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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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

近日,在一所中学,一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教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罚跑圈,她因感身体疲惫没有跑。

下午上课的时候,教师向全班通报批评时,对这位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

这位教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

晚上,该女生住进了医院。

请问:

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

这位教师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后,学校可以依法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处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事故经过】

某校是一所普通中学,近几年通过治理、整顿,学校教学秩序井然,教学质量逐年提高。

一天,初中二年级3班第三节是张老师的地理课,上课刚开始王某同学把书打开,脸藏在书后。

这时张老师叫王某放下书本,注意听讲,但王某像没有听见似的,仍用书本挡着脸。

张老师把王某叫到面前,见他嘴里嚼着饼干,张老师叫他把饼干吐出,但王某没听仍吃着。

张老师火冒三丈,大声训斥后,仍觉得不解渴,用手打了王某几个嘴巴,王某不服,课后张老师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进行训斥,王某仍觉得委屈不服,这时张老师又打了王某几个嘴巴,当天家长找到校领导,问老师为什么要打孩子,要求领导处理张老

师,校领导耐心的做家长工作,并向家长赔礼道歉,还派一名主任同家长一起给孩子看伤,校领导又几次到学生家看望。

最后此事得到家长的谅解,但就领导怎样处理张老师却发生了不同的意见。

学校意见:

张老师要全部赔偿学生的医疗费;向全校做检查;半年不能评先进教师和文明职工等处分,如果张老师对自己问题认识上不去,那么给予行政处分。

但一部分教师认为:

学校领导是小题大做,叫张老师下不了台,这样偏袒学生,老师的尊严没了,什么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虽然体罚重了一些,但是应该理解的。

违纪就惩罚,学校跟张老师说一说就算了,何必兴师动众等等,争论风波还在进行着。

后来校领导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了有关法规的学习,使全体教师的法制观念增强了,认识提高了,还是按着学校的意见对张老师进行了处理,争论的风波也平息下来了。

教师体罚学生之后引起的风波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引起的学生被打事件。

张老师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由如下:

一、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

所谓身体权,是指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不少法律都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对于不听话,学习不上进的,教师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绝不能粗暴的采用打骂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健康权、身体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二、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体罚学生也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有关教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专门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的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本案中,学生王某上课吃东西,教师张某让他把东西吐出来,王某不听,这时张某就应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和教育,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表现出一个文明教师的风范。

可是张某没有这样做,而是打了王某几个嘴巴。

课后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训斥时,再次责打王某。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有损害就有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教师张某管教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属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学校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在学校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四、教师张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经调查认定学校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体罚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教师张某的行为是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虽然算不上非常严重,但是毕竟这样处罚学

生来说确实有点过度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该校对教师张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还是比较合适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

“………禁止体罚学生。

……对违反第1款、第2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义务教育法案例关于老师体罚学生

案情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

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

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

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就是因为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不敢上课,神志不清,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因为身心受到了伤害,该生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辍学在家。

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学校及教师进行精神赔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委屈叫冤,校方认为该学生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谁应对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而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只让校方承担范玲玲的赔偿责任,而教师却为何不予承担?

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

那么,范玲玲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为何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范的请求超出了法定范围。

因受害方请求的各种费用达44258元,法院依法让其校方赔偿9679.6元,其他诉请被驳回,所以本案的受理费1780元原告就负担1393元,被告校方仅负387元,这是按比例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的。

教师体罚学生案

教师体罚学生案

1.引言

有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自尊心的案例在前已有说明。

我们都知人格权是每个学生都具有的权利,而且是始于出生,终身享有的权利。

学生的人格权是不受任何人侵犯的,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会造成他们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的创伤,会使他们得不到他人的信赖和尊重。

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育要采取正确方式,否则,不仅会给受害学生造成损害,而且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健康成长。

下面就介绍一个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昨天下午,记者接到一读者打来的电话,到沈阳市某小学三年三班采访时,当场提问:

“上周五下午,都谁打刘娇了?

”伴随20多只小手慢慢地举起,几个小男孩七嘴八舌地说:

“全班女生都打了。

”一个小男生甚至帮着他略显迟疑的女同桌举起了手。

刘娇和当日让同学打她的教师程某在刘娇挨打的原因上说法不甚一致。

刘娇说,当日上午,她和另外一名女同学因互借水彩笔和颜料发生争执,“我拿了她的笔帽,她就哭了,后来我就给她了。

”后来,不知道程老师怎么知道了这件事,下午的时候,程老师来到教室,把我叫出来,又让全班女同学站成排,轮流打我。

”说这番话时,小姑娘一直红着眼圈,憋着没有哭出来。

担任刘娇副班主任的程某说,事发当日下午,一名老师告诉她:

刘娇把另外两名女同学打了。

“我当时看到刘某(程老师所说的被打学生之一)脸上被打出檩子,非常生气,我问刘娇怎么回事,刘娇支支吾吾也没有说清楚。

问是不是她把两名女同学打了,她也没吱声。

”据程老师讲,这时另外一个学生干部告诉她,刘娇说以后哪个女生再碰自己,就“塞”死她。

当程老师问刘娇这话是不是她说的,刘娇承认了。

就这样,程老师对刘娇说:

“我看看女同学碰你,你怎么?

