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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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ParkingStandardforConstruction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那么?
5.2.2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以下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建筑
类别
计算
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
旅
馆
一类
每套客房
0.6
二类
同上
0.4
三类
同上
0.2
办公楼
每1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6.5
20
餐饮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
40
商
场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6.5
40
二类
同上
4.5
40
医院
市级
同上
6.5
40
区级
同上
4.5
40
展览馆
同上
7
45
电影院
每100座位
3
每1000平方米45辆
剧院〔音乐厅〕
同上
10
同上
体育
场馆
一类
同上
4.2
同上
二类
同上
1.2
同上
注:
(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
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缺乏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缺乏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缺乏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2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
依据?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
小型车为1.0。
那么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
自行车为1.0,那么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住宅分类: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
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
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
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
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
注:
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注:
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
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
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
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
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
注:
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顶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
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
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
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顶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