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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方案

附件一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背景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开发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技术和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能源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2009年底,全国水电装机1.97亿千瓦,发电量6156亿千瓦时,折合约2亿吨标煤;风电装机2268万千瓦,发电量255亿千瓦时,折合900万吨标准煤,燃料乙醇利用量160万吨,折合约160万吨标准煤。

以上计入能源统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2.2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约占7.2%。

如果加上沼气、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商品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2.68亿吨标准煤,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8.7%,距2010年达到10%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为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提出了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

同时,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正在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已作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十二五”期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应瞄准上述目标,在“十一五”发展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住全球能源变革的历史机遇,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支撑的完善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增强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规划编制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缺乏整体协调,导致部分地区无序建设。

主要问题是国家和地方规划缺乏衔接,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不协调。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对规划的统筹协调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全国规划的协调;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进行了强化,要求地方规划要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当前可再生能源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从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出发,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规划的基本要求,初步考虑按以下原则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工作。

1、制定一个统筹协调的完整规划。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是指导全国“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依据,应包括建设布局、技术装备、产业体系等各个方面,各部门的相关工作都应纳入到规划中。

2、规划应包含区域布局并对地方起指导作用。

国家能源局在组织编制“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组织地方按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参与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制定,并编写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全国规划要反映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基本需求,并统筹全国布局,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应作为落实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具体规划,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3、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可再生能源规划要与电力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做好衔接,围绕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制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体系。

重点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建设协调发展,要在电力市场消纳、输电规划研究基础上,明确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消纳和输电方案,并把这些内容包含在规划中。

4、规划要具备对项目建设的调控功能。

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快速扩大,对电价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压力增大,为加强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电价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预算管理。

因此,规划应尽可能明确到重点项目和年度开发方案。

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项目建设都应明确到年度,并有清晰的区域布局,要做到“以规划指导和约束项目开发建设”。

未纳入规划和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不能享受国家价格和财政补贴。

三、规划内容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规划应该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按照能源规划的总体安排,规划主要落实“十二五”时期的内容,发展目标展望到2020年,对原来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规划应该包括以下几类内容。

(一)开发利用

在开发利用中应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如大型水电站、大型风电基地,还应该包括量大面广的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沼气工程等。

对重大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对量大面广的小型项目,主要通过政策扶持和示范项目引导发展。

1、大型水电站。

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工作并重的方针,加强水库移民规划和水电前期工作,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重点是加快西部地区水电开发步伐,提高水电开发利用率,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在以火电为主和风电开发规模大的电网、以及远距离送电的受端电网,合理布局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各地区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水电开发的项目建议。

依据是已经通过的流域开发规划,已开展的环评、移民规划的工作深度,提出可投产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具体要求见规划大纲。

2、生物质能。

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生物液体燃料等。

(1)农林生物质发电。

科学评价秸秆、林木剩余物资源量及分布,针对资源量大且其他用途经济性差的情况,合理布局农林生物质发电厂。

原则上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只能有一个生物质发电厂,或者只能授权一个企业利用生物质资源发电。

单个生物质发电厂的合理规模不大于3万千瓦。

(2)沼气工程。

调查统计大型畜禽养殖场的分布和规模,定量评价可利用的粪便资源量,合理选择适宜的沼气处理工艺、以及沼气利用方式。

对沼气发电利用,要论证发电装机规模、企业自身用电量和接入电网的条件。

(3)生物质成型燃料。

总结当地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应用的经验,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成型燃料的产业化,各地区根据当地条件提出若干示范项目。

可根据当地实际关注两个主要市场:

一是农村居民采暖和炊事,二是城市锅炉燃料,要具备建立起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体系的条件,有适宜的投资经营主体。

(3)生物质气化。

总结当地生物质气化生产和应用的经验,选择适宜农村集中供气的气化技术,有条件的应采取气电联供,或者采取干馏等炭化技术。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条件提出若干示范项目。

(4)生物液体燃料。

合理开发利用边际土地资源,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的种植做到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破坏环境,不顾此失彼,处理好生物质能利用与生物质其他用途的关系。

具备上述条件土地资源的地区,应合理评价可利用土地面积及其种植条件,提出原料种植的具体地点、面积,并预估年产量和收获季节。

3、风电。

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风电开发与配套电网和电力系统协调发展。

平均每年新增风电装机1200万千瓦。

东北(黑、吉、辽、蒙东)、华北(蒙西、河北、山西)、西北(甘肃、新疆、宁夏)为陆地风电开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建设若干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江苏、山东、河北沿海建设海上风电基地。

