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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薪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薪金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有关职薪、薪金计算、薪金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职薪,依其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担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四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临时人员薪金,根据其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或参考本制度核发。

第二章员工薪金类别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员工薪金含义如下:

1.本薪:

基本月薪。

2.加给:

主管加给、职务加给、技术加给、特别加给。

3.津贴:

机车津贴、伙食津贴、加班津贴、其他津贴。

4.奖金:

全勤奖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

第六条从业员工薪金分项说明如下:

1.本薪:

本薪即基本月薪,其金额根据“薪酬等级表”的规定核发。

2.主管加给:

凡属主管领导,根据其职责轻重,按月支付加给。

3.职务加给:

凡担任特殊职务人员根据其职务轻重,按月支付加给。

4.技术加给(特别加给):

凡担任技术部门或在其职务上有特别表现的人员,酌情支付技术加给(特别加给)。

5.伙食津贴:

凡公司未供应伙食者,均发给伙食津贴。

6.机车津贴:

凡公司高管人员自备机车者,均发给机车津贴。

7.加班津贴:

凡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上班时间,按实际情况酌情支付加班津贴或按时计发加班津贴。

若于休假日照常出勤而未补休者,按日发给加班津贴。

8.其他津贴:

凡上述各项本薪、奖金、津贴以外的津贴,其发给均需要由部门主管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9.全勤奖金:

每月除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外,无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的人员,应给予全勤奖金。

10.绩效奖金:

凡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绩效奖金支领权利,其办法另行规定。

11.年终奖金:

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利润情况及员工年度考绩等级核给,其办法另行规定。

12.其他奖金:

包括个人奖金、团体奖金或对公司有特别贡献的奖金,均由董事会支付。

第三章员工薪金管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计算时间为报到服务之日到退职之日,对于新任用及辞职的员工,当月薪金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当日薪额。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若遇职位调动、提升,从变更之日起,适用新职等级薪金。

第九条兼任下级或同级主管者,视情形付给或不付给特别加给。

第一十条较低级的员工代理较职位时,仍按其原等级本薪支付,但支领代沟职位的职务加给。

第一十一条有关本公司各职等人员考勤加薪规定按企业雇员考勤管理制中有关条款计算。

第四章员工薪金发放

第一十二条从业人员的薪金定为每月15日发给上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金所得税、保险费以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一十三条从业人员领现金时必须本人亲自签章领取,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时,可授权委托他人领取,但必须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方可领取。

第一十四条领现金者,须将钱数点清,如有疑问或错误,应尽快呈报主管求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一十五条退职人员薪金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一十六条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降级处分。

第五章员工晋升管理

第一十七条从业人员晋升规定如下:

1.效率晋升:

凡平日表现优秀、情况特殊者由主管办理临时考绩,给予效率晋升,效率晋升包括职称、职等、职级晋升三种。

2.定期晋升:

每年1月1日起为上年度考绩办理期,每年3月1日为晋级生效日,晋级依考绩等次分别加级。

3.本公司特殊职务人员(专员、特助)其晋升等级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主管之职等。

4.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曾经受累计记大过一次处分而未撤销者,次年不得晋升职务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八条“薪酬等级表”的金额及各项加给、津贴,可根据近期市场的物价波动及公司财务状况作适当弹性调整。

第一十九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提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提薪原则上一年一次,以4月1日作为提薪日。

但是,当物价指数急剧变化以及公司认为有特别的必要时,可进行临时提薪。

第二条提薪可分为按身份提薪、按技能提薪、按工龄提薪三类。

第三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录用不满一年。

2.因工伤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到两个月以上。

3.在上一年度中受到处罚。

4.正在提出退职申请。

5.年满60岁。

但是,关于第2、3两点,不影响技能提薪和工龄提薪。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每年任命提薪考查委员会。

第五条考查委员会必须注意下面各点,进行公证、准确的考查核定:

1.在进行考查时,要撇开自身的利害得失、人情关系,公证、冷静地进行判断确认。

2.对每个人的考查,都需实事求是。

不得主管臆断或轻信他人的谣言中伤,做出公正的判断。

3.考查的结果对被考查对象将来的前途以及当前的工作成绩和情绪都有很大影响,因此要求慎重地实行考查工作。

第二章按身份提薪

第六条按身份提薪,是以员工的学历、年龄、经验、工龄以及过去的地位为基础,按一定的公式,自动地进行。

第七条根据上一条确定的原则,员工身份提薪的计算公式为:

学历的标准值乘以由年龄、经验、过去的地位所决定的提薪数。

学历的标准值可分为大学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这四个档次。

如果接受过其他特别的教育,则参照上述这四个档次的标准。

第八条学历工资标准的确定,须考虑其基本的毕业年龄。

此基本毕业年龄为大学毕业生,满23岁;大专毕业生,满21岁;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满16岁。

当年达到上述年龄标准,其基数为零。

超过或不到这一年龄标准的,则在学历的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提薪金额的增减。

第九条按年龄提薪,到50岁为止。

第一十条经验以及过去的地位在提薪系数确定时,按中下标准计算:

