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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基础知识

(一)监狱概述

1. 概念.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

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特征.1.阶段性2.惩罚性3.封闭性

2. 性质.监狱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基本属性.

1.监狱是国建的刑罚执行机关。

明确规定了法律属性和法定职能.

2.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政治属性是社会主义特色,国家性质决定监狱性质。

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3. 现代化文明监狱.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发展。

概念.是指具有中国特色的,拥有先进的设施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的刑罚执行机关。

特征.科学、进步、人道的特征。

原则.1.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

2.分层次创建原则。

(分为部级和省级两个基本层次)

3.分类建设、分别指导的原则。

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5.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

标准.1.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5%以上,基层警力在押犯数的15-18%)

2.现代化的狱政设施

3.规范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侦查人员在押犯总数的3%,破案率达到95%以上)

4.健全的狱政管理制度。

(狱内发案率低于1‰,不发生重特大案件,无罪犯逃脱)

5.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

(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

6.有效的劳动该着手段。

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剩余刑期超过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成年犯监狱关押改造。

监狱的历史演变.1950.11.3成立第十一局.劳改工作管理局。

1983.8.15司法部成立.88年设监狱和劳教。

(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与原则:

四个方针、五个政策、两个原则、

1. 监狱工作方针

(1)“三个为了”工作方针.1951年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指出,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2)“两个结合”工作方针.1954.8.26政务院颁布新中国的第一部监狱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工作方针.1956年刘少奇同志指出:

劳改工作的方针,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

在1964年的第六次劳改工作会议上确定。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1995年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通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2. 监狱工作政策

(1)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政策

(2)劳动生产与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政策

(3)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

(4)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

(5)区别对待的政策

(1981召开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研究了新时期该着对象的变化,提出了新的改造政策)

3. 监狱工作原则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4.“首要标准”20086.16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强调指出:

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是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首要标准意义.1.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2.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要求。

3.指明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

2008年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合一”

重点工作.要冲破传统思维、要创新教育思维、要正确处理安全和改造关系。

有效措施.1.深入开展贯彻“首”专题教育活动,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

2.按照“首”要求端正指导思想,确保监狱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3.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创新发展,提高狱内教育改造质量。

4.建立健全监狱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落实“首”系统化。

5.深化监狱工作改革,建立有利于落实“首”的体制机制。

6.建立健全符合“首”要求的奖励考核机制,确保“首”落实到实处。

7.建立健全符合“首”要求的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机制,提高落实“首”的素质能力。

“三项重点工作”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证廉洁执法、

基本内容.1.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3.促进公证执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三)※监狱人民警察

1. 监狱人民警察概述

概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是国家执行刑罚机关的组织实体和主体力量。

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

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

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特征.身份多重性、功能特殊性、任务艰巨性、

法律地位.指监狱人民警察社会、政治地位的法律反映,即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司法机关中和监狱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特性.法定性、强制性、限制性、

内容.1.执行刑罚权

2.管理监狱权

3.教育改造权

4.刑罚变更执行建议权

5.对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义务.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务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位谋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

2.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是其素质构成的核心)

(2)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

在监狱工作实践中磨炼道德品质)

(3)业务素质(1.业务知识:

法律知识及罪犯改造知识;教育心理学知识;伦理学、宗教学知识;犯罪学、社会学知识。

2.业务能力:

组织能力;表达能力;自我孔子能力。

(4)心理素质

(5)身体素质

3. 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招收录用与培训.1.大力开展学历教育;2.全面强化专门业务训练;3.适时开展新知识的教育培训。

考核.“德”“能”“勤”“绩”“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提前晋升警衔,物质奖励)

惩、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罪犯

1. 罪犯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生效。

1.罪犯是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2.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人

3.罪犯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

4.罪犯是某些公民权利受到依法剥夺或受限的人

特征.行为特征、受刑特征、处遇特征、

2. 罪犯构成

概念.犯罪构成是规定并反映特定时期各种罪犯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静态或动态的比例关系。

1.罪犯人口内部的比例关系2.社会犯罪现象的反映3.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的分析

意义.1.为行刑思想和改造策略的确定提供可靠依据

2.促进监狱依法行刑、文明行刑和科学行刑

3.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有效性

特点.1.暴力型、财产性罪犯增多2.重型犯和判刑两次以上的“二进宫”罪犯增多

3.“邪教”、智能型、涉黑型、毒品型罪犯增多4.淫欲型罪犯相对减少

3. 罪犯的法律地位

(1)概念.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2.罪犯的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确定、3.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2)罪犯法律地位的内容

完全享有权:

1.人格权、2.人身安全权、3.财产权、4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

5.休息权、6.获得劳动报酬权、

部分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2.著作权、3.宗教信仰自由权、

限制享有的权利:

1.通信权、2.会见权、3.婚姻家庭权、

(3)罪犯权利的特点:

