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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Word文件下载.docx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晚育有什么奖励?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8.男职工有晚育奖励假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女方不休奖励假时)。

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均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担负50%。

如男女双方因公不能享受,可由女方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发给半个月工资。

如男女一方享受半个月奖励假,另一方因公不能享受,其单位按女方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半个月工资。

如女方工资标准过高,男方单位承担50%有困难,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

9.职工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在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奖励假外,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奶费(2元/月)、托幼管理费(40元/月)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25元/月),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和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单位发放本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0.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职工,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

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凭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9条第(4)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11.职工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单位及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由单位逐级上报至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12.职工如何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1)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3)申办时,须退回现发放单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3.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休多少天产假,能享受晚育假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能享受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由于生育是双方行为,再婚夫妻即使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也不能享受晚育假。

14.女职工流产,可以休息多少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5.已婚育龄女职工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休假和工资待遇有哪些规定?

已婚育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医院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应按照规定给予休假,其中上环休息2天,摘环术休息1天,绝育术休息21天。

休假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其费用按规定由单位或生育保险金支付。

16.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其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在单位领取和报销吗?

可以。

其子女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报销,属于职工福利,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合法生育,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和报销。

17.职工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

人事档案关系系个人存放在市、区县等人才交流中心的职工,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18.新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到计生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新职工入职时,单位人事部门应配合计生部门为其建立婚育情况档案。

新职工应如实提供情况,已婚职工生育子女的,应出具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及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情况证明。

19.职工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应如何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20.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能补办吗?

《光荣证》应当“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如果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光荣证》。

如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但应在申请书及《光荣证》上写上补办字样。

21.什么情况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办《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非婚生育,指女方生育子女是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的生育行为。

如果孩子出生后才办结婚证的,属于非婚生育。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落实<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2003〕112号),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给。

2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不再生育的,有什么奖励?

已婚育龄职工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档案在人才中心为个人存档的,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放。

24.职工退休时,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单位申请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或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临时聘用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统一发放。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单位应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2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双方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

不能享受。

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和《关于落实<

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其子女数为二个子女,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收回《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

如果此对夫妻又离异,也不再办理《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6.独生子女伤残、意外伤残或者死亡,政府对其父母及家庭有哪些经济帮助?

(1)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所在区人口计生委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2)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7.职工退休时,已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后,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为什么不能再领取5000元的经济帮助?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1号),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的经济帮助。

28.我院京区在学学生生育,有什么具体政策和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京区在学学生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1)在学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2)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应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需要在国科大京区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或者需出具办理生育服务证用途的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本人在怀孕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持学生证、结婚证、休学审批单、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3)在学期间已婚男学生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手续的,需持结婚证、学生证、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4)京区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时需要办理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

如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确实需要国科大计生办盖章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

(5)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未在校、所期间,国科大及各研究所不负责为其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29.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以及生育子女情况需要纳入本人人事档案吗?

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管理?

需要。

因目前京区学生档案归各培养单位管理,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应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本单位在学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研究所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学生婚育情况花名册,及时将已婚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提供给本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同时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学生在学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及时到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登记变更。

30.在站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享受相关奖励?

因在站博士后人员户口为设站单位临时集体户口,根据《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站女性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的,可在设站单位或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其生育的子女能否随母亲落户,由各设站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研究办理。

在站男性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应在配偶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其子女只能随母亲落户。

在站女性博士后人员生育第一个子女休产假等应参照职工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奖励。

31.单位出现职工超生问题,对单位有何影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 

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对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32.各单位计生部门承担哪些具体工作?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拟订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定期与单位下属部门及职工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办理日常工作,为职工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发放避孕药具,落实相关奖励等;

(4)建立健全人员婚育情况档案、独生子女花名册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人口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识,组织相关活动;

(6)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

(7)做好本单位学生生育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8)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3.院人口计生委每年对京区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口控制、节育措施、宣传教育、统计报表、工作质量等五个方面。

人口控制方面:

职工晚婚晚育率、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办证率、奖励落实率等;

节育措施方面:

措施落实率、避孕药具发放率、有无大月引产以及超计划生育生育情况等;

宣传教育方面:

是否建立内部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生知识宣传网络、主要计生宣传日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培训以及组织本单位宣传员开展学习培训情况等;

统计报表方面:

上级要求的总结计划以及信息的及时上报、本单位计生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工作质量方面:

计生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完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层层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34.各单位为什么要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

有哪些日常工作?

为保证为育龄职工做好计生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京区单位原则上每50名育龄妇女需设1名宣传员。

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由单位各部门、研究室行政人员组成。

宣传员日常主要工作有:

(1)定期向本部门、研究室职工、学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2)协助单位计生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掌握本部门职工、学生、流动人员婚育及独生子女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育龄人群婚育情况档案;

(3)为本部门育龄职工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知识咨询,发放避孕药具;

(4)保持与单位计生干部工作联系,参加业务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做到上报下达,下情上传;

(5)协助单位计生干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及公益等活动。

35.职工超生应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各单位对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人员,除要求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其《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征收(中关村地区征收36万元)。

37.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其非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可以,但属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38.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居民,配偶是外地人,小孩户口在外地。

如果是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这种情况能否将孩子户口随父母一方迁到北京?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由于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其生育行为属于非婚生育,所以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9.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另一方和两个孩子均为外地户口,两个孩子在原籍都符合当地省《计划生育条例》,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准许发放的《生育证》后出生的。

请问,第二个孩子可否办理随父投靠进京手续?

第二个孩子虽符合原籍的生育规定,但同时也要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才可办理随父迁移的进京手续。

40.夫妻一方为北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户口都落在北京。

请问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对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

申请人在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使馆出具的外国人一方永久居住权的证明、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后办理。

41.北京市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人口发〔2004〕66号)规定:

(1)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

其生育二孩行为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可以在京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的正规学校;

(3)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籍的,在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42.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口,需回原籍办理《生育服务证》吗?

可以不回原籍办理。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需要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流动已婚夫妻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

43.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如何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社区居委会开据的居住证明;

双方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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