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河北省工业和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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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附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
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
附件1: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品种
名称
说明
1
专用客厢车
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2
专用货车
GB/T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3
专用作业车
GB/T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4
通用货车挂车
包括骨架、栏板、平板及低平板、厢式、仓栅、自卸、罐式等运输类挂车。
5
其它挂车
除通用货车挂车、特种作业挂车(超限挂车)外的其他挂车。
6
特种作业车(包括特种作业汽车及挂车、超限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场所内使用或用于特殊作业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特种作业车的品种包括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等,还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1589标准规定的车辆。
7
罐式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罐状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业任务的罐式消防车。
举高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可升降作业台(斗)和/或起重设备,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业任务的消防车。
特种结构消防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消防环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业的消防车,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1589标准规定的消防车。
8
特种作业车底盘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5吨、具有与特种作业车(超限车)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动力、传动、行驶、取力输出装置、有专门设计的固定连接位置及其他专用附属装置的非通用性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
附件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许可条件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2*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
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
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4*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
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
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4、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除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除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外)。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6、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三大总成之二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
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5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6*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7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消防车企业还应制定产品可靠性、寿命试验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8*
应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专用装置性能检验、专用汽车的动力性能试验)。
产品的开发试验能力、设备要求可参考附件5。
对于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有关功能、专用装置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6。
其中:
1、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输出装置等性能试验能力)。
2、消防车企业还应具备消防车可靠性性能的验证能力(包括关键总成验证所必需的试验设备、设施,和按程序评价消防车可靠性验证结果及应用其结果的能力)。
9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10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11
应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专用装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获得许可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四
产品符合性
12*
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由检测机构进行。
13*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五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14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15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采用三类底盘生产专用车的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成型焊接有关检验器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专用装置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各类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能力、设备要求可参考附件5。
16*
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17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
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基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8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
重点关注专用装置的功能、性能和装配尺寸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9
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20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21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六
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22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维修服务、备件提供、信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联合外购关键部件及底盘(或整车)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其中: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
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
(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
(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
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
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
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附录:
新技术、新材料举例
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
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
例如:
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
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
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
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
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
例如:
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
附件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许可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产品商标
申请产品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专用车产品市场定位、产销量预测及技术经济分析等内容):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
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企业已建成的车辆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
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流程图):
二、与专用汽车或挂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
序号
项目
资产额
(万元)
备注
1
注册资金
2
固定资产现值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3
流动资金(均值)
4
注册资金
5
固产资产贷款
6
流动资金贷款
7
其他
8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9
净资产
10
产品研发机构资产
占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