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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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松阳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6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松阳县建筑业优秀企业”。
鼓励建筑业企业向高资质发展,向转型、兼并、重组和总承包方向发展,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三)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未来建筑业必将走向模块化、集成化、低碳化、精益化、智能化,建筑业的深度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和《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关于加快松阳县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松政办发【2015】19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部品部件、集成化装修等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培育,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同步推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1.注重企业和市场的培育,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政府扶持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领、市场引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大力发展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的工业化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和产品,形成与现代建造方式相匹配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安装体系。
2.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扶持,县里将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实施符合我县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
对在我县范围内实施与新型工业化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和备案后,在项目备案建设期内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建款)的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若项目在2年内完工并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建款)的6%,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每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加大对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的政策激励,
对在我县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合理安排用地指标,用最优惠的地价政策,鼓励企业入驻基地。
对入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的各类供应材料配套设施,如砂石料、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矿山、铝合金模板等,在土地、资质、许可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落实指标、缩短审批时限。
各部门应提升对企业进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服务水平,优先完善周边配套设施,依法简化办理各项手续。
4.通过政府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县域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实施装配式建筑,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施工的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对于此类项目可优先参与各类评奖评优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等。
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
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四)多方面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1.严格执行国务院部署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四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通过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切实减轻企业大量使用现金的压力,且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积极推行和发挥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由保险公司提供工程担保,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保险具有同等效力。
2.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严格执行《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关于保证金额度调整的规定。
对在规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和信誉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或被应急启用保证金的企业,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缴存比例。
3.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
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预算定额真实反映市场价格,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
按规定调整预算定额中“人、材、机”单价,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推行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4.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
建立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督促机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的要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结算审核效率。
积极扶持造价咨询企业发展,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设立行为,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规范执业。
择优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协审单位,建立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核、结算审核造价咨询企业库,逐步增加协审单位数量。
加强市场信息价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扩大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发布范围,建立人工、材料、机械实际市场价格收集库。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效率。
保证审计质量,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5.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按照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加大对恶意降低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恶意拖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工程标后管理
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力量,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良性竞争。
1.积极配合完善和执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示范办法、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认真履行行业行政监管职能。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
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深入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2.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实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联系及各专业、各层次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
(六)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加强对企业信贷的扶持,帮助建筑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
县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注册在我县的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以在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给予享受我县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在现在基础上提高企业信贷授信额度。
三、完善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建筑企业的发展积极性
(一)财政奖励与税收相结合
1.县内业务,三年内每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超过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见下表:
(单位:
万元)
企业资质
核定
基数
增长额
奖励
比例
特级
400
100以下
20%
100以上
10%
一级
300
二级
200
三级
100
2.县外业务,回注册地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按超额累进比例给予奖励。
万元)
地方所得
以下
60%
100-200
70%
200-300
80%
300-400
90%
400以上
100%
3.对县外业务承接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4.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其在松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二)表彰贡献突出的企业
首次获"
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首次获"
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的、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首次获得“松阳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首次获“松阳县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首次获国家级相应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五倍进行奖励,首次获省级相应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两倍进行奖励。
(三)鼓励资质提升
对施工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
主项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
监理企业和设计企业的主项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奖励20万元,由丙级晋升为乙级的,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奖励。
获国家或省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
对在本县申报国家授权获得专利的按松阳县专利奖励办法奖励。
(五)鼓励企业引进省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注册类工程技术人才
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注册,转注到我县的一级建造师,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上缴各类税费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提高建筑业优秀人才的社会政治待遇,对建筑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县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推荐为县政协委员候选人。
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由县住建局向县总工会推荐为县劳动模范。
让建筑行业在省级优秀项目经理、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人才的引进、培养、保障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享受与机关企事业人才同等待遇,享受人才公寓租赁政策等。
(六)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杯”奖、获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获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和县级优质工程“延庆杯”奖的,分别奖80万元、40万元、10万元、3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获得“国家AAA级文明标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四、强化服务保障,营造建筑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一)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建筑业发展的各项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网络,为全县建筑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县政府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的松阳县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县发改、住建、财政、地税、国税、审计、工商、招管办、统计、人事、社保、交通、水利、房产、监察、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发展日常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发挥建筑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平台,加强企业同企业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加强建筑业发展的协调服务。
(二)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加强标后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大企业不良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文明标化和优质工程的创建,切实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信息和诚信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企业加强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通过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业内数据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连通,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建立完善建筑业不良行为人员及项目经理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建筑市场实时动态的信息化诚信服务平台。
(四)优化社会保险,减少企业负担
坚持简便、灵活的原则,优化社保缴纳,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外,其他根据企业和个人的自愿选择参与保险,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
(五)农民工子女入学享受同城待遇
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社保证明和所在企业务工合同等,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六)加强建设行业协会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形成合力”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设为企业提高信息查询、技术创新与推广、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七)合力保障行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奖励制度,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积极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推介松阳建筑品牌,加大“走出去”市场考察调研力度,引导企业拓展省外新兴市场,研究建筑业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团队建设机制,切实做好注册建造师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组织企业家参加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学习与交流。
同时,努力探索职工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对持证从业人员力争按照就近的原则,分区域组织培训,以最大限度减少来回频次,减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负担。
五、其他
(一)建筑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1.出现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较大质量及安全生严事故的;
3.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4.发生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严重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
(二)本文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本意见中所述的上缴税收是指上缴在本县的税收,不含稽查查补税收。
各项指标以企业上报建设局、统计和财税部门的联合核定数据为准。
(四)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如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按工程项目于次年一次性报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所有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其它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五)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