建设蒙东、吉林、蒙西、河北、甘肃、新疆、江苏、山东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山西、湖南、江西等风能资源较为丰富的中部地区,可根据风能资源和电网接入条件加快风电发展。

在其他风能资源量较小的地区,根据风能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建设风电场。

大型风电基地在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的风电接入电网和市场消纳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年度开发计划。

国家电网公司等要按照开发项目布局和市场消纳方案,配套建设输电线路,合理配置调节性电源。

风电开发重点地区依据市场消纳方案和输电规划,确定重点开发的区域和规模;一般地区根据风能资源条件提出拟建项目规模和布局。

4、太阳能。

加快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在太阳能利用条件良好地区,制定城乡民用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性措施,在农村地区推广太阳房和太阳灶;适度规模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推广与建筑结合的城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

(1)太阳能城市。

采取示范项目的方式引导太阳能在城市的应用。

各地区根据太阳能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对清洁能源发展的要求,选择若干条件好的城市,采取统一规划、规范设计、有序建设的方式,提出太阳能城市的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说明典型应用场所、主要的技术方案、投资经营方式等,应用技术可包括太阳能热水工程、光伏发电、太阳房等。

(2)太阳能光伏电站。

在西部太阳能资源优良、荒漠化土地资源丰富地区,按照“适度规模、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建设若干座太阳能光伏电站。

有关地区应制定建设规划,按照建设条件推荐光伏电站场址,单个项目的规模为1-5万千瓦。

5、农村可再生能源。

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继续普及农村沼气,积极推动太阳能利用工作,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优先在绿色能源县安排建设。

(1)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继续利用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解决无电地区的供电问题。

在小水电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建设小水电站,在缺乏小水电资源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光互补电站,推广使用小风电、户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系统,解决约100万户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

(2)户用沼气池建设。

重点在中西部适宜发展沼气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粮食主产区、畜牧业主产区、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水源保护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血吸虫病和地氟病疫区等地区,推广普及户用沼气。

改进农村沼气发展模式,在条件适宜地区发展连片沼气和村级沼气供气管网。

(3)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全面调查大型畜禽养殖场分布、规模、资源量和沼气利用条件(如发电),建立项目数据库。

按照国家支持大型沼气工程建设和生物质发电的有关政策,按“从大到小”原则提出大型沼气工程及能源利用的方案。

(4)小型能源设施建设。

结合各地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气化发电、集中供气、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利用、小型风电、微型水力发电和新型生物质炉具等。

支持建设农村阳光浴室,对户用太阳能热水器给予财政补贴。

各地结合绿色能源县建设等,提出一批农村小型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方案。

(5)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支持开展绿色能源县建设。

绿色能源县的基本要求是:

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在生活能源消费总量中高于50%,废弃生物质能资源基本得到合理利用。

绿色能源县应有完整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特别是在农村普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立完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服务体系。

到2015年,全国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6)其他可再生能源。

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海洋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地热能利用以热利用为主,应在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条件下合理利用,以地热供暖面积和地热水供热量为指标说明开发利用量。

海洋能包括潮汐能和波浪能,在岸线资源允许和规划协调的前提下,适当建设潮汐能发电站,建设商业化波浪能示范电站项目,可结合海上风电场建设。

6、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

各地区可以县、地级市区域为单位,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具有一定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思路和初步方案。

例如,在具备大规模沼气利用条件的地区,建设城市沼气管网供应生活燃气;在太阳能及地热能资源优良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采暖示范工程;利用电力系统低谷时段的可再生能源富余发电量开展电采暖示范;综合采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建设新能源城市或示范区。

(二)技术装备能力

抓紧提高在风电设备、太阳能光伏电池和多晶硅等方面的技术创新能力,重点做好风电设备、太阳能光伏电池、多晶硅原料的产业布局。

国家通过高技术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结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政策的实施,合理引导有关制造产业的布局,支持具备技术和产业优势的地区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

各地区应根据自己的产业基础和有利条件,合理推进新能源设备制造产业,并正确把握新能源设备制造与传统制造产业的关系,带动传统制造产业的技术和生产的发展。

(1)风电设备。

掌握1-5兆瓦全系列风电机组生产技术,具备研发更大型风电机组的技术能力,兼顾陆地风电设备和海上风电设备的技术研发和制造,使国产化设备逐渐具备国际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风电设备市场。

