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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

据报导:

我国每2分钟就有1人自杀死亡、8人自杀未遂,自杀未遂者往往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功能残疾。

自杀在我国已成为位列第五的死亡原因,仅次于心脑血管、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

由于自杀倾向具有隐蔽性,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因此在监狱系统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防罪犯脱逃易,防罪犯自杀难”。

截止2004年3月,浙江省在保持了连续5周年无罪犯脱逃的基础上,又实现了连续17个月无罪犯自杀死亡的记录,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在押犯数量不断增加、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在17个月中曾先后发生罪犯自杀事件16起,由于监狱民警发现及时、处置果断、科学施救,避免了死亡事故。

分析思考这些罪犯自杀未遂事件,对于预防罪犯自杀,摸索预防规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首先,生命是最宝贵的财富,追求生命是人类的天性和本能,罪犯也不能例外。

假如没有遭受重大的挫折和打击,假如没有经过左思右想、犹豫徘徊,罪犯一般不可能在霎时间产生轻生念头。

自杀者都有一个情感异常、焦虑、烦躁、伤感的过程,或吃不下、睡不香;或郁郁寡欢、频频走神;或言行怪异、表现活跃。

这就给了我们一个洞察自杀者心理,主动进行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转化的时栅,及时捕捉罪犯中“吃不好、睡不好、不要好、突然好、特要好”的反常现象,防控罪犯自杀就成为可能。

其次,罪犯自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场所),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工具),如能控制罪犯单独活动的时间、空间,则罪犯即使有自杀的念头,也缺少自杀的机会。

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监狱内的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是十分有限的。

民警直接管理制度的落实、罪犯的集体学习、劳动、休息方式,可以把罪犯自杀的时空条件消灭到最低限度。

再次,民警的公正执法、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狱内矛盾的及时调处、适时的心理疏导等等,可以让罪犯懂得生命的宝贵、化解心理忧结,看到前途的光明,从而促使罪犯放弃自杀念头,专心改造。

当然,预防罪犯自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稍有疏漏,则前功尽弃,但我们必须要抛弃“自杀难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巧,细化狱政管理工作和提高狱内侦查质量,及时洞察犯情,加强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心理矫治工作,治标和治本双管齐下,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二、罪犯自杀的主要原因.

(一)涉及执法的

1、刑期较长,对前途失去信心的。

某监狱自2005—2010年间,共有11名罪犯自杀死亡,其中10名罪犯的刑期是死缓或无期,另1名罪犯的刑期是19年。

某监狱在2007年7月一-2011年5月间共发生18起罪犯自杀事故,其中10年以上刑期的罪犯有9名;5—10年的有9名。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刑期较长的罪犯是预防的重点,但短刑犯也不可忽视。

2、认为自己无罪或虽有罪但量刑过重的。

这类罪犯往往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申诉改判上,一旦长期申诉无果,无法面对漫长的刑期,就会对人生丧失信心,感到前途渺茫,因而情绪低落,寻机自杀。

3、认为考核奖惩、处遇不公的。

因考核奖惩上的原因,达不到减刑、假释目的时,期望落空,极易产生自杀念头。

4.认为分管民警处事或执法不公的。

由于认为分管民警处事或执法不公,有的罪犯难以接受、气愤难平;或被民警处理后自尊心极强一时想不开,心理极不平衡而诱发自杀。

5、严重违规、预谋犯罪或隐瞒重大余罪可能暴露的。

这类罪犯终日惶恐不安,预感“大难临头”,自寻短见以求解脱。

6.恶习深、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的。

这类罪犯往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因怕苦、怕累、怕改造,无法适应监狱改造生活而走向极端。

(二)涉及家庭的

1、亲人变故的。

当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父母突然过世、妻子提出离婚等等,罪犯会因一时接受不了,失去精神寄托,绝望厌世。

