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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民互联网使用状况来看,2011年上半年增速超过百分之百的

是微博和网络团购,而微博半年增长率高达208.9%,2011年6月用户数量达

到1.95亿人。

(二)网络评论作为全新的传播方式,成为信息传播的必备工具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评论已经逐渐成为各大新闻网站设置的必备栏目。

网络评论的内容涉及到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和传统的新闻评论不同,网络评论具有时效性、交互性、平等自由等鲜明

的特征。

网络评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新闻评论模式,该模式从受众端改变了传统的个体受众单纯接受,接收个体之间互相隔绝的模式,使其成为个体接收、接收个体之间可以互相交流的模式。

这种交流同时还具有及时性的特点,从而对读者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三)网络评论已成为一种商业模式

目前,此类运营商主要有大众点评网、爱帮网、携程网、到到网、玛蜂窝网等生活服务和旅行服务类网站。

网络评论是一种典型的Web2.0使用,是第三方

评论网站为人们提供发表意见、分享信息的平台。

在此平台上,用户既是信息的享用者,又是信息的提供者。

这种点评的商业模式通过互联网交流平台,用最低成本获取了大量的服务信息资源。

将每个点评聚合起来,就变成了极有价值的信息,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

(四)信息化对服务质量提升有显著作用

让消费者在网上分享真实的消费体验,并让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有参考价值的消费信息,是网络点评的核心价值之一。

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显示,2012年第三

季度游客对网络预订的满意度最高,指数为96.17。

以现代服务和智慧旅游为目标,推广在线旅游行业等满意度相对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发展经验。

网络评论还有

很强的纠错功能。

传统媒体下,尽管有着编辑的层层把关,但仍然存在相当多的错误。

文章好不好,评论能看出很多来,一些专业的人看到相关本业的文章忍不住会写几句,几句话就能告诉我们文章里面存在哪些问题,究竟是否正确,这些

旁观者的观点大都是相当专业和客观的。

二、网络评论的法律纠纷和法律空白

网络评论从起步阶段开始,就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

例如大众点评网在2003

年开始创办,不到两年内,连遭五起诉讼。

网络评论的法律纠纷涉及评论内容及其利用,例如评论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客观性等,以及评论者动机、评论知

识产权等。

目前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文依据。

(一)被点评对象

大众点评网、新浪、携程旅行网等网站均遭遇类似官司。

2009年12月,北京

水晶情缘婚庆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遭遇”一条负面评论。

婚庆公司曾服务过的

一位客户用1200余字的评论,细述该公司提供的婚车脏乱、司仪迟到、水晶烛台陈旧等服务不周之处。

对此,婚庆公司称,经过向曾服务该客户的工作人员证实,该篇评论虚构事实,对该公司进行了诋毁。

婚庆公司在庭审现场诉称,其一直无法和该客户取得联系,只能多次通过致电或面谈等,和大众点评网的运营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评论,但对方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均未删除。

该举动致使婚庆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很大损害。

餐饮企业孔家

花园也多次对大众点评网发起诉讼,其2003年的诉讼是国内首例网民“第三方评议名誉案”。

2005年,孔家花园因大众点评网出版的《上海餐饮指南》一书中对孔家花园有“去了就不想再去”的点评,以诽谤侵权为由将大众点评网告上法院。

同年孔家花园因在大众点评网上发现网友以“这个死不要脸的”言辞评论饭店,再次将大众点评网告上法庭。

2009年,孔家花园饭店原本正常营业,但大众点评网用户发布了“该商户暂不收录或已歇业”的消息,对营业额产生较大

的影响,在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取证公证后,将大众点评网告上了法庭。

此外鸿运楼餐馆起诉大众点评网网友发表诸如“一塌糊涂”之语,同时大众点评网把网上

会员的评论意见汇编成册,侵犯名誉权。

(二)点评者

由于网络商品和预订选择的多样性,例如在淘宝网搜索羽绒服,会有超过350

万个结果,因此人们挑选商家或商品时,首先会查看卖家的信用等级和其他买家给出的评价。

卖家要被选中,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此除了扩大宣传之外,不少卖家也将买家的评价视为店铺经营的“生命线”。

目前社会上各类虚假点评炒作行

为日新月异,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为了攫取商业利益而炒作点评。

例如被收录到点评网的商家和企业,刻意雇佣人员贴发有利于自己的评论。

或者通过给卖家发送信息、广告,卖家只需付多少钱就能够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从而形成了一条

灰色产业链。

2011年9月,大众点评网在“零容忍”计划中共暂停收录77家

炒作点评商户,美容美发类商户占90%,有的美容美发旗下多家连锁店涉及炒作点评。

二是职业恶评。

一些恶意人员抓住商户惧怕差评的心理,以给网店差评作为手段向卖家索要钱财。

在篱笆论坛、宽带山等知名论坛上,反映“买家恶意评价”的意见时有出现。

有的恶评师在挑选卖家时,找些信誉还不高的卖家下

手,尤其是已经加入消保的卖家,如有几个差评,店铺经营会受严重影响。

三是删差评。

由网购信用等级和评价机制衍生出的“灰色职业”远不止职业恶评师,除了专门给人恶评的恶评师外,还有人专门帮人删除差评。

一些删差评师通过向卖家发放小广告,宣称自己可通过网站内部人员进行差评删除,并给出每删一次的价格。

(三)评论的知识产权和行业竞争

首先是网络评论的专属权。

从评论者看来,他们是信息的生产者,因此常常会对其发表的评论内容提出知识产权要求。

例如2006年3月,博客的主人秦涛也曾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搜狐网侵犯了自己的博客文章版权,并要求赔偿10万元。

