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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发展方向,为某一方面的技术骨干,能结合实际情况参加重要技术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2.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以上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5.参加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2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l项国家、省(部)级专题项目研究;

或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专题项目研究;

或参加并完成3项以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专题项目研究。

  2.作为专项技术人员,从事环境监测、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3年以上,并编制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8个以上项目的监测或4个以上新项目的开发。

  

(2)完成2项以上专项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3)参加2项以上国家、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对比,成绩合格。

  (4)熟练地操作大型仪器。

  3.参加环境监测业务管理或质量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能解决一般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4.从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3年以上,保证本单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大型1项以上、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3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改方案的设计,方案被采用,并通过工程验收。

  2.负责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工程施工、调试、运行或运营,并通过验收。

  3.参加环境工程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引进、推广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2项以上,效益显著。

  (四)从事环境保护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制定、修订环境规范性文件(含法规、规章、标准)、规划、技术政策等2项以上。

  2.参加县(处)级以上环境管理项目研究2项以上。

  3.参加编制县(处)级以上的环境管理业务规划、专项计划或方案2项以上。

  4.从事环境监察工作,主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监察专项工作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者从事县(处)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的研制、管理、维护等工作。

  6.参加大型l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环保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l项以上,或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完成环保工程项目大型l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加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信息等工作,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采用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书面表彰。

  (五)参加并完成环境项目的技术咨询,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咨询总额(以合同为准)累计达50万元以上,或咨询成果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咨询项目。

  (六)参与编写2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书面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l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在国家级技术考核中获前三名或省级技术考核中获第一名(以个人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四)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五)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l张(免冠大l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

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

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

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

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

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级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8.国家(际)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4.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5.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6.主要完成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其确定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2-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

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备具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县域规划或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

3、参加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4、主持编制过1个居住区级或2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

5、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1项以上。

6、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中型以上工业工程设计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三级工程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三级工程2项,或三级工程1项及四级工程3项。

(四)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4、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以本人为主编制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

3、独立主持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完成)过2项中型(或二级)工程项目3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任务完成得好。

6、独立编写过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软件)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优质工程2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国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九)在本条

(一)

(二)(三)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质监、建筑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

并有获奖单位的证明。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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