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山农场片区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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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山农场片区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
湖山农场片区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
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1日发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山农场片区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6〕170号),依法征收惠城区河南岸街道湖山农场片区,湖山村何屋村民小组、罗屋村民小组约367.17亩集体土地作为湖山农场片区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项目用地。
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实施
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工作。
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分类
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具体情况,被拆迁房屋分类如下:
(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四)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颁发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住宅房屋。
(五)由权利人申请,经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
(六)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工业、仓储等各类房屋。
四、房屋价值的确定
本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不安排宅基地,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屋分类,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拆迁房屋价值的因素。
五、房屋拆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符合本方案第三条房屋分类第
(一)、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房屋置换。
1.货币补偿。
符合规定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置换原则和办法。
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具体置换办法如下:
(1)被拆迁人应当根据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差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每户可置换不少于45平方米,不多于2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3)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
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与所选择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计算,当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补足差价;当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补偿被拆迁人。
(二)“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本方案所称“住改商”,是指宅基地上的住宅改作商业经营用途的房屋(以下简称“住改商”)。
1.“住改商”的条件:
(1)“住改商”房屋应当是临被拆迁房屋片区的主干道路(一般路宽在12米以上),并且有较多的居住人口或有商业氛围,因而具有商业价值的满足经营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
(2)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相同;
(4)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5)“住改商”房屋经权利人申请,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由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2.“住改商”面积应当按下列规定认定:
(1)认定“住改商”面积,原则上限于临路永久性房屋一楼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
未按商业用途设计或改建的住宅房屋二楼及二楼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认定为“住改商”面积,确有实际经营的从严认定;
(2)认定“住改商”面积,不得超过实际经营楼层的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
没有房产证的,不得超过实际经营楼层的依法测绘建筑面积;
(3)实际经营楼层中明显隔断用于非商业经营的部分不得认定为“住改商”面积;
(4)未经依法批准加建、扩建的房屋和临时建筑不得认定为“住改商”面积。
3.“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1)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住改商”房屋,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
(2)经营手续不够完善,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和之前仍在经营的房屋,经认定可参照“住改商”补偿的,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使用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由权利人申请,经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河南岸街道办事处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参照本条第
(一)项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工业、仓储等各类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补偿或按评估的建筑重置成本给予补偿。
(五)凡在惠州市城市、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或未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行为;在惠州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取得用地许可的占地建设行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和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安置房建设、交付和产权性质
(一)安置房选址:
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
(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三)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拆迁人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安置房产权性质: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住宅土地。
住宅房屋进行置换后取得的安置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七、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12元/平方米,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
(二)设施设备搬迁费标准如下:
1.有线电视迁移装费:
468元/户
2.固定电话移装费:
150元/号
3.空调拆装费:
200元/台
4.热水器移装费:
100元/台
5.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
500元/台
6.网络移装费:
200元/户
7.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照所选择的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上述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支付。
(四)工业、仓储等房屋中的生产设备、存货等可以经评估确定搬迁费用。
八、过渡期安置补助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一律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2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二)选择房屋置换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6个月内,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2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助。
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2元/平方米,补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实际经营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首层商铺每月6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拆迁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二)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相同;
(3)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2.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工业、仓储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拆迁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三)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依法处理,拆迁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协助。
对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实际生产经营,并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租赁“住改商”房屋经营的,按出租人“住改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租赁工业、仓储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出租人工业、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
但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剩余租赁期限补偿。
十、奖励
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拆迁人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对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增加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一)房屋被拆迁人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限时搬迁奖励。
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户最少2万元,最多10万元。
杂物间、牲畜舍和简易房等附属用房不计算奖励金。
超过45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二)鼓励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对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置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在按本条第
(一)项给予限时搬迁奖励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500元,两项奖励金合计每户最低3万元,最高24万元。
超过45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与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选择安置房。
十一、其他
(一)被拆迁的永久性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
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测量规范进行测量。
测绘机构对测绘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到补偿款或选定安置房后,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交给拆迁实施单位,并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三)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事项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惠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