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职工处罚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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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职工处罚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2不服从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调派,甚至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行为。

  3工作时间以外关闭通讯设备无法联络,或拒绝接受领导、相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拒不履行或消极拖延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不按工作流程进行生产作业,从而影响安全、管理和工作秩序的。

  ●不允许的行为(二类)

  1迟到:

不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脱岗:

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如脱岗就餐、洗浴、娱乐、健身等。

  3早退:

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不提倡的行为(三类)

  1串岗:

非业务原因,且未经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到别的部门或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2上班(值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上网游戏聊天等。

  第八条违反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

  1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或者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吸烟,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2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

  3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集体上访、破坏工具或设施的行为。

  4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

  5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

  6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不允许的行为

  1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大声喧哗、嬉戏、吵闹漫骂等。

  2醉酒上班或酒后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形象,或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3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4不按标准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5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损毁、玷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行为。

  ●不提倡的行为

  1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未经批准擅自带领非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的。

  2交通工具等不按规定入位,乱停乱放的。

  3中午非公务饮酒或夜班人员晚上饮酒。

  第九条工作不作为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基建、生产、安全、管理等损失或漏洞。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或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的。

  3实行首问责任制被用户投诉、公司问责的。

  4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的。

  5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行为。

  1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

  2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等现象。

  3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

  4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失窃、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或损坏。

  第十条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己的行为:

  1违反财经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违反审批制度或程序,违规支付和出货的。

  3帐目记录数据及工作流程混乱,致使收、发货物或资金发生走漏的。

  4破坏、损毁、贪污、盗窃、赠与、转让、挪用、挥霍、克扣、侵占同事或公司设施、财产的。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7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的。

  8幕后操纵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9窃取、泄露公司资金、技术等秘密的。

  1私自外借、出租、抵押公物,或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2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许可或检查,私自带出工具物品的。

  3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机会投机取巧的。

  4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在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违反工作礼仪、道德准则的行为:

  1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威胁、暴力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抵毁名誉的。

  2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靡乱,伤风败俗的行为。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统一制服(或劳保服装),不戴胸卡的。

  2不讲文明礼貌用语、服务态度、行为举止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

  3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隐情不报者。

  4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第三章处罚和申诉

  第十二条责任人分类

  1、直接责任人:

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或其它因素直接导致事件发生的个人或团队,指使、怂恿他人者按直接责任人对待。

  2、直接责任领导:

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包括班组长)。

  3、首席负责人:

指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4、分管领导:

指分管各部门的副总经理。

  5、相关责任人:

指对事件负有连带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处罚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待岗、辞退等;

经济处罚包括:

赔偿损失、罚款、绩效考核扣分、扣除工资和取消各种奖金等;

公司员工触犯法律或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分。

  第十四条班组长及以下员工违反第三类行为规范,第一次免责,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记过;

违反第二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第三次待岗(待岗时间根据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最短1个月,最长3年);

违反第一类行为规范的,一次记过,二次待岗,三次辞退,每旷工1天按1次计算。

  第十五条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员工违反第三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第三次降职;

违反第二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记过,第二次降职,第三次免职;

违反第一类行为规范的,一次免职,二次待岗,三次辞退。

  第十六条在岗期间被刑事拘留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收受钱财的,挪用、克扣、盗窃、非法占用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应如数退还或上缴公司。

  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承担60%,直接责任领导承担20%,首席负责人承担10%,相关责任人承担10%。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或间接损失大于XX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待岗处分并承担损失60%,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并承担损失的20%,首席负责人降职并承担损失的10%,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承担损失的10%,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因违规违纪行为而发生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按《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相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考勤纪律的,除旷工外,已按照考勤管理和考勤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可不再按本制度重复处罚。

  第二十一条考勤违纪次数按月进行计算,其它违纪行为考核期按年度计算。

  第二十二条下属员工在一个考核期内被处记过及以下处分达5人次的,或被处待岗及以上处分1人次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直接责任领导撤职,首席负责人降职到撤职处分,分管领导记过或降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且影响较轻的;

  4、出自善意,但因能力不足或方法不当而违纪的,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部门已经查处并上报备案,属于以上4种情况的公司不再进行处罚,以上4种情形以外的从轻处罚,同时部门领导可免除联带责任或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从重处罚:

  1、形成死亡事故的;

  2、对公司造成重大(5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3、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4、故意破坏、损毁或盗窃公司设施(包括车辆、工具器具等),损毁公司名誉、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等恶性行为;

  5、屡犯不改的;

  6、其它性质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处罚按最高处罚的上一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章违纪行为的信息:

人力资源部和安全检查监督部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人力资源部的考勤和绩效考核记录、调度指挥中心的用户回访投诉记录、分管领导组织的抽查巡视、部门的自检报告、职工和用户的反馈举报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相关检查部门要建立每个员工的行为档案,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填写《不符合项报告》,依据本条例提出处罚意见,涉及职工的处罚意见要经被检查部门首席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下发执行;

涉及部门付经理以上干部的处理,应征求分管副总经理的意见,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应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情况,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违规违纪行为,人力资源部要及时进行处理通报。

  第二十九条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凡发现执纪人员或审批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本条例的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受处罚的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在接到《不符合项报告》两天内提出复议,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复议由申诉者写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提交出具《不符合项报告》的人员或部门的上级领导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上级主管领导接到申诉报告后要在三天内,最长不超过7天时间,安排复核活动,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经复议无误的,加倍进行处罚;

确实有误的,要在复核报告中予以纠正,并进行澄清。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未涵盖的违规行为,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参照本条例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其它制度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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