社区证明,称杨**生活困难;法庭认为,被答辩人的种种辩解及证明力低下的证明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出借人没有提供借款的能力,更不足以证明借款是伪造的。
综上,原审法院综合分析借条、账目、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定被答辩人举证的证据材料不能否定该三笔借款的真实性,又有什么错?
四、被答辩人关于“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列为诉讼当事人必然导致审理结果错误”的理由不成立,该申请理由也不属于法定的再审情形。
1、答辩人是外资办为完成上级生产任务而正式发文组建的,实行了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属于合法成立;且该厂实际经营多年,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⑼项兜底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3年8月20日[2002]民立他字第46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将答辩人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列为诉讼当事人,并不违法。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外资办和答辩人,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与被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合法,又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公平。
3、被答辩人所提该项申请理由,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五、被答辩人纠缠此案,实际是因土地升值的利益驱动。
事实上,被答辩人之所以滥用诉讼权利,一再纠缠此案,不是被答辩人真的认为有人“伪造借款”,也不是原审判决有什么违法或不公正,更没有什么“广大干部职工在维权、保护国有资产”,原因就在于2002年经法院执行程序抵付给杨**等三人的房地产,历经多年已升值惊人,而**县正在大规模土地开发,地方政府实在是不舍得这块地。
此案历经民事、行政诉讼多年,甚至
【篇三:
最高法院《审查民事再审案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
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Whenyouareoldandgreyandfullofsleep,
Andnoddingbythefire,takedownthisbook,
Andslowlyread,anddreamofthesoftlook
Youreyeshadonce,andoftheirshadowsdeep;
Howmanylovedyourmomentsofgladgrace,
Andlovedyourbeautywithlovefalseortrue,
Butonemanlovedthepilgrimsoulinyou,
Andlovedthesorrowsofyourchangingface;
Andbendingdownbesidetheglowingbars,
Murmur,alittlesadly,howlovefled
Andpaceduponthemountainsoverhead
Andhidhisfaceamidacrowdofstars.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
Isnotbetweenlifeanddeath
ButwhenIstandinfrontofyou
Yetyoudon'tknowthat
Iloveyou.
Thef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