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信访维稳公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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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信访维稳公文doc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信访维稳公文

一、建筑领域存在问题

近两年,我县范围内建筑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用工人数激增,欠薪问题也日益严重。

相关部门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这一问题也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群体性讨薪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法律意识薄弱。

部分建筑单位无用工登记、无考勤制度和工资支付台帐,躲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使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体包工头”,屡禁不止,大大增加了处理难度。

建筑施工单位随意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现象比较严重。

总包单位为节约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往往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个体包工头,并以包代管,致使许多“包工头”有机可乘,虚报人数、虚报考勤、冒领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层层分包,导致用工主体不合法,形成劳动关系不明确,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近年来,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企业对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恶意讨薪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大包和分包勾结,瞒报、虚报工人数量、工人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聚集大量农民工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

三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

四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

现阶段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被一些“包工头”利用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错误的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劳动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建筑工地实行“一户一档”台账制度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但在开展台账管理工作中,也出现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施工单位不能完全实行实名制管理,工地工人流动性较大,各工种进场和离场时间均不同,干完活就离开,施工单位并不进行登记,只是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节点,上报工程现有人员;二是部分施工企业以工人流动性大为由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全员签订;三是不能按月报送工资表,因为现阶段大部分施工企业并不是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只有等工程款到位才会发放工人工资,也就造成了不能按月报送工资表的情况;四是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施工单位虽然办理了专用账户,但因为工人流动性强,企业管理难度大,现金发放更直接方便;五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不及时,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保障金就已经开工建设;六是部分开发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由于部分工程是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棚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拨付不及时,施工单位不垫付,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七是施工单位或者“包工头”瞒报、虚报工人数量、工资数额,“包工头”将利润加到工人工资中,一旦工程款不到位,就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聚集农民工讨要工程款。

 

二、规范用工管理的对策

1、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正确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努力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

2、继续深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监察员跟进帮助指导,掌握建筑企业用工的动态信息,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施工单位,确保各项目顺利施工,减少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

3、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制度,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进一步建议

为进一步解决、预防和监控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建议实行劳动监察员派驻制度,派驻监察员对全县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分片包干,全方位进行执法监察。

劳动监察员派驻时间从建筑工程招用农民工开始,直至施工结束农民工撤离工地为止。

派驻劳动监察员须全面掌握所派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招用农民工的数量、来自地区、使用起止时间;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及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置考勤机,对工人实行实名制考勤;受理农民工法律咨询和维权投诉,参与农民工维权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且定期向所在劳动监察机构汇报情况。

对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尤其是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月跟踪,并制定全年工资支付情况报表,发现当月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立即反馈给监察局并迅速采取措施解决处理。

根据我县建筑领域现状,监察员派驻制度意义重大。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监察员派驻制度能够使劳动监察部门更加准确的掌握施工单位的用工信息,包括工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产生的工资数额、个人真实信息等,能够真正的做到实名制登记,避免了“包工头”虚报、瞒报工人数量及工资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了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2、监察员派驻制度也利于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因为能够实时掌握工程的真实用工情况,通过实名制、银行代发等制度,更大限度的避免部分“包工头”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要工程款。

3、监察员派驻制度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权益,通过实名制登记、银行代发、保障金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有效防止欠薪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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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_法学理论

(1) -

[内容摘要]随着建筑业的管理层与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及劳务层由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一部分临时工人逐步转化为清包人(劳务承包人),而由于经济体制与立法上原因,清包的内涵、清包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的纠纷在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内容的现象。

本文拟根据清包存在的形式对清包的内涵作出界定,同时提出清包人法律地位应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行使管理权能和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获利能力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划归工程分包人范畴抑或劳动者范畴。

[关键词]建筑、清包、内涵、地位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清包人即劳务承包人。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劳务承包人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有时在同一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

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

首先,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并不相同,之间既非相互重合关系、也非包容与被包容关系。

工程分包的涵义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报酬。

分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

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

两者除主体资格认定上应严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尚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工程分包人对整个分包工程实行独立管理,而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

“独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对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术、材料、质量检测、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将仅管理劳务扩大理解为“独立管理”。

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合同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等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怎能谈得上“独立管理”?

这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

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

“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个合同段不超过30%的独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内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在工程质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样依法对业主承担终生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

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这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个本质区别。

工程分包人有对主材的采购和自行使用权,而劳务分包人只能在项目部领用主材。

工程分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

目前,有关项目部同劳务人员符合签订的所谓“双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误解的。

这种“双包”实际上是计算劳务费的一种变通操作方法(以计件工资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所有工程定额,基本上都是按“方”计价,这个“方”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

随着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产生与发展,该类企业的劳务分包模式也逐渐被接受和纳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内容范围之内,且演变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工程分包合同。

但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仅仅是众多劳务承包模式中的一种,而其他劳务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难分析得出在性质上很难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

其次,清包裨上尽管仍是劳务承包,但其具体形式民内涵与已归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相距甚远。

从清包存在形势的现状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形式,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

表由企业直接发放,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

从以上不难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清包情形则互不相涉。

此外,零散用工方式还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

(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

(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

故清包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认定清包为工程分包范畴,显然有所偏颇。

作为建筑市场运行中的新生现象,“清包人”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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