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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

(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

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

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1

  

(2)等额本金法:

  n1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

租赁本金×

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

①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②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③n为期数(如,第1期,n=1;

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

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

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

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

  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

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

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

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

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

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

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修订版)

RLZL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邮编: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1.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

  (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

  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1.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

  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1.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

  《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

  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相应调整租金。

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保证金

  1.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

  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

若承

  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

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

  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手续费

  1.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交付

  1.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

  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

  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瑕疵

  1.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

  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

  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所有权

  1.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

  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

  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

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保管、使用和维护

  1.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

  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

  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

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灭失毁损

  1.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

  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

  务。

  第13条保险

  1.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

承租人投保的险

  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

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3.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

  保险。

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

  人购买。

  5.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

  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

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期末处理

  1.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

  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

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

  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软件及知识产权

  1.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

  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②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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