2.自感有罪于家庭或亲人的。

因家庭极度困难,亲人病重无钱就医、子女无钱上学等等,罪犯会因自己犯罪失去自由、无力帮助家庭走出经济困境,感到悔恨、羞愧、内疚,自责心理强烈而寻求自我解脱。

3.被家庭抛弃的。

如“三无犯”,因无依无靠、无人关心,或被家庭拒绝,担心今后生活无着,失去生活希望,以自杀自我了断。

(三)涉及身体的

1.年老体弱,自卑心理极强的。

这些罪犯往往自卑自

弃,悲观厌世,完全丧失改造信心。

2.身患绝症或有病长期无法根治的。

3.认为身体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的。

(四)涉及性格的

1.性格脆弱,长期受欺侮的。

这类罪犯自卑,寡言、木讷甚至呆滞,往往因完不成劳动任务,长期被骨干犯、事务犯等欺侮,甚至受到打骂体罚等不公正待遇,极易走向极端。

2、性格孤僻,不轻易暴露思想的。

心胸狭窄、极端自我,不善言谈,在不良情绪无法释放时易走极端。

3.精神、智力障碍的。

二、罪犯自杀的主要手段

1.自缢。

工具主要来源于被单、布条、裤带、鞋带等制成的绳索。

2.割手腕、动脉血管。

工具主要来源于打碎的窗户玻璃或热水瓶碎片、经过加工的罐头铁皮或塑料瓢羹柄、学习工具如圆规等。

3.吞食有毒物品或利器。

如农药、洗涤剂、生产生活用化工原料或铁丝、小刀片、钢锯条、瓢羹等。

4.其他。

如触电,利用监房、厂房电源、电器设施或爬围墙电网等;撞车,利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收工途中的汽车或拖拉机;此外还有跳楼、引爆氧气瓶,利用生产设备自杀等。

在众多起罪犯自杀事件中,采用自缢、割手腕(割动脉血管)手段的占绝大多数。

在某监狱18起罪犯自杀行为中,有12起是采用这两种手段实施的,占67%。

因为此类自杀手段方式简单、所寻工具往往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需要时方便得到、管理时容易疏忽的物品,并且寻-找场所方便,时机容易掌握,其手段对自杀者的心理也容易接受。

三、预防罪犯自杀的主要措施

(一)治表:

让自杀者“死不了”。

罪犯在自杀前都会在心理上、方法上做必要的准备。

如自杀前的心理矛盾、自杀工具和场所的寻找、自杀时间的确定、物品的整理甚至书写遗书等等,临时起意或随机决定的自杀行为一般较少见。

2005—20010年某监狱事前侦破并成功预防了罪犯自杀案件21起,其中已准各自杀工具的12起,正在寻找自杀时机的7起,已选好自杀场所的5起,留遗书的3起。

这提示监狱民警在物品、时间、场所等要素上进行重点控制和管理,就有可能让自杀者欲行无果,欲死不能。

1.对重点物品的控制与管理。

为了杜绝罪犯把绳索(包括皮带、鞋带、电线等)、刀片、药品、农药等可能用作自杀工具的危险品带入监内或藏匿在身上,首先要严格危险品的领发、回收、登记制度,由民警直接管理;其次要坚持每天对罪犯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清监制度,把一切危险物品拒绝在监狱门外。

2、对重点时段的控制与管理。

第一,要加强对熄灯后特别是凌晨1—3点时段的控制。

据统计某省监狱系统在17个月中发生的16起自杀事件中,有lO起发生在凌晨l—3时,占62.5%,这短短的2小时已成为自杀事件的高发时段。

第二,要对休息日特别是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的控制。

第三,是对罪犯家庭变故后、受到处理后、提审后、重大余罪暴露后等时段的控制。

第四,是要加强对罪犯单独活动时间的控制,劳动现场要及时清点人数;对病、老残犯、精神病犯等不参加劳动的留监罪犯要单独设立小组,实行集中管

理。

3.对重点场所的控制与管理。

据某监狱对28起罪犯自杀事故分析,有18起发生在生活场所,占64%,如储藏室、卫生问、图书室、监舍等;lO起发生在劳动场所,占36%,如生产车间、工具房、更衣室、库房等。

