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计量监督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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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计量监督工作条例

1总则

1.1为加强四川电网计量监督,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原“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计量监督条例”的精神,结合四川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计量监督是电力生产安全、经济发供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供电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计量准确可靠的有效措施。

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把它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列入生产计划进行考核。

1.3本条例是计量监督工作的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监督任务

2.1计量监督范围如下:

2.1.1直流仪器;

2.1.2指示仪表、数字仪器仪表、记录式仪表、温度计、压力计;

2.1.3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继电保护测试仪、电能质量监测仪;

2.1.4电能表及检定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计费系统;

2.1.5测量用互感器及检定装置;

2.1.6计量标准装置;

2.1.7计量二次回路;

2.1.8电磁兼容试验;

2.1.9电能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

2.2认真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确保四川电网计量的准确可靠。

2.3建立健全计量监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计量器具周检率和合格率。

2.4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采用和推广先进测试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3机构和职责

3.1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计量标准检测和计量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3.1.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3.1.2主持计量标准考核认证工作,组织计量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

3.1.3领导、检查、督促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1.4领导开展监督抽查、考评活动。

3.2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是省公司计量标准检测和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四川电网的计量器具检测和日常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

3.2.1按照国家电网“计量监督条例”规定,参与制定全网计量标准建设规划;负责建立、使用、维护四川电网最高计量标准,所建标准及计量人员经国家电网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考核合格后,定期对省公司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标准量值传递及计量器具检测,其范围如下:

(1)0.01级及以上标准电池、标准电阻;

(2)Ⅱ级及以下水银温度计、活塞式压力计;

(3)0.05级及以上单、双臂电桥、直流电位差计;

(4)0.02级及以上直流电阻箱和分压箱、0.2级及以上高阻箱;

(5)0.05级及以上测量用标准互感器;

(6)2.0级及以上互感器校验仪;

(7)0.2级及以上标准电能表及标准装置;

(8)0.5级及以上单、三相指示仪表和数表;

(9)0.01级及以上标准频率表和电能表计时装置;

(10)0.1级及以上指示仪表校验装置;

(11)五位半及以上数字万用表;

(12)0.2级及以上电测量变送器及其装置、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及校验装置、继电保护测试仪、电能质量监测仪;

(13)各类回路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仪;

(14)绝缘电阻表和接地电阻表;

(15)电磁兼容试验。

(16)变比电桥

(17)电能质量测试仪

3.2.2掌握四川电网计量工作情况,检查督促和推动计量工作。

组织技术攻关,推广测试技术,做好计量设备选型工作,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3.2.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和原部颁《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及《电测计量监督条例》,督促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做好计量工作。

开展四川电网的计量技术监督、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周期检定工作。

3.2.4坚持计量标准周期检定制度,每年定期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送国家计量院、国家高电压计量站及电科院检定,并接受其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3.2.5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3.2.6负责关口及大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检定和现场的抽校、监督与仲裁;负责对网内有争议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技术鉴定。

3.2.7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电能计量器具常规型式试验设备,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试验。

3.2.8对四川电网在用的电能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3.2.9负责四川电网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计量标准的考核认证工作。

3.2.10组织对系统各单位使用中的计量仪表、标准器具和检验装置的抽检。

3.2.11按时完成系统年度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做好仪表“四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12每年对系统计量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年度计量监督工作计划,协助省公司召开计量专业技术监督会议。

3.2.13参加四川电网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中计量仪表及计量设施的设计审查,主标准选型及有关安装、调试、及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3.3各电业局(分公司)是计量监督的基层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3.3.1贯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各项规定,推动本单位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3.3.2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司试研院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按照职责分工,所建计量标准和计量人员经省公司计量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标准量值传递及计量器具检测,其检测范围如下:

(1)0.05级及以下直流电位差计、直流单、双臂电桥;

(2)0.1级及以下直流电阻箱;

(3)0.2级及以下安装式电能表;

(4)0.1级及以下电流、电压互感器;

(5)0.2级及以下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和工频频率表;

(6)0.5级及以下钳形表和万用表;

(7)1.5级及以下功率因素表、低功率因素瓦特表、及整步表;

(8)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控制盘仪表和配电盘仪表;

(9)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电能质量监测仪;

(10)PT二次回路压降测试;