要避免地方政府盲目“以资源换设备制造”的做法,防止制造产业布局的分散化和低级化。

鼓励发展以风电整机制造为龙头的产业集群,对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原则的产业集群,以龙头企业为纽带,对自主创新的新技术和装备给予财政扶持。

到2015年,进一步提高风电设备制造的产业集中度,形成5家左右的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其国内市场份额占到60%左右,批量化生产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不超过15家,对外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要提出技术先进性要求,通过检测认证和现场运行比对等措施,抑制落后技术设备进入市场。

逐步提高先进优质风电设备生产能力,年产量逐步达到2000万千瓦,风电设备制造的总市场价值达到1000亿元左右。

(2)太阳能光伏电池。

进一步提高光伏电池转换效率,特别是薄膜电池应尽快提高效率,并降低衰减率。

提高国产逆变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份额,具备500千瓦以上逆变器的生产能力,掌握大功率IGBT等关键器件的制造技术,降低逆变器的生产成本和价格。

启动国内太阳能光伏电池应用市场,继续巩固国际市场竞争力,达到全球市场份额的40%-50%。

形成10家左右年产量1000兆瓦以上的大型太阳能电池制造企业,具有批量化生产能力的企业保持在20家左右。

全国光伏电池年产量1500万千瓦左右,太阳能电池制造的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左右。

(3)多晶硅生产。

继续提高多晶硅生产的技术水平,降低单位产量的综合能耗,采取物料循环和综合利用等措施,防止各种污染物排放。

鼓励技术先进、高效清洁的多晶硅企业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扭转多晶硅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

形成3-5家万吨级的多晶硅生产企业,淘汰落后多晶硅产能,使多晶硅产能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

到2015年,在基本保持国内供需平衡的同时略有出口,增强在国际所长的竞争能力。

多晶硅应向能源丰富地区转移,制定严格的能耗和环保标准,按照核定能耗指标确定企业供电量,在缺少能源的东部沿海地区(能源净输入地区),不再安排新的产能增加项目。

(4)生物质能装备。

抓好秸秆生物质气化、沼气发电技术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的研发与示范。

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以生物质能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新模式,建立生物质能工程研发与技术集成平台,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用能特点的可再生能源设备。

重点是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秸秆收集自动化机械、生物质燃烧锅炉和家用炉具。

提高生物质气化、干馏炭化等工艺水平,实现设备制造的专业化和产业化。

(三)配套电网建设

为保障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必须统筹可再生能源电力和配套电网建设,包括输电规划、市场消纳、运行方案等。

电网企业应研究确定各区域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布局确定输电和运行方案。

对超出区域电网消纳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电力规划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统筹技术、经济、能源效率等因素,合理选择目标市场,在统筹区域各类电源开发和电网运行的条件下,确定适宜的远距离输电方案,包括电压等级、输电容量、配套电源等。

(四)管理和产业服务体系

产业服务体系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短板,目前缺乏产业体系建设的完整规划和方案,各个突破的方式难以整编成协调的服务体系。

同时,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依然薄弱,行政管理缺乏有效支撑,资源管理体制仍未建立,行业标准化管理刚开始起步,检测认证体系的能力和影响力距发展要求依然很远之外,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没有形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利用的标准和管理依然滞后。

为此,这次规划把行业管理和产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1、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或新能源中心),成立国家可再生能源行业协调小组,其中设立政府协调管理小组、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

另外,还要规范可再生能源相关社团组织,优化组合和整合形成规范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

2、资源评价和管理体系。

建立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和资源数据的管理体系,委托技术单位管理可再生能源资源数据,建立资源评价指标体系、资源数据库和项目储备数据库。

3、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提出可再生能源标准化建设体系,确定制定、修订标准的任务和计划,落实标准研究制定的机构,明确标准实施的计划进度。

4、检测认证和市场管理。

提出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检测体系建设的任务,确定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模式和管理办法。

确定认证的范围和技术条件,明确认证能力建设的内容。

明确采取检测认证管理的可再生能源相关内容,提出实施的计划,给市场明确的信号。

5、建筑标准协调和管理。

针对建筑领域的相关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太阳能热水工程、光伏发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热能利用等,提出应制定修改的标准、以及建筑和城市管理中应相协调的措施,例如,普遍反映的购房合同和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等。