在本行业工作的,为10分;在性质类似的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工作的,按3-5分计算;在其他行业工作的,不予承认。

第一十一条按经验提薪,须考虑提薪对象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

但这一时间长度以30年为限,超过30年便不再往上提薪。

第三章按技能提薪

第一十二条按技能提薪,依据考查标准,考查每个员工的情况,然后依特定的提薪标准金额,决定员工的技能工资。

第一十三条考查采用以下办法:

按照第十六条到十八条所规定的考查标准,各考查委员会成员就以下三个项目采分,然后在负责人会议上讨论各考查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采分表,最后做出决定,确定考查分数。

采分的三个项目为:

1.技能以及经验。

2.工作态度。

3.业务成绩。

第一十四条按照一般情况为10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5分这一采分标准和范围,给定每个员工的考查分数。

第一十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提薪标准金额,作为不同身份员工的提薪金额,每年在公司领导层大会上讨论决定。

第一十六条技能工资要按各人能力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增减。

第一十七条技能及经验的考查标准,依据以下事实而定:

1.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和经验的掌握程度。

2.对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精通程度。

3.进取心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态度。

4.使业务或工作得到发展的程度。

5.是否掌握为公司做出贡献的特殊技能。

6.是否出过事故、有过过失以及事故、过失的大小。

7.指导和统筹下级的能力大小。

第一十八条工作态度的考查标准,依据以下事实:

1.对本职工作的责任心。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服从上级命令的情况。

4.与同事是否协调,能否合作共事。

5.对材料、低值易耗品、机械设备或生产工具的使用、处理态度。

6.出勤率的高低以及迟到、早退和为私事外出等现象的发生频率。

7.工作时的态度。

8.履行往来客户诺言的态度以及接待客户的态度。

9.对下级的指导态度以及下级对其尊敬的程度。

10.对公司内部秩序以及气氛带来何种影响。

11.对工作场所的整理、整顿及管理的好坏。

12.在公司内外,是否有抱怨、发牢骚等现象以及这种现象的出现频率。

13.有否公物私用、浪费公物、擅自拿走公司物品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

第一十九条业务考查的标准,依据以下事实:

1.是否努力进行新的开拓以及有否实际效果。

2.是否订货单和工程收益以及这种收益的多少。

3.开展业务时是否节约及工作效率如何。

4.在进行记账、计算以及其他应汇报的工作时,效率如何、成绩如何。

5.在工程现场开展工作时其效率及成绩如何。

6.能否顺利地处理日常事务,有否出现耽搁、延误等情况以及此类情况出现的频率。

7.往来客户有否批评意见或不满以及此种现象的出现频率。

8.有否一般性的误记、误算、不当处理和工作差错以及这种情况的发生频率。

9.对机械设备、生产工具、备品备件的爱护程度,有否出现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条如果成绩突出,可以不依前述各条,给予特别提薪。

第四章依工龄提薪

第二十一条依据工龄提薪是对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员工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职能工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配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施行,加强工资核算与发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的各级从业人员,除综管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上月1日至30日或31日止(自然月整月),并于当月15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当天若逢休假日,则提前一天发放;但若逢连续休假日,则应于休假日后返回执行公务之日支付。

第四条非常各付

各部门从业人员或其亲属遇下列情形时,可由本人或亲属向直属部门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支付工资,主管领导签准呈综管部审核无误后,呈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给付申请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

1.员工被停职或解雇。

2.本人结婚或死亡。

3.直系亲属死亡。

4.女性员工生育。

5.非业务上的伤残疾病。

6.遇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而遭损失。

7.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实。

第五条工资扣除额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动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3.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

4.团体意外保险费。

5.缺勤扣除额。

6.其他法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工资结构

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图所示:

 

基本工资

补贴

基准内工资

职位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工资

奖金

出差津贴

基准外工资

伙食津贴

交通津贴

 

职能工资体系图

第二章基准内工资

第七条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依下述条件给付:

1.员工的学历、经历、专业能力。

2.员工的工作年资。

3.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准以及社会物价水平。

4.新进人员的工资按:

“初任基准工资表”的相关规定办理。

5.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员工,则依“薪酬等级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职能等级

依照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学历、经历来划分等级,并依资格规定作为职等的划分基础。

第九条职级工资

依照员工的年薪、考绩、专业能力等多项要素评检职级工资后,依规定来决定工资的支付标准。

第一十条加给补贴

公司视业绩增长比例及同行业间工资水平动向,对于基本工资偏低的部分员工,依照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相同金额或两者并用的方式计算加给金额。

必要时,可将加给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入基本工资。

第一十一条职位津贴

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职位津贴支付额表”办理职位津贴支付事宜。

第一十二条初任员工的工资:

初任员工的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1.应届毕业生经公司甄选录用后,初任工资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支付。

试用期满成为正式任用人员时,则依有关规定支付。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还要考察了员工任职前的经历及工作经验后,再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3.公司对中途任用者的工资可在加给额30%的范围内根据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决定其增减额。