塞?

她们。

”她把刘娇叫出来,又把两名被打女生和其他女生叫出来……

“我真是很生气,我教了三年书,没看到过这样的学生。

”程老师说,如果换作男生打女生都能接受,小男孩,淘气嘛。

但一个小女孩这么做……

程老师说,她是一片好心,过于认真了。

打完后,心里也很不是滋味,觉得是伤了孩子自尊心。

下课后,她又找刘娇教育了一番,刘娇承认自己错了。

程老师准备向家长赔礼道歉。

一名女同学说,每个女学生至少打了刘娇一下。

“你们打刘娇对不对?

”记者问。

学生们齐声答:

“不对。

”记者问程老师所说的两名被打女生时,因颜料和刘娇发生争执的女生说,刘娇没有打她;另外一名女生说,刘娇推了她后背一下,至于脸上的伤,是她自己弄的。

但她们说,平时被刘娇欺负过。

记者昨日到校采访时,该校一位校长正在处理此事,她表示,不管刘娇做了什么样的错事,程老师的这种教育方法是不对的。

3.案情评析

本案的分析可以参见《一学生立志当和尚案》之案例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教师应当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际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而本案中的教师程某却让全班女生站成排,轮流打刘娇,这种作法无疑不利于学生的团结和健康成长。

事情发生后,教

师程某意识到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对刘娇又进行了教育,并且主动要与家长联系,向家长赔礼道歉,其态度比较好。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由学校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根据《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对教师程某的副班主任职务予以免去。

张建平体罚学生故意伤害案

[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化学教师。

2002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的同学讲话。

张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被告人张某某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

被告人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扶乐回寝室休息。

被告人张某某不放心。

接着赶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医生为其诊治。

后情况进一步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又派学生复请医生诊断:

可能脾脏受伤。

被告人感到事态严重,即向本校校长报告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当晚九时许,乐结龙的伤情不见好转,被告人张某某便护送乐去宜都市一医院抢救治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入院后脾脏破裂经手术摘除,住院治疗23天。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

另,被告人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408元、伤残补助费13140元(9元/天×20%×20年)、住院生活补助费345元(15元/天×23天)、护理费690元(15元/天×23天×2人)、交通费300元,合计23883元。

[审判]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乐绪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106371.99元。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是为提醒学生上课时注意听讲,没有伤害的故意,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适用缓刑。

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依法尽力给予赔偿,但提出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赔偿项目及标准,同时请求驳回有关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辩称其在此次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体罚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系间接故意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抢救、治疗并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某向校领导如实反映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本身不是企业职工,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负有对教师的选任、监督和管理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履行职务中伤害他人应由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各项经济损失2388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经济责任追究)。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乐绪龙上诉称,原判不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伤残等级并确定赔偿标准,要求以法医鉴定结论(五级伤残)为标准,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作为判赔依据,改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286元。

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上诉称,上诉人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张某某的行为系个人违法行为,与职务无关,请求法院参照适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并主持调解,上诉人乐绪龙、上诉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张某某、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共同赔偿乐绪龙经济损失28592元。

其中张某某应支付18592元,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应支付10000元。

上述款项应于2002年11月15日前付清。

该院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原审(2002)都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自动撤销。

[评析]

这起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学校应否担责;二是被害人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下面结合本案实际作一简要阐述。

一、本案中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学生伤害事故比较典型,教师在课堂上体罚学生致人重伤,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学生因受伤并致残所受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参照适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

本案一审法院未适用该《办法》不当。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教师,为维护课堂秩序不当体罚学生,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根据《办法》第九条第㈨项的规定,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就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上诉提出应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教师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系在履行职务中实施间接故意伤害行为,不属该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外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中故意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可见,尽管本案一审法院未适用《办法》,但其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以及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是正确的。

二、关于本案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问题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一个问题,其关键是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额计算标准如何对应统一。

湖北省法医协会统一了伤残评定的标准,即一律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案被害人乐绪龙依上述标准所作的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指“青年脾摘除”)。

因此乐绪龙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即是要求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赔偿医疗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

本案一审判决则认为被害人乐绪龙不是企业职工,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相关标准进行赔偿,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应的“脾切除”确定乐绪龙伤残等级为九级,并据此计算出赔偿额。

那么本案究竟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相应赔偿费用?

笔者认为,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是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的统一性,作为鉴定结论,其是法院处理案件的证据及参考依据之一,至于相应的赔偿标准及数额则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本案中,被害人乐绪龙是在校学生,不是企业职工,若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计算赔偿额,有很大的障碍:

如“上半年本人平均工资”依何标准;伤残抚恤金能否理解为民法通则第119条中“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伤残抚恤金具有精神损失赔偿性质的因素等。

因此,一审判决按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赔偿的处理应当是合理的。

基于上述理解,本案二审经作细致工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体罚学生受伤害教师、学校谁担责

案情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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