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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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Word下载.docx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2立方米至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至150株以下的;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2

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以下的;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5立方米至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至35株以下的;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5株至50株以下的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2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至250株以下的;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5立方米至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0株至500株以下的;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株至750株以下的;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下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以下的;

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5立方米至20立方米以下的;

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4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毁坏林木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80株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

2、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1.5立方米至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80株至160株以下或价值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

2、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3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60株至250株以下或价值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

2、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5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违反《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或林木的

2、限期恢复原状;

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6

盗伐毛竹

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盗伐毛竹300株以下的

1、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

2、并处盗伐毛竹价值3倍的罚款

7

滥伐毛竹

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滥伐毛竹1500株以下的

1、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

2、并处滥伐毛竹价值2倍的罚款

8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下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9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5至10亩[不含10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3至5亩(不含5亩),且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2.5亩以上(不超过5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7.5亩以下者]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2至5亩[不含5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1至3亩(不含3亩)]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2亩以下[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1亩以下]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10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3-5亩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3亩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11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1000元以上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1000-500元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

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500以下

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12

毁坏名木古树的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四条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贵树种除外)3株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万元的罚款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贵树种除外)2株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毁坏由政府挂牌确定的名木古树(珍贵树种除外)1株

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的罚款

木材运输管理类

无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6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3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伤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40%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使用无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福建省森林条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木材运输证、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的10%至30%的罚款

使用无效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在15立方米以上的

使用无效率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在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无效劳和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6立方米以上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的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在3立方米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没收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6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三倍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二倍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3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以没收运费一倍罚款

绿

不履行植树义务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第三条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七条

每人每年收取8元绿化费

不履行义务植树3至5株

林业规费类

偷漏林业规费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偷漏林业规费2000元以内(含2000元)

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的罚款。

偷漏林业规费2000元以上

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二倍的罚款。

违法事实细化标准

更新造林类

未能依法按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逾期末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末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41-85%(不含85%)的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在41%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重新造林;

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重新造林为止。

应补植而未按时补植的

责令限期完成补植;

处应完成补植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补植为止。

应重新造林而未按时重造的

责令限期完成重造;

处应完成重造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

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处应完成造林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暂停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连续两年采伐迹地未依法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

处应完成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森林防火类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经劝阻,未造成损失

给予警告,免于处罚,责令改正

不听劝阻,未造成损失

处5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防火戒严期内,擅自进入林区

防火戒严内,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发生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或经通知不加消除的

每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公民、扑火队员不服从扑火机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

公民、扑火队员罚款50元,并责令改正

扑火组织罚款100元,单位负责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不含15亩)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责令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的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30亩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以下的

责令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的罚款

森林植物检疫类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达1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2000元罚款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1500元罚款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达500元以下的

并处以1000元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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