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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规范学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华宇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院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出资举办。

第四条学院坚持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五条学院实行山东省和德州市共同管理、以德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一章学院名称、地址

第六条学校名称:

山东华宇工学院

英文名称:

ShandongHuayuInstituteofTechnology

第七条学校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

第二章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

第八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

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实施“人才兴校、质量立校、创新驱动、特色制胜”的发展战略,走特色发展之路。

第九条立足德州,面向山东,辐射周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高度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稳定发展规模、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三章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办学层次

第十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稳定办学规模。

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

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学生学业期满并按国家规定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二条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内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5-9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是单数。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出资方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

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至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每届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六章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6.26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62亿元。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亚太集团投入,学院事业收入,院属企业上缴利润,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规定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预决算管理。

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审核,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

第七章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院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发展权和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

第三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制定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业务水平。

第八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招生宣传。

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特困生予以资助。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四十二条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

按不低于1:

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师生申诉制度,设立督察室,受理教师、学生的校内申诉,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办学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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