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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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___律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结案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管理方式。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如委托人指定承办律师,由被指定律师具体承办案件;如委托人未指定承办律师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四)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案件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委托人说明情况。

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由律师事务所主任重新指派律师办理。

(五)律师事务所建立收结案登记簿,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六)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___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二、收费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收费管理方式。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严格执行___省及___市律师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三)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应一事一议,应当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人员根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除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方可出具律所证明文件。

(六)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费。

特殊情况下,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可酌情退费。

(七)律师事务所根据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

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

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

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___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___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

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

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___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

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

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

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

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

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

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

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

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

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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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

编号分为客户号及案件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

编号的案卷将交至该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处作为该案件、项目的专用卷宗,以便统一管理。

该收案登记表应一试四份,事务所主任、主管律师、财务部门及立案员各一份。

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合同及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

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

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表,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引进律师(若有)及主管律师,作好善后处理。

五、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的填写

案件、项目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参见附表)并起草结案报告。

1.结案登记表中。

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该案件、项目的收费情况应根据聘请合同或其他约定文件,在结案登记表中写明。

2.结案报告同样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结案报告中需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对该案件、项目办理情况的反馈也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应尽可能附有客户填写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六、主管律师对所结案件、项目的审批

承办律师在填写完毕结案登记和结案报告后,应将其交至主管律师处。

主管律师对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和签署。

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主管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批注解决方法。

七、主管律师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各一份。

档案管理员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从主管律师、承办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

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

同时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

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

八、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九、本制度于___年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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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立案制度

一、事务所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

严整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二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由承办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主任或行政主任审批,然后到财务处缴纳代理费。

行政主管根据主任审批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后,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三、委托人申请减、免、缓代理费或者协议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本所的《案件收立案制度》规定的条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填写《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中的申请理由,再由承办律师签署意见,报本所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凭审批手续,到行政主管办理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四、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受指派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报主任审批后,到行政主管办理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五、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经所主任同意后,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并填写退费收据单,经主任审批后随原___原件,到财务办理退费手续。

案件证据件移交时,本所应留有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

六、律师应当将《立案审批表》、《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和缴费___复印件等材料附入卷宗,以备检查。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

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条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

第十二条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

会计、出纳各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

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

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

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___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本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___,并设专人负责___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帐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___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行政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再经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合伙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须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后交行政办公室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批入帐。

第十九条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批后报销入帐。

第二十条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___,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二十二条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公开,允许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审核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_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元。

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

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

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_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

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

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

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

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

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

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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