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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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又:
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
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
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
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
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
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
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
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
4:
3:
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
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
(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
(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
(4)丁、戊理由不成立。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
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
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
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
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
(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加工。
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
该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于是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
三人经清算查明:
合伙企业现有价值1.5万元的小食品,欠职工工资0.5万元,税款1万元,借款3万元,清算费用0.2万元。
(1)该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清偿?
(2)郑某、张某、朱某各自承担份额多少?
(1)首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按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出资的顺序进行清偿。
即:
1.5―0.2―0.5=0.8(万元)。
(2)不足清偿的部分,即:
3+1-0.8=3.2(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则郑某分担3.2×
1/6(万元);
张某分担3.2×
2/6(万元);
朱某分担3.2×
3/6(万元)。
7.2004年8月7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10月18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
2005年3月1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
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5万元,而经查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2)假设不足清偿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处理。
(1)乙于10月18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该行为有效。
(2)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
因此,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以个人财产2万元偿还,尚欠丁3万元。
A企业解散,甲对欠丁3万元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丁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持续偿债义务就消灭。
8.甲曾是某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1)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则该申请书的效力如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受理其申请?
(2)甲向该企业投资的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谁?
(3)该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有方业务越来越大,甲为扩大规模打算让其好友乙共同参与经营,乙能否成为该企业的投资人?
若不能,则甲该如何处理?
(4)1年后受SARS影响,该企业亏损严重,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清算。
解散后,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则丙能否向甲主张债权?
(1)该申请书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
(2)属于甲所有。
(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该独资企业的事务。
(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张债权。
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
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
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
(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
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说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100-50)=50(万元)
50-50×
25%=37.5(万元)
37.5×
10%=3.75(万元)
37.5-3.75=33.75(万元)
甲33.75×
30%;
乙33.75×
45%;
丙33.75×
25%。
3.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
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
(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
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
(2)符合。
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不符合。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不符合。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
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
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
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