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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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ParkingStandardforConstruction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那么?

5.2.2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以下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建筑

类别

计算

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

一类

每套客房

0.6

二类

同上

0.4

三类

同上

0.2

办公楼

每1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6.5

20

餐饮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

40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6.5

40

二类

同上

4.5

40

医院

市级

同上

6.5

40

区级

同上

4.5

40

展览馆

同上

7

45

电影院

每100座位

3

每1000平方米45辆

剧院〔音乐厅〕

同上

10

同上

体育

场馆

一类

同上

4.2

同上

二类

同上

1.2

同上

注:

(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

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缺乏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缺乏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缺乏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2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

依据?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

小型车为1.0。

那么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

自行车为1.0,那么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住宅分类: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

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

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

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

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

注:

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注:

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

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

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

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

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

注:

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顶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

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

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

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顶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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