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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docx

1、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规范学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山东华宇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学院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出资举办。第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

2、为目的,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回报。第五条 学院实行山东省和德州市共同管理、以德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第一章 学院名称、地址第六条 学校名称:山东华宇工学院 英文名称:Shandong Huay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第二章 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第八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实施“人才兴校、

3、质量立校、创新驱动、特色制胜”的发展战略,走特色发展之路。第九条 立足德州,面向山东,辐射周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高度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稳定发展规模、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办学层次第十条 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稳定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第十一条 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学业期满并按国家规定修完全部

4、课程,成绩合格,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 学科门类设置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 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内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5-9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是单数。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5、,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出资方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至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议事,通过董

6、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

7、机关核准,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每届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

8、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第六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6.26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62亿元。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亚太集团投入,学院事业收入,院属企业上缴利润,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

9、留、挪用或侵占。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三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规定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10、真实、准确、完整,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预决算管理。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审核,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第七章 教职工第三十三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院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

11、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发展权和福利待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

12、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定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业务水平。第八章 学生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招生宣传。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进行学籍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

13、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14、行为习惯;(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特困生予以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第四十二条 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具体负责学

15、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师生申诉制度,设立督察室,受理教师、学生的校内申诉,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第九章 党、团和工会组织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六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办学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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