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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

(试行)

 

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

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

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地票的功能。

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

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

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

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

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

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

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

即: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凡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在有条件建设区增加规划建设空间的,必须使用地票。

土地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仍具有地票的三项功能,可用于办理除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的转用手续。

3.实行差异化用票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城市发展新区按实际使用地票量的25%,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按实际使用地票量的50%,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但是,经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使用地票,不纳入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的范围。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地票落地使用时兑现,可用于办理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经市国土房管局确认下达后,由各区县自行安排使用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但不得与地票(包括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混合使用。

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在区县申请地票空间功能入库时兑现,一并纳入数据库管理,作为区县调整增加用地空间的基数。

4.使用地票(包括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5.对地票使用实行台账管理。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牵头建立电子登记台账,将地票使用相关数据纳入重庆市地票管理系统,即时登记数据变化情况,完善数据管理机制,保障数据安全。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分别承担相应环节台账记录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二、土地规划环节使用地票流程

(一)办理地票空间功能入库

1.购票入库

(1)申请入库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拟在本区县使用的地票,形成地票空间功能入库的书面申请,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报请地票入库的请示(请示中注明入库地票面积及证号、承诺拟入库地票不用于完善违法用地手续等,原件1份);

②地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承诺书(格式文书,由地票购得人出具,明确同意该地票锁定在拟入库区县使用,并承诺该地票不用于完善违法用地手续等,原件1份)。

(2)下达备案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向有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票入库备案通知(格式文书),在地票证书上记载入库信息,退回地票证书原件。

2.用票入库

地票落地使用前未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使用(包括土地转用环节使用地票、土地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时空间功能自动入库。

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地票空间管理库中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地票入库备案通知书抄告有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差异化配给空间同步入库

地票空间功能入库时,对符合差异化配给政策的地票,市国土房管局依入库地票面积,按照所在区域的配给比例(50%或25%),同步核算需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并在地票空间管理库中登记,与入库地票面积一并作为区县申请调整规划目标的可用基数。

市国土房管局在向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票入库备案通知书时,既要说明入库地票面积,也要说明同步配给的空间指标面积。

(二)调整区县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1.申请使用地票空间

区县可根据已入库的地票数量和配给的空间指标数量,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申请时,需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区县政府关于申请使用地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的请示文件。

原则上,各区县每年最多可两次申报使用地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2.报批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通过区县申报使用地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后,每年分两次集中报送市政府审批。

待市政府下达批示抄告单后,即由市国土房管局代市政府下达调整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目标的批复。

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目标的批复下达后,市国土房管局即在地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核销相应的空间指标数量,并向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地票空间功能核销单,同时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

(三)规划局部调整审批

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目标但未落实布局的空间指标作为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预留指标进行管理。

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项目布局在有条件建设区内使用预留指标时,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批复。

区县申请规划局部调整时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报请局部调整XX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参照原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原件1份);

2.局部调整规划的依据文件,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批复文件、依法批准的区县级以上专项规划等(复印件1份);

3.规划调整范围线的坐标拐点(西安80坐标),加盖区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原件1份);

4.电子光盘1张,刻录内容包括数据库及纸质材料扫描件。

三、土地转用环节使用地票流程

使用地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办理土地转用手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地票落地使用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征)转用方案时,明确拟用地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型、建设用地边界范围、规划功能分区用地情况、是否属于违法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来源,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区县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原件、复印件各1份),请示文件中需明确该宗地拟使用的指标类型、证号、面积等;

2.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地票情况审查表(原件1份);

3.地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拟用地项目属于违法用地的,应提交违法用地经查处整改到位的证明材料。

(二)报批土地征转用

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处根据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会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负责审查拟用地项目符合土地规划、地票空间功能是否入库,对未入库的及时登记空间指标入库;根据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征转用情况审查表》,查验、审核地票指标相关情况,出具《关于土地转用环节使用地票指标的通知书》;依据地票差异化使用政策,登记需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年分两次向相关区县出具《关于下达配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书》;在地票证书上记载地票指标信息,标注所用地票的票面价值。

执法处负责核实拟用地是否属于违法用地,对使用地票办理违法用地手续的,明确是否纳入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范围。

建设用地处将《关于土地转用环节使用地票指标的通知书》作为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的依据,连同其他材料,按相关审批要求报批。

(三)核销地票使用情况

市政府下达土地(征)转用批复文件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使用台账中核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面积,在数据库中落实与复垦项目的对应关系。

由规划处出具地票空间功能入库备案通知书。

指标已使用完毕的,将地票证书转送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统一注销;指标未使用完毕的,退回地票证书原件。

四、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流程

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土地转用环节地票使用情况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时,应注明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的供地计划备案号,并组织规划耕保、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等相关科室对征转用环节地票使用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明确拟补充使用的地票面积及提供地票的主体。

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拟出让建设用地征转用情况核查表(原件1份);

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有资质的勘测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建设用地土地征转用结合图(需标明出让红线和征地红线的重叠情况,标注出让红线内涉及征转用批准文件及其对应面积)(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拟出让宗地涉及的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地票持有人出具的《补充使用地票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地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明确由土地竞得主体提供地票的,在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提交资料5、6。

主城区土地出让时,区县国土分局完成材料准备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后,土地利用处应会同规划处、建设用地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对地票补充使用情况进行复核。

(二)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远郊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用地出让方案连同

(一)中的资料报区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主城区经市国土房管局拟供应土地审查讨论会通过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明确由土地供应方提供地票的,地票价款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主城区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暂留存地票证书原件,远郊区县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留存地票证书原件。

明确由土地竞得主体提供地票的,地票价款计入土地开发成本,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中明确需土地竞得人提供地票的相关事项。

(三)地票使用后续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补充使用地票审查意见》,连同拟补充使用的地票和《补充使用地票申请书》,核销地票使用信息。

主城区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远郊区县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票证书上记载地票指标面积使用核销信息,标注所用地票的票面价值。

补充使用地票之后,由规划处出具地票空间功能入库备案通知书,登记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年分两次向相关区县出具《关于下达配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书》。

在土地出让环节使用地票之后,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持已记载使用信息的地票证书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更换申领相应面积的地票证书(副本),地票证书(副本)记载的地票指标,可用于相应面积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征转用,但不可重复用于经营性建设用地,亦不能重复摊销其成本。

更换地票证书(副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记载了地票面积核销信息的《地票证书》原件;

2.补充使用地票申请书(原件1份);

3.补充使用地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拟出让建设用地征转用情况核查表(原件1份)。

 

附件:

1.**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关于报请地票空间入库的请示

2.地票入库备案通知书

3.重庆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地票空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目标的请示

4.重庆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

5.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地票情况审查表

6-1.关于土地转用环节使用地票指标的通知书

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下达配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书

7.拟出让建设用地征转用情况核查表

8.补充使用地票申请书

9.补充使用地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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