4.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术经验并经本公司特别延聘者,除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规定确定工资外或比照该职务同等资格人员的职务等级确定工资外,不受晋升资格中学历及年资条件的限制。

5.高中或职业中专毕业,具有专业技能(须有资格证书)者,经综管部审核通过后,可不依照学历的限制,给予三级职等以上的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的职务。

第三章基准外的工资

第一十三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时,公司应依下列规定按工作时间工资的一定比率支付时间外津贴。

其津贴标准包括下列3项:

1.超时工作津贴:

早到或在规定工作时间外执行工作时(从早上7点30分起到早上上班时间或者下午5点30分后),依计时基本工资标准乘以120%计算。

2.法定节假工作津贴:

在法定休假日期间执行工作时,依下列公式计算勤务工作:

(加班时数÷8小时)×日基本工资标准额×300%。

3.深夜勤务津贴。

从晚上22时到次日清晨5时期间工作为深夜勤务,依日基本工资额乘以125%作为津贴额。

4.公休及平常工作时间外的加点,原则上不允许加班,有工作需要加班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日工资标准额乘以150%作为津贴额。

第一十四条补休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需要而要求员工必须于休假日返回公司上班时,员工可选择其他规定工作时间补休,不能补休者,其给付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日工资标准

第一十五条交通补贴

从业人员因公事外出而需自乘交通工具上班时,市内原则上报销公交车及地铁费用,特殊情况需报销的士费用,经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六条伙食津贴

经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每月补助300元的伙食津贴。

第一十七条出差津贴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派员工赴外出差工作时,按“出差津贴给付额表”(略)的规定办理。

第一十八条全勤奖金

工资计算期间未违反第四章的各项出勤规定者,公司加给每月50元的全勤奖金,以示鼓励。

第四章出勤规定

第一十九条本公司出勤内容包括规定工作时间、缺勤扣除、员工因公受伤的缺勤、特别休假规定等,参照本公司“员工考勤规定”(略)处理。

第五章晋升

第二十条晋升资格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在编制上出现空缺职位时,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提拔具有该项资格人员,经综合管理部评核该员工的考绩、职务执行能力、企划能力、判断能力、出勤率、贡献程度等评估要素之后,依“晋升资格评核表”(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评核权限

从业人员晋升资格评核权限,应按“评核资格权限表”(略)的规定加以评定。

第二十二条晋升主管职位资格

凡具晋升主管职位资格者均依“主管职位资格表”(略)的规定加以评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与兼任主管职位

主管职位空缺时需暂时代理或兼任,其规定如下:

1.主管职位出现空缺且无适任资格人员可代理其职务时,可由同职等或高一职等、高一职位的人员兼任。

2.主管职位空缺时,若暂时未选出适任资格人员,可暂由第一职等适任人员代理,待代理人员的资格通过综合管理部评核后,始具有正式主管资格。

3.兼任或代理期间的职位津贴依代理职位的80%计算,其他津贴事项则比照代理职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晋升办法

1.晋升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评核。

2.近两年内曾停薪留职(含产假)达两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在晋升评核范围之内。

3.当年度公司在编制上已无空缺职位时,综合管理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呈请总经理批准后,全部或局部停办当年度的晋升。

第二十五条晋升工资调整

员工晋升后的工资调整需视其晋升的职位、职等,从晋升的当月起调整其工资,并且还要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起,就其调整职位后的工作日数,支付起调整后的职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

有关晋升的评核标准除在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详细加规定外,如有未尽事宜,则请参照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调薪

第二十七条调薪条件

公司视该年度营业目标达成率及生产目标达成率,并考虑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员工的年度考绩、职务完成能力、贡献程度等多项评核要素后,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定期调薪。

第二十八条调薪分类

本公司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核定调薪两大部分。

1.定期调薪是对基准内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参见第七条)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则由综合管理部视实际需要,呈报总经理核定。

2.核定调薪是针对表现优异且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员工进行的,其调薪幅度则由各部门直属主管领导评核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章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超时加班津贴支付原则

除一到六职等人员或依规定支领超时加班津贴外,凡七职等以上的管理、监督职位的管理人员,则不再支付超时加班津贴。

但七职等以上的人员于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有可缺勤4次(相当于2小时)的优待,在此限内不扣除缺勤工资额。

第三十条工作中途离职或被解聘者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内离职或遭解聘(包括合同期满解雇人员)者的工资,则依照已出勤的工作日乘以基准内工资的日工资额计算,实际工作日数未超过15日以上者,则不支付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一条完全缺勤或停职后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内完全缺勤或停职时,则不予以支付,但因业务上原因负伤或疾病而缺勤,若超过一年以上,可由其部门主管领导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停薪留职的申请,并呈报总经理批核。

第三十二条新进人员及中途任用人员的工资

新进或中途任用者第一个月(含试用期)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日数计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修订权

本规定所规定的事项有考虑不周之处或与事实不符的地方而需修订时,可由员工向各部门主管领导反映,由综合管理部及各部门主管领导会议审核通过后,确认有修订的必要时,将修正方案呈报总经理批核。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

从业人员对于本规定有疑义时,综合管理部应对其疑惑加以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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