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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华夏大地,教育的主导理念是“以人为本”。
毫无疑问,“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自然就成了教育的主流选择和亮点。
而与此同时,“惩戒”成了绝大部分老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
老师们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
各类媒体对体罚学生恶性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更使老师们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半步。
这是社会对教育“惩戒”认识的偏差,把老师的依法管理等同于体罚。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
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警戒。
”广义的惩戒可能包括了体罚,但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
教育学作如下解释:
惩戒是指施罚让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戒方式,它和体罚的本质区别是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因此,所谓“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
“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方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进步。
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紧密相连,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就是让受惩罚的人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
惩罚往往只注意负强化的取得本身;惩戒也不同于管教,管教是一种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与惩罚、收拾同义;惩戒与体罚不同,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
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的对立矛盾,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体验生命感动,诱发言行反思。
“惩者,以正其心也”。
因此,惩戒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
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这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惩戒是合理的。
适度的惩戒还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
惩戒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
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现在的孩子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
对于今天如众星捧月般浸泡在蜜罐里的孩子们来说,条件优越,从小娇生惯养,没受过什么挫折。
家长的溺爱,使他们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
因此,现在的学生越来越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
正如“徐向洋行走学校”的创办人徐向洋校长说的那样:
“因为我们太爱他们,而使他们变得瞧不起我们;因为我们太爱孩子,而使孩子无动于衷”。
一个学生小打小闹的违纪哪怕上百次,教师也不大敢管学生,除了“和风细雨”式的说服教育,还是“和风细雨”式的说服教育,稍一惩治便是侵犯学生人权,被媒体盯上,你就是过街老鼠——绝对不是为了学生好。
其结果往往是一些学生道理说服不了,情感和爱心也感化不了,因而学生越来越猖狂。
教师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一小部分“害群之马”,越来越感觉到“黔驴技穷”了。
如果老师没有强而有力的惩戒手段,那么最终受伤害的可能是大部分学生。
当今越来越多“问题孩子”的事实证明:
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难用。
有人提出:
中国教育的一大毛病是“缺钙”,而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教育惩戒!
缺乏真正的唤醒!
一个学生对学校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的希望,但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百分之百的期望,那样一味的褒扬、哄着、顺着学生的做法除了对尊重教育对象的理解有失偏颇外,也反映少数老师对学生不负责的态度。
教育是讲究分寸的,适当为佳,过之和不及均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与表扬相对的批评、与奖励相对的惩戒,对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成长中的学生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由于片面的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和关爱。
长此以往,下一大就将成为被宠坏的一代,没有任何经历风雨的能力。
以人为本,的确,教育应该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这完全符合人的成长规律。
但是,并非代表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是教育方法的唯一和全部。
面对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老师无能为力,使学校教育处于尴尬境地。
怎样才能摆脱教育的这种“尴尬境地”呢?
我们不妨冷静下来,重温古人“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遗训。
孔老夫子曾用戒尺惩戒弟子,“黄荆棍下出好人”“严师出高徒”更是古训。
因此,请大家不妨试试教育的奇葩——惩戒!
我们呼唤惩戒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们体验犯错后应该受到惩罚,真正认识到犯错后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像罪犯犯了法就要判刑,而不仅仅是靠说服教育,情感打动。
)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法纪观念,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并通过适度的外在压力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挥作用,自觉抑制自我行为过分膨胀,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从而使文明、责任、合作的意识真正植根于学生的心中。
惩戒是防止学生犯错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重要举措。
学校教育中的“惩戒”,发挥了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惩戒教育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在学生“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避免学生将来犯“大错”。
如果只坚持“正面引导,说服教育”为主的理论,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区域,这只能使教育工作走向片面。
学生长期听到的是老师和家长的顺耳话、正面鼓励的话,可能就会无法正视逆境,过分相信自己,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和缺陷,这对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只表扬、鼓励,不批评、惩戒,违背了教育规律。
过于强调“爱”的教育,把“爱”片面理解成“微笑教育”,不能对学生说一句重话的教育,成了“溺爱教育”。
教师如果凡事皆顺着学生,家长纵容,教师“强颜屈尊”,不敢对小小树苗适时“剪枝修理”,是“爱”孩子还是“害”孩子?
“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教育中起着“修剪”之功能:
劝善、警示、激励。
惩戒不正是一种爱的教育吗?
对学生采取不作为的消极姿态,一味采取纵容、溺爱、表扬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这是走极端,是教师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对学生的智力及身心健康发展同样不利。
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明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这也是学校应负的责任。
因为正在成长中的孩子,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一位伟人说:
知识来源于学习,而智慧则来源于挫折。
所谓的挫折,实际上就是人为的和自然的惩戒与惩罚。
吃一堑,长一智。
人的一生离不开各种各样的惩戒,人只有在挫折和惩戒中,才能得到磨练和提高。
苏联的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也说:
对学生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而且也是必要的。
“惩者以正其心也”。
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什么事不该做,做了不该做的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传统”的“棒打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教育观念虽然是错误的,但错误的做法中,有时也能寻找到合理的因素,孔夫子也曾声色俱厉地批评过他的弟子。
当有些学生不可理喻,难以用道理说服时,惩戒就成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教育手段,惩戒教育其实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
惩戒就是惩罚、警戒,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进行责任追究,可以让学生去承担由所犯错误带来的后果,其实也是为了学生更加健康地发展。
如果对学生一味纵容、姑息,其结果教育出的对象将会是心理脆弱、自我膨胀、目无法纪、放荡不羁、不负责任的社会群体。
当然惩戒不是体罚、心罚,而是在对人基本权利尊重基础上的批评教育,甚至可以是比较严厉的批评教育。
这跟赏识教育、尊重教育并不矛盾,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但当一个人误入歧途时,用合理的手段(包括帮助、批评、训导)去唤醒他、拉他一把,也是非常必要的。
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是绝不可缺的。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惩戒教育制度是对学校管理体系的有机补充和完善。
关键是怎样惩戒,把握一个怎样的“度”。
如果教师随心所欲,就可能失去惩戒的教育意义。
教育工作者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
老师完全拥有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
作为教育,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教师放弃这种权利意味着教师放弃了自己的教育责任。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社会、历史、国家和儿童之间的中价角色,教育活动要求教师肩负国家使命,使教师始终处于教育活动的主导性地位,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离不开一定的纪律、秩序及管理组织形式,要维护教育的实施,教师必须拥有控制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历史悠久,不是轻易就能放弃的。
惩戒教育,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
“以人为本”是着眼于人的发展,着眼于将来,并不意味着偏袒、放任。
“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
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止于犯罪的边缘,这不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吗?
在英国,教师丝毫不回避对学生的惩戒。
学生犯了错误,教师让他在教室外站着反思;在某公立学校,甚至有惩戒室,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里面接受处罚。
在谈到这样做是否剥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时,他们认为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教育,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进行反思,让他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惩戒教育,是老师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
《教师法》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
”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能健康和谐发展。
“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
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
”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教授这样阐述自己对教育惩戒的看法。
使用惩戒教育手段必须始终着眼于孩子的可接受性、能发展性。
简单的说教和体罚、辱骂都是孩子反感的;把惩戒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