6、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缺乏核心技术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大制约,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缺乏技术创新的体系,人才教育、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企业和市场需求无法有效衔接,缺乏充足的“智力资源”,尤其是缺乏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公共资源。

应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提出在国家层面应该建立的技术创新体系,也可以称之为公共技术平台,与企业的技术创性活动形成整体,并解决单个企业无力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例如间歇性电力的并网运行问题等。

(五)政策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目标,完成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必须有健全的政策和一系列保障措施。

1、市场保障政策。

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分配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总电量指标。

制定建筑领域太阳能热利用的强制标准和考核办法。

制定交通燃料添加生物燃料的标准和实施计划,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使用添加生物燃料的交通燃料。

2、价格形成和补贴机制。

以市场竞争为主要方式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对生物燃料采取招标方式建设,确定合理的生物燃料收购价格。

3、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规划实施要求,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规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年度计划确定补贴资金预算,对可再生能源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规划实施需要和有关政策分年底制定预算。

四、规划成果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1、风电发展专题规划(包括开发规划、输电规划和市场消纳方案)

2、太阳能发电专题规划

3、太阳能热利用专题规划

4、太阳能城市专题规划(包括城市太阳能热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

5、生物质能专题规划(包括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示范项目、生物质成型燃料示范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布局)

6、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方案

(二)地方配合完成工作成果

1、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报告

2、本地区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

3、配合国家各专题规划的资料收集

五、组织管理和协调

为加强规划的组织和协调,设立政府部门为主组成的协调小组,协调有关领域的规划研究编制工作。

设立以研究单位为主的技术支持单位,协调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设立专家组,对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评审。

(一)协调小组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科技、建设、农业、林业、环保、国土、海洋等部门,组成规划协调小组,共同组织协调规划编制有关工作。

(二)技术工作组

设立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牵头的技术工作组,其他单位包括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国家电网能源研究院、中科院电工所、广州能源研究所、中节蓝天咨询公司、可再生能源学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

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研究大纲的制定,指导各省(区)做好各项研究工作,汇总、分析、研究提出全国规划建议。

能源所:

负责规划的总体工作,协调各技术单位,收集吸纳各地区的建议。

会同广州能源所、中节蓝天咨询公司完成生物质能利用部分的规划,会同广州能源所完成海洋能部分规划,会同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完成太阳能热利用规划。

水规院:

负责水电、风电的规划工作,协调与这两个领域有关的技术单位开展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课题组,邀请行业内专家共同完成。

电规院:

负责研究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配套电网规划,起草可再生能源规划中“配套电网建设”部分的内容。

电工所:

负责太阳能发电的规划工作,协调与此领域有关的技术单位开展工作。

可再生能源学会:

提出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设备制造产业布局的建议,太阳能热利用规划,太阳能示范城市等。

由各专业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广州能源所、国网能源院、中节蓝天公司等,配合有关技术单位做好有关规划工作。

(三)顾问组

成立规划专家顾问组,负责研究工作技术指导和咨询,从总体战略的高度对规划工作计划、规划内容和最终报告把关,对规划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顾问组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副院长杜祥琬任组长,成员包括:

路明,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主任

严陆光,中国科学院院士,前中国太阳能学会理事长

徐健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理事长

石元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黄其励,中国工程院院士,前东北电网公司总工程师

倪维斗,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原副校长

郝吉明,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

周凤起,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原所长,研究员

王革华,清华大学核能和新能源学院,教授

施鹏飞,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副理事长

六、工作计划

阶段(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主体和协作

初步研究

(1-3月)

可再生能源重大问题研究。

布置风电市场消纳研究、太阳能热利用研究、海洋能利用研究、畜禽养殖场项目调查。

开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的规划研究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所、水规院、中科院电工所、广州能源所协助

规划编制

(4-5月)

起草规划大纲。

收集各地区规划建议。

完成各专题规划初稿。

完成全国规划初稿。

国家能源局

能源所等技术支持单位

各省发改委(能源局)配合

协调修改

(6-7月)

与电力规划、能源规划、节能规划等进行衔接,对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完成规划的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各技术支持单位

征求意见

(8月)

向有关政府部门、各省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召开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

国家能源局、各政府部门

专家组

评审上报

(9月)

修改完善规划。

专家组组织评审。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组织审定。

准备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

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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