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最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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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三年级
C、四年级
D、一、二、三、四、五年级
4、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的情形中,不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是:
(D)
A、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
B、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C、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D、学生上课睡觉的
5、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
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B)
A、3日
B、四十八小时
C、七十二小时
D、5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广东学校安全条例》的目的包括:
。
(BCD)
A、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
B、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C、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D、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
2、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
理:
(ABC)
A、歧视、侮辱学生的
B、虐待、伤害学生的
C、猥亵、性骚扰学生的
D、一年超过两次家访的
3、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ABCD)
A、自行协商
B、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C、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D、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下列时间中,哪一项指的是中小学校非教育教学时间:
(BCD)
A、晚自习时间
B、课间,即两节课之间的休息时间,但中小学校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除外
C、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假、暑假
D、因防疫、安全防范等需要学生离开学校的时间
5、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A、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B、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C、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D、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三、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中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量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
)
2、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未经学校或者实习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
3、可根据就近原则,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
4、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
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1000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5、学校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抗震设防标准。
(√)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校外主要街道或者交通要道的,活动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并与铁路、高架路、高速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处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场所和设施保持规定的距离。
6、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7、大课间是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开展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其内容包含学校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的体操、舞蹈、身体素质练习、趣味游戏、特色活动、球类活动等。
8、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9、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减速和防冲撞设施。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10、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和所携带的物品。
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校园。
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
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学校应履行哪些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有哪些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知学校?
(一)冲击、破坏校园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学生吸毒,向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社会人员或者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营运车辆搭载学生的;
(六)其他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原创】2020年最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培训试题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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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的原则。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校外主要街道或者的,活动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事中处理和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并与铁路、高架路、高速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处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场所和设施保持。
6、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
7、大课间是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开展的时间,其内容包含学校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的体操、舞蹈、、趣味游戏、特色活动、球类活动等。
8、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中开支。
9、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减速和防冲撞设施。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
10、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和所携带的物品。
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其。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第十三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五)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
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和告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
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上学、放学、放假、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运用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
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和所携带的物品。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携带非教学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时,应当制止;
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报告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前,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减速和防冲撞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协助学校对校园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限定最高时速,设置规范的校园道路交通信号和施划停泊车位。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未实施人车分流的,除因教学管理的特殊需要外,不得允许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专人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二十条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体育、实验以及各种实践课程上课前应当检查场地、器材、用具、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用;
(二)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三)发现学生有身体或者心理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小学学生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第二十二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进入学校或者滞留学校自主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照管幼儿。
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从事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校外主要街道或者交通要道的,活动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学校组织大型校际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商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外实践活动、技工院校校外实践活动等管理办法。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