(11)1.0级及以下温度表、压力表。

3.3.3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计量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3.4组织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经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考核认证合格后使用。

3.3.5坚持仪表周期检定制度,按时完成仪表周检、现场抽校、轮换计划,保证仪表准确可靠,提高仪表“四率”。

3.3.6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组织本单位计量人员参加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认证,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

3.3.7参加本单位新建和扩建发供电设备有关计量系统的设计审查和计量设备、技术资料的验收全过程。

3.3.8按照监督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计量仪表、仪器的周期检定工作。

按上级监督机构安排的年度标准仪表、仪器周检计划,及时送检。

3.4计量人员职责

3.4.1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熟悉电力生产过程,掌握所监督范围内电测仪表、仪器和标准检定装置的技术性能及其检定测试技术,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进行量值传递,确保准确计量。

3.4.2遵守电业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计量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努力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保证计量准确可靠,为电力生产安全、经济、满发、多供服务。

4计量监督

4.1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标准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1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周期检定证书;

4.1.2标准准确度等级和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

4.1.3开展检定测试项目的配套仪器设备,符合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

4.1.4具有检定规程要求的环境条件;

4.1.5计量人员需持检定员证才能开展检定工作;

4.1.6计量标准器具和设备有专人维护保管。

4.1.7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4.2计量仪表、仪器的检定必须按国家有关“计量检验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

各单位的计量仪表、仪器应按省公司量值传递系统,接受上级技术检定机构的检定。

4.3标准计量器具和计量仪表,未按规定的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者,即认为失准。

失准的仪表、仪器不得使用,由本单位计量监督部门查封。

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使用。

4.4各级计量监督机构应参照本条例(附录A)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标准及检验装置。

4.5各级计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本条例职责分工进行检定工作。

凡超期或不属职责分工范围送检的仪表、仪器,检定后应收取检定费。

4.6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检验装置的原理、维护方法及有关检定规程,并能正确地操作,接受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的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7计量检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调离检定工作岗位时,应吊销检定员证书。

如脱离检定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必须经过复核考试,复签合格证后恢复检定工作。

4.8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设备,可报请上级计量监督机构封存,如需使用,须经批准封存的部门同意后启封,并需经过再次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9计量标准检定室的温、湿度应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检定人员进入标准室工作,必须穿戴专用鞋、帽和白色工作服。

专用鞋、帽和工作服不得穿戴到标准室外工作。

5技术管理

5.1各级计量监督机构,要建立仪表台帐。

标准仪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按JJF1033-2001填写),包括计量标准合格证书、量值传递系统图、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稳定度考核记录、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计量标准有效期检定证书、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操作程序、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标准使用说明书、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对分散保管使用仪表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维护保管。

5.2经修调合格的仪表、仪器,应加印签封。

仪表的启封及现场运行仪表接线的改变,只能由仪表人员进行。

违反者应处以罚款。

首次检定仪表、仪器不得开封印调整。

不合格的应及时退换。

5.3积累仪器、仪表修校技术资料、特性试验记录、修调经验、技术革新成果及研制总结等,不断提高修调工艺水平。

5.4遵守仪表管理维护制度,杜绝擅自启封乱动表内零件、擅自将仪表设备转借外单位。

5.5仪表运输途中,应采取防震、防潮、防尘措施,防止损坏仪表。

5.6各级计量监督机构,每年初应编制仪表年度周检计划,通知所辖单位严格执行。

对无故不按期送检或超计划送检者,检定后应收检定费并通报。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应作好年度计量监督工作总结,报省公司试研院汇总后,上报省公司。

5.7计量仪表、仪器因产品质量或其他原因达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要求时,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恢复其精确度等级者,应降级或作其他使用。

对已无使用价值的仪表,应予报废。

仪表、仪器的降级或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5.8各级计量监督机构制定并贯彻执行下列典型规章制度:

5.8.1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

5.8.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5.8.3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制度

5.8.4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5.8.5事故报告制度

5.8.6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9仪表、仪器的检验周期按下表进行。

仪器、仪表检验周期表

仪器、仪表名称

检验周期

备注

0.1级及以上直流仪器

一年一次

试验室型标准仪表

一年一次

0.5级及以上可携仪表

一年一次

与该表连接的主要设备大修日期一致

温度表、压力表

一年一次

控制盘、配电盘仪表

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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