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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质量奖罚制度

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工程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章项目部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及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建设项目《项目管理质量策划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蓝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管理不严、质量过程控制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变更、标准图集、方案、技术交底及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指导要求组织施工,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劳务公司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在每月“项目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质量模块的考评前一名给予相应班组1000元/次的奖励。

第四条对于严格管理、合理组织、图纸与标准理解和贯彻透彻,过程监控中坚决行驶了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五条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量技术部认可和表扬,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的劳务公司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在保证施工安全的条件下,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或管理人员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七条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获得监理和业主肯定的,给予200元/次的奖励。

第三章质量管理处罚条款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公司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经验丰富、技术业务能力强的专职施工员和质检员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公司(班组)不积极配合,不按项目部质量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2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标准图集节点做法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一切责任自负,造成返工或返修的,除给予1000元/次罚款外并承担返工、返修和补强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十一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有条件的应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擅自改变施工工艺要求或按自己想当然的意愿施工的,降低了质量标准的或违背设计要求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二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他人的成品或故意损坏成品,否则给予劳务公司(班组)200~1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修复责任。

第一十三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每一工序移交前必须完成各自工作范围卫生清理,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100-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卫生清理费用。

第一十四条劳务公司(班组)必须对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和交接制度,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后,上报项目部审核和检查验收。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100-500元的罚款,以后按累计双倍罚款惩罚。

第一十五条劳务公司(班组)的施工员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要求劳务公司整改,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检员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劳务公司(班组)2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检员退出现场,劳务公司(班组)必须另行安排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要求。

第一十六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公司(班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七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部批准,未书面批准而擅自进行处理的,对劳务公司(班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八条劳务公司(班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元/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由项目部强制执行整改并罚款1000元/次,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评估后上报公司。

第一十九条劳务公司(班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限额罚款,并承担返工、返修和整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项目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公司(班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和无经验教训总结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措施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劳务公司(班组)有关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忽悠狡辩、滥用其它手段或威胁恫吓的,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款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或恶意人生攻击的,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五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标准图集、专项施工方案、现场交底等组织施工的,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浇筑后未及时养护,拖延的,在养护后未关闭养护水的,对劳务公司(组)给以200—500元/一次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如搅拌砌筑砂浆)用水不关闭,施工现场无人管理的,对劳务公司(组)给以200—500元/一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夜间施工后,电工未对加工灯关闭的,对电工处罚200元一次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偏差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条机械的选择必须符合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作业过程中如擅自调整施工机械且未与项目部协商,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十一条桩基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标准。

持力层、桩径、扩头及嵌岩等必须满足图纸或规范要求,桩底必须清理干净,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或降低桩的质量要求,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桩身钢筋保护层厚度、箍筋加密加高度、钢筋笼焊接质量度都要符合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钢筋笼配料长度禁止短于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承台、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开挖后,发现桩顶标高、基底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或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桩孔开挖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桩身混凝土,如不灌或拖延灌注混凝土造成塌孔、沉碴和积水的,由对应班组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未清理即浇筑混凝土的,除强制要求清理外并给予10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桩长不得低于设计图纸规定的桩长,低于设计桩长且未挖至地勘报告规定的中风化岩石,影响桩身抗拔或其质量要求的,除要求继续下挖外并给予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节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防水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50mm,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条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涂膜防水施工时,基坑、阳台、屋面及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

若没达到要求给予1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

如在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有权拒绝施工,若未提出合理要求而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承担返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天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标准图集《11G101》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劳务公司(班组)在加工制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批钢筋时,发现钢筋可焊性差、弯曲脆断等,应及时报告项目部送检做化学成分分析实验,若隐瞒不报或谎报,擅自将不合格批钢筋使用到结构部位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

违者除返工外并给予一个接头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热弯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要求全部返工拆除,并且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筋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五十条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墙柱主筋跑位超出墙柱边线外的罚1000元/次,二次出现加倍处罚。

私自处理跑位钢筋位置的(冷弯未加强、热弯或切割等)罚款2000元/处。

墙、柱钢筋安装位置不符合图纸要求的除返工外并罚款500元/处。

第五十二条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垫块不安装的罚款100元/处,并承担保护层不合格处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若遗漏的除补加外并罚款200元/处。

第五十四条气压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需返工重焊并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20元/个;焊包表面融化的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五十五条当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结构楼板的梁、板底筋在跨中连接、上层钢筋在支座非连接区域连接的,梁、板钢筋连接错位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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