1.广泛性、2.真实性、3.保障性、4.不完整性

(4)罪犯的义务:

1.罪犯应当履行公民的普遍义务、2.罪犯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2.服从管理义务、3.接收教育的义务、4.参加生产劳动义务)

(5)罪犯义务的特点:

1.履行义务的强制性、2.履行义务的局限性、

※(五)※刑罚执行概述※

1. 刑罚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监狱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将所有确定的尤其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注: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月~15年,受法定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或25年)

特征.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

2.刑罚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特定刑罚种类的罪犯;

3.刑罚执行的场所是在监狱内

4.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2. 刑罚执行的原则与意义

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2.刑罚与改造相结合;3.刑罚执行个别化;4.人道主义原则;5.效益性原则

意义.1.刑罚执行是国家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2.刑罚执行是惩罚罪犯的具体体现

3.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措施

4.刑罚执行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

※(六)※刑罚执行制度※

1. 收监概念.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象.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看守所代为执行)

条件.

(1)时效条件.监狱在对罪犯收监时应当核查刑事判决书或裁定苏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

(2)形式条件.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3.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

(结案登记表是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填写的表格)

(3)身体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试用暂时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程序.1.检查法律文件;2.身体检查;3.人身和物品检查;4.入监登记;5.通知罪犯家属;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

1.因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

3.患有严重传染疾病,仍处于传染期的;4.确诊是精神病人的;

事务管理.1.宣布监规纪律及相关事项;2.入监谈话;3.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及卫生消毒工作;

4.拍照、按印指纹;5.适应性训练;6.分类分流;

2. 狱内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的处理

(1)申诉.是指服刑罪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

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

1.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张;

2.申诉的接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3.申诉的目的在于撤销或变更原判刑法;

4.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申诉是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种权利;

申诉处理.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3.监狱设立罪犯申诉箱,接收罪犯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负责开箱处理;

4.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伏法;

(司法实践中,罪犯的申诉包括:

无理申诉、部分有理申诉、有理申诉、)

(1)控告.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为监狱人民警察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向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处理的行为。

控告是罪犯的法定权利。

控告处理.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对控告的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检举.罪犯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是罪犯立功表现的认定根据之一。

如果罪犯检举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被有关机构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被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举处理.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对控告的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4)漏罪的处理.1.司法机关发现罪犯漏罪后,应当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然后将前后两罪依数罪并罚原则并法。

2.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3.如果漏罪是罪犯坦白或自首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处理程序.1.监狱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罪犯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罪犯所在监狱应将调查材料、证件和起诉意见书已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当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3.凡属中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市、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犯罪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

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5.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的,劫夺押解途中罪犯的,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理程序.1.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有监狱进行侦查。

2.案件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3.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当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4.凡属中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市、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3. 减刑概念.在刑罚执行期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的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

(减刑与改判的性质不同、减刑也不同于减轻处罚、判“死缓”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或有期)

条件.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却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减刑的实质性条件。

《监狱法》第29条规定。

悔改表现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再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地;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北监狱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亦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建议被采纳,创造经济价值5万以上的);

(2)限度.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罪犯经过一次、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服刑期限:

1.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不能少于13年;

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

有期徒刑.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3.被判处10年以上的,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4.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

5.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无期徒刑.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2.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时间规定.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为:

1.被判处5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间隔1年以上;

2.被判处10年以上的,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3.被判处不满5年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

5.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6.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7.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8.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期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后的刑期自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以内;

(2)减刑的程序:

司法部令[第77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减刑程序进行了规定

(1)减刑的提请:

包括7个方面※

1.集体评议.1.规定第7条,减刑提请首先应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3.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有与会人员签名。

2.专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2.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3.拟提请减刑的建议是否适当;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提请假释委员会评审.1.根据司法部《规定》,监狱应当成立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由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的提请假释委员会。

2.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3.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负责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

4.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4.公示.1.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减刑建议要在监狱内公示。

2.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假释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5.审议决定.监狱提请假释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室审议决定。

6.提请.经监狱长办公室审议决定提请减刑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造《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据材料;

4.罪犯评审审定表、奖惩审批表;

7.特殊审核.1.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2.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的,有局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提请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提请减刑的通报.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的同时,应当将减刑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监察室。

审核.1.《监狱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2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后,需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监狱认真核实。

2.对减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件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监督.1.人民法院正常减刑裁定后,应当将减刑裁定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自收到裁定副本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从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4. 假释

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附条件提前予以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条件.1.假释的使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且正在监狱内服刑。

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罪犯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法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开可以使用假释。

特殊情况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4.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在居住社区的影响。

(以上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假释。

注: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一次减2年或3年有期徒刑后,

有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期间不得少于2年。

假释的程序(参照减刑程序)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假释的考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

监督管理.对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集会、采访、刊物、要职。

6.遵守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4)假释的撤销与期满完毕(违法、违规行为)

5.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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