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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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制度
篇一:
江苏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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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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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七)负责审核和协调实习人员提出的调整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申请;
(八)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
(九)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的考核审定;
(十)负责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十一)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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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负责律师担任实习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申请;
(三)负责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实习人员实习鉴定工作;
(六)其他应由实习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三章指导实习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律师申请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应当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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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未通过省司法厅年度检查考核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获得“称职”以上考核等次;
(四)热爱律师事业,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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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六)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七)市级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律师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应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律师协会审核后公布,同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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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七)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附加条件或限制要求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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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级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市级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由市级律师协会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申请实习人员对审核不同意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及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八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直接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第十九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人员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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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
实习人员系辞职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或由负责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调查;
(九)非公务员编制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能保证其全脱产实习的证明;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一)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第二十条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登记,除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申请兼职实习人员应当完成集中培训、实务训练计划内容并参加实习考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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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级律师协会在每季度末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名单汇总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购,按计划向市级律师协会发放。
市级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并每半年向省律师协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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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换领新证,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补发。
申请换领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实习人员实习证换(补)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刊登原实习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第六章集中培训
第二十五条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
理论教育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也可由省律师协会委托市级律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