网络原创小说《上海相亲情人》的作者就将搜狐总裁张朝阳告上

了法庭,要求搜狐网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

从评论网站看来,他们常常也会在用户协议中提出对评论内容的知识产权要求,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法律维权。

例如2007年3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书中指出,未经原告许可,搜狐擅自复制原告所属的大众点评网及由大众点评网主编的《餐馆指南》系列丛书中有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干余餐馆的点评和介绍,并登载在被告所属的

“搜狐吃喝”网页上。

原告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网页内容,停止侵权;

判令被告在搜狐主页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其次是网络评论的利用。

根据网络商业模式的客观规律,网络评论利用的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分享特征的体现。

人们出于互助和分享的目的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点评是公开的,原意也是让更多的网民可以获得参考,这些信息分享给更多的用户将带来更大的社会价值。

作为搜索引擎提供商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内容,未复制网站内容,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类经营模式是生活搜索服务行业的通用模式。

然而,围绕评论的检索和利用,各大评论网站出现不少纠纷,例如携程网、到到网、去哪儿网等均指责竞争对手XX引用本网站用户的评论,并提出不

正当竞争的法律诉讼。

大众点评网也提出,打着搜索引擎旗号、以互联网分享精神的名义,而肆意大量抄袭其他网站的原创内容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此种行

为是非法的。

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众点评网、爱帮聚信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此类案件做出折衷终审判决。

(四)法律空白

一是点评者的权利义务问题。

许多点评者在购买商品或消费服务之后,仅仅是根据个人当时的主观感受做出描述,这些评论既可能是非常主观色彩的,也可能是时的冲动所为,和实际情况特别是被点评者的意见可能并不一致,严重的时

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特别是涉及到点评者的动机等复杂背景时,点评纠纷更

加需要法律规范。

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成型、系统的体系。

二是网络评论的知识产权。

网络评论资源目前存在着普遍保护不力的状况,尽管目前

诉讼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等,但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律在网络侵权诉讼上仍然有诸多空白点,例如网络侵

权定义模糊,主要是对于不同网络经营商(诸如ICI,和ISP)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

网络内容的举证仍然非常困难,诸如电子邮件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仍然没有个明确的解释。

三是在垂直搜索领域的法律缺失也是国内互联网制度的一个空白。

法律应该细分限定对垂直搜索类网站的聚合信息的展示程度。

对于许多中

小网站而言,新闻信息的采集必不可少,诉讼官司不利于互联网发展的良性循环。

因此在各类原创版权的认定上,制度上有待于深化和加强。

三、网络评论法律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为点评网的基本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根据目前的审判案例,我们认为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等有批评和评论的权利,也有从媒体、书籍等途径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

因此,前述的餐馆等被点评对象提出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通过法律的支持,点评网络也应不惧怕外界恶意施加的压力,坚持不懈处置商户炒作点评的行为,坚持为网友提供一个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消费点评平台。

(二)强化法律意识

要通过案例说明和宣传,开展网络评论行业一系列法律维护行动。

要使近年来的案例官司能够让更多的网站意识到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并引以为戒。

既是维护

网站权益,也是帮助网络会员维权。

例如在大众点评网站的论坛中,众多资深会员针对其他网站的内容侵权行为表示出强烈抗议。

点评网络也要做好

事前预防措施。

大众点评网为维护点评信息的客观和独立,为消费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真实消费评价,大众点评网启动“点评诚信系统”,对炒作点评的商户实施“零容忍”。

“点评诚信系统”实时监控异动的点评信息,同时接受大众点

评网会员的举报,对于被举报的商户,大众点评网将进行查证,一旦掌握确凿证据,将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三)以名誉权诉讼为主,开展合理维权

例如针对有关企业在网络上攻击造谣大众点评一事,大众点评正式发布声明称,大众点评网合理合法处置京世造型炒作点评的不诚信行为,对于有关企业对

外散布各类谣言,试图对大众点评网施加压力的行为,大众点评网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类似的,携程网、去哪儿网等也博闻新闻因网络评论等纠纷打起了名誉权的官司。

(四)强化网站的发现义务和用户义务

网站的发现义务的核心是网站是否需要完全防止诽谤言论的出现、网站需要言论出现多久后将其删除等。

例如新浪在发现义务上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遭遇终审败诉,由于没有及时删除网民的诽谤侮辱言论,新浪被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和预期经济损失30万元,合计近66万元。

用户的义务主要有三方面:

1•用户需维护点评的客观、真实性,不得利用点评网用户身份进行违反诚信的任何行为,例如炒作商户,并向商户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

为获得利益或好处,参和或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点评;

以差评威胁,要求商户提供额外的利益或好处等。

2•禁止用户将点评网以任何形式作为从事各种

非法活动的场所、平台或媒介。

3•用户在点评网以各种形式发布的一切信息,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网站相关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网络评论的知识产权

用户在点评网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

复制权、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可通过协议转让给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用户许可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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