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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对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审查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正确。

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8.某招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

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又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9.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若重新招标不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

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11.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

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不合法。

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

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12.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13.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14.某招标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标底判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标底价格浮动范围之外的为废标,是否合理?

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

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为废标处理。

15.某投标人在开标后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说明,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投标函需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而对项目负责人无要求。

因此,该投标文件有效。

17.某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了其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该投标文件有效。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18.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

该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9.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经书面声明,撤回的投标文件开标时是否唱标?

虽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了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0.某招标文件规定:

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

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该规定是否正确?

错误之处:

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应该受理。

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22.某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没有带投标保证金发票,招标人是否受理该投标文件?

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仅存在两种情形: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工作范畴。

23.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几秒钟,携带投标文件跨进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时,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该投标文件是否应受理?

只要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符合要求,就应受理该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一般为某房间或某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地点。

注意:

判定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不应包括登记及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封装和标识要求的时间。

24.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该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还是废标?

(1)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应在开标会议当众拆封、唱标。

但对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2)无效投标一般是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5.某招标人报价时将工程量清单中的29456M2调整为9456M2,并据此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并最终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职责,应要求重新进行评标。

26.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仅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中标候选人A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没收了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没收A的投标保证金。

但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而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27.开标时,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布了评标标准,该做法是否正确?

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

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性的宣布,则不属于错误。

28.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该做法是否正确?

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9.某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设备与招标文件中的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以下澄清,要求投标人A作进一步说明,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30.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中标价由136.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然后双方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无论是按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

31.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此做法是否正确?

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32.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违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3.某市公安局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

在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分别向A、B、C、D四家车辆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公安局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

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

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

但由于本案例属紧急采购项目,可以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

采购小组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宣布因超预算而废标,并邀请供应商重新报价并参加谈判。

为避免再次超预算,可以向供应商公布预算。

34.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购,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

在组织询价评审时,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

1)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2)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是一次性的。

35.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提出退出招投标,放弃候选人资格,是否属于“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呢?

该情形是否属于“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在投标有效期内,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投标人退出投标的行为都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按照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处理。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投标退出行为属于放弃(中标)合同,因为这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36.招标人能否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承包人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与任何一个投标人之间均没有合同关系,谈不上履约保证的问题,在此之前不能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37.1亿总投资的监理招标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代理吗?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即可以代理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在此限额之上的,无资格代理。

38.有一个地下人防通道招标项目:

建筑面积:

19800平方米,跨度24米,高度7.8米,如何确定施工企业资质?

如果采用大开挖工艺施工,建议选择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如果采用暗挖、盾构等工艺施工,建议选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9.建设部154号文件中提到的业绩,招标公司代理过的监理招标算不算业绩?

算招标代理业绩,但建设部154号令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业绩金额,是指中标金额,如监理招标的中标金额为300万元,则只能计取300万的中标业绩。

40.采用直接发包由代理公司做一个发包文件,两家投标公司做一个承包文件,再从专家库中抽评委定一个承包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招标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及做法,上述做法不违反法规。

否则,上述做法不满足法规规定。

4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这些环节,哪些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和承诺?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属于承诺。

42.招标文件中仅含有评标原则,没有评标细则,开标前3日招标人公布评标细则的做法是否可以作为评标依据?

首先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评标标准和方法。

如果没有,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可以作为招标答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否则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43.在实际操作时,竞争性谈判与询价方式采购的区别在哪里?

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询价方式采购仅能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44.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所报的业绩是假的,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可以,并对其进行处罚。

45.如果投标有效期即将结束但还没有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做哪些工作?

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特殊原因造成迟迟确定不了中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

注意,如果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数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6.评标结束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分数汇总有算术错误怎么办?

如果不影响排序,特别是前三名排序则不用处理;

如果影响前三名排序则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必要时应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47.评标报告完成后,少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怎么办?

应明确告诉这些评标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做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如果既不签字,又不提交书面意见和理由,国内法规规定其行为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48.发现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性评价指标打分有误怎么办?

可以依据评标标准,通过评标委员会主任或监督人督促其改正;

如果其不整改应记录在案。

48.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招标人还应做哪些工作?

招标人应完成下述工作:

(1)检查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算术计算是否正确、签字是否齐全、修改处是否有小签等;

(2)将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资料、纸张、表格等统一收回;

(3)对评标保密事项做出进一步要求,发还通讯工具,宣布评标委员会解散等。

49.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时,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可以。

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均须做出结论性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50.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依据国内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仅需要就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进行处理。

51.投标人已经通过了资格预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该投标人资格实际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可以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依据12号令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52.投标函上仅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没有加盖投标人印章,其投标是否无效?

按国内法规其投标有效,只有当投标函上既没有盖投标人印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方判为无效。

5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需要澄清问题时不能签字,否则透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需要加盖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54.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某几个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添加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

如果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制订的不符合法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依法招标。

55.开标时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最高限价,是否应组织评标?

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做出“所有投标均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结论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这种情况下不能推荐中标候选人。

56.开标时投标人提出的各种疑问怎样处理?

直接记录在开标记录上,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57.开标现场是否可以直接判某个投标为无效标而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不可以。

开标时不仅是开标人,任何人均没有权力评判投标是否有效。

58.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预算书中为1800万元,但在投标函中打字成了1800元,唱标时怎样唱?

查对投标函正本,如果无误,直接唱出1800元。

59.某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出了两个报价,怎样唱标?

按照投标函(正本)唱标,直接唱出两个报价。

60.某工程建设项目发了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仅2个企业报名。

第二次有4个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2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呢?

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

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

61.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62.是否可以分别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不可以,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违反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也不能保证投标人获得同样的信息,包括口头说明等。

63.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

不可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

64.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否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

依据中国法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其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不可以投标。

6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将4台电梯纳入到了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合计164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以直接采购?

不可以直接采购,它已经达到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据法规,应由总承包的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66.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出哪些条件是实质性条件,评标时招标人想依据惯例对某个投标人未响应其中一个条件而判其为废标。

是否允许判其为废标?

是不允许的,除非采用的条件是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

国内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同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标明。

67.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仅允许其独立从事概念设计。

其他设计内容须与国内设计企业联合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68.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69.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70.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不允许。

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

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71.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72.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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