这些场所已成为罪犯选择自杀的重要场所。

因而,在这些场所要保持良好的视线,禁止挂窗帘;门锁要由民警直接掌握;要严格罪犯的“三联号”制度,绝对禁止罪犯单独活动,规定罪犯必须三人同行,以防不测事故发生;夜间,监舍内可安装低功率的长明灯,严格巡查制度,加大巡逻密度。

4.对重点人群的控制与管理。

长刑期犯:

这类罪犯刑期较长,面对漫漫刑期,会感到人生无望,对前途丧失信心,导致精神崩溃,自寻短见以求解脱。

入监时间不长的新犯:

罪犯自杀与其服刑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某监狱28名实施自杀行为者,服刑在1年6个月以下的有19人,占68%。

说明服刑时问越短,适应环境的能力越差,失落感越强,产生自杀的心理并实施自杀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老病残犯:

这类罪犯或年事已高,或体质虚弱、疾病缠身,劳动能力弱,在改造中极易受同犯嘲弄、讥笑,因而产生自卑、悲观、厌世心理,容易产生自杀轻身的念头,且这类犯人对自己的思想情绪善于隐藏和伪装,不易被民警察觉,从而酿成自杀悲剧。

家庭变故及“三无犯”:

这类犯人有的因自己犯罪改造,导致“妻子改嫁、儿子改姓”;有的父死母亡,无依元靠,生括无着,感到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失去生活的勇气,悲观绝望,想一了百了。

精神抑郁犯:

这类罪犯往往性格孤僻内向,思维方式消极,情绪低落、心情郁闷,绝望心理严重,常常会产生生不如死的念头。

(二)治本,让罪犯“不想死”。

1.努力构建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

“法的最高理想在于公正”。

监狱应该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监狱公正文明的程度与监管安全息息相关。

只要我们依法行刑、文明管理,罪犯是可以被改造,思想是可以被转变的。

但如果执法不公正、方法粗暴、罪犯人格不被尊重、合法权益不被保障,会导致矛盾激化,诱发脱逃、自杀、暴力等安全事故。

因此,当前我们应着重采取各种措施、方法,创造让罪犯在平等中改造,在希望中改造,在文明中改造的机制。

(1)建立公平、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狱务公开制度,让罪犯在平等中改造。

要在全省各监狱推行统一的《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严格执法监督,使考核公正、严明、科学;要结合77号部令的贯彻,严格执行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制度。

做到事前公布名单,事后公布结果,力争让罪犯在平等的环境中改造。

(2)严格执行法律,用好用足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

要依法监管,严禁打骂体罚;执行八小时劳动制度,杜绝超时、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对罪犯的劳动保护;合理调剂伙食,保证罪犯营养;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在此基础上,罪犯的改造成果应该得到尊重和体现,该减刑、假释时及时呈报,使罪犯获得法律许可内最大限度的减刑、假释奖励。

对罪犯的管理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用足政策,要让罪犯的改造有奔头,有希望。

(3)优化改造环境,疏导紧张情绪,让罪犯在文明中改造。

要努力使监狱整洁美观,四周有绿草、鲜花,处处有歌声、笑声;要最大限度地解决罪犯实际困难,关注罪犯中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要创造条件,让社会、亲人给罪犯以更多的关爱,使罪犯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感情、民警的真情、社会的温情和家属的亲情。

2.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治疗工作

最新资料表明,近70%的自杀死亡和40%的自杀未遂者有精神障碍。

有资料显示,罪犯中有心理、精神障碍的高达60%以上,因此及时排解罪犯的心理障碍,释放罪犯的心理压力刻不容缓。

一是重视对罪犯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供心理疾病原因的知识,提供自我调节及自我矫治不健康心理的原则方法,提供心理治疗、咨询的知识;二是准确测试每个罪犯的心理疾病,分析心理疾病类别,为治疗心理疾病奠定基础;三是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心理咨询室和罪犯心理热线,定期向罪犯开放,帮助罪犯排解心理障碍和生活、法律中的问题,给罪犯提供宣泄压力、疏导情绪的场所和机会;四是要建立罪犯心理档案,开设心理辅导课,对症下药,让罪犯从“死不了