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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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归纳

财经法规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的构成

一·法与会计法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相对于思想控制,组织控制)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对于道德,宗教,其他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师由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

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会计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制定的。

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

高层次,是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根本大法。

立法宗旨:

①规范会计行为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③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时间效力:

1999.10.31日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对2000.7.1日的行为没有追溯了。

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是会计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制度核

算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其次于《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

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作用:

监督;对象:

各级财政部

㈡《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大企业,对外筹资的大企业。

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

㈣《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为筹资的小企业,另外《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不能同时选择,但可以转换

㈤《企业会计准则》①一项基本准则②38项具体准则③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因此会计工作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搞一套,特殊行业部门制定自己的会计制度也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备案,如:

军队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指定会计制度。

三·会计人员管理

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3年会计经验

总会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主要方面财务工作至少3年(直接参与单位重大经营决策)

行政领导提名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纪业务为依据

(2)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纪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伪造:

虚假的经纪业务为其他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无中生有)

变造:

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篡改事实)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通过编造,篡改财务报告上的数据。

(4)真却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保持一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中文强制,其他文字备选。

(6)电子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卷,流通性强。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她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是对象化的费用。

支出是指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的开支。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年度:

1.1日—12.31日会计期间:

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六·填制审核会计凭证

(1)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1.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审核

2.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的内容在错误时不得随意更改,涂改,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加盖印章),金额出错时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2)记账凭证按用途分为:

专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通用凭证。

按记账凭证填制方法;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

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有原始凭证。

七·等级会计账簿(略)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概念:

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供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期间不同:

年度,中期(月度,季度,半年报),中期报表至少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

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

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各单位对外的报告必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内的可自行规定

九·财产清查

通过定期,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财产物资实地盘点,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进行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

凭证类,帐簿类,财务部各类,其他类(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各种清册)

会计档案外借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会计档案的销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对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专人监销。

单位档案销毁——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监销。

政府部门——统计财政部,审计部派员监销。

财政部——同级审计部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其他未来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三体一位的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师向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青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a各单位建账簿,款项,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等,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b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c即使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

目标:

保护单位账户,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方针等四个方面。

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结构:

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实物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含义: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各单位中相关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外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3)监督各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4)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

(5)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有偿性,其特有的中介性,公正性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护资料安全完整所应负的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他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注册会计师禁止的行为: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火灾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的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独立设立会计机构取决于:

①规模大小②财务收支繁简③经营管理要求

二·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

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亏埃及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它是从事会计工作法定资质。

1.依法独傲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

2.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资格管机构作出准予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自日起10月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上岗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自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持相关证明证书向所属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离岗6个月的,应持注册登记表,证书向原注册机构备案。

掉转登记:

自离开原工作岗位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证明办理掉转登记。

变更登记:

基础信息,会计工作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处罚情况,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是在岗,也可以不在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人员。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

初级,中级,高级。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正面的,取消其专业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只能岗位。

优点:

有利于明确分工,确定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专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医院门诊收费部,商场收款处都不是会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部门也不是会计部门,因此其从业人员也不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科技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委托交接的人应当对所交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接管人员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移交双方各持一份移交清册,存档一份。

原移交人员不应从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行政责任有两种: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职责有: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直接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形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能独立使用,不得附加使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只要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3000

(1)责令限期改正主管或直接负责人2000

国家工作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

会计人员吊销从业资格再说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不依法设置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等级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这里毁损,灭失。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5000

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3000

国家工作人员:

撤职,开除

其中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故意销毁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5000

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3000

国家工作人员:

撤职,开除

其中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0

尚不构成犯罪的

国家工作人员:

撤职,开除

(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分

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原有的职务,级别。

(6)其他违反会计的法律责任。

一是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将检举人姓名检举材料给被检举单位或被检举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

主体:

银行,诚实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都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

中介机构:

银行(支付结算,资金清算)

银行只要是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单位个人必须遵守)

①恪守信用,履未付款原则(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按民事法律关系承担义务,行使权利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原则

③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视为无效)

(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其他更改需记载人签章证明。

(4)填志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少数民族或外国驻华领事馆金额大写可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三·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金额:

票据或结算凭证答谢金额栏内不得预印“仟佰拾万···”等字样。

206000.73可写成:

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零)柒角叁分。

(2)日期:

中文大写

月——1,2,10前加零

日——1~9,10,20,30前加零

日——11~19前加壹

票据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答谢未按规范写的,可予受理,但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节:

银行结算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析:

①银行结算账户是在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主体:

存款人,银行。

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既有平等的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有不平等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②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只有活期存款才有结算功能,定期没有。

)③银行结算账户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比较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目的)④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①按存款人的不同划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中的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其他单位以单位名称开立)

②按银行结算用途划分: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业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只有单位才有权开立以上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只能开一个。

②自主选择原则。

③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④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1)开立:

地点:

注册地,所在地。

②添置申请书:

法定人:

身份证件。

授权人:

本人身份证,法定人身份证,授权书。

③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④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值依法核准(2个工作日内)

⑤开立账户(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⑥签订协议(开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

②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③迁址

④其他原因

发生以上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基本存款帐户自收到申请2各工作日内通知其他银行。

其他存款账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账户。

存款人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主体资格终止超过期限的,未经存款人申请撤销的银行有权停止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4)注意事项

①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账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②对于一年未收付结算的银行(没有欠银行债务的)银行应通知企业令其30日内办理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用途:

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工资,奖金。

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账户开立以他为前提。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有独立核算资格,自主办理资金结算需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借款转存,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不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业存款账户

专业存款账户是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资金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与储蓄不同,另外它可以单独开立,也可以在储蓄的基础上开立。

使用范围:

转账,现金收付,给个人每笔超过5万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单位或个人)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述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2)票据的特征:

①票据是设权证卷(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

②票据是要式凭证(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

③票据是文义证卷:

票据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

④票据是无因证卷:

证卷效力与证卷的愿因完全分离

⑤票据是流通证卷:

票据的转让可以背书,不必同在债务人

⑥票据是缴回证卷。

(3)票据的功能:

①支付功能②汇兑功能③信用功能:

未来的钱现在用④债务抵消功能⑤融资功能:

急需现金时可以向银行请求贴现,可以背书转让。

(4)票据当事人: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是法律关系主体

基本当事人:

①是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

票据当事人款人,收款人③汇票及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④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的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5)票据权利义务

①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

(6)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承兑,背书,保证四种。

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支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连续)

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7)票据签章

(8)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视为无效):

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但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的事项)如:

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支票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经营场所地为付款地。

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不强制记载而与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是则产生票价效力,如“不得转让”字样可记可不记,如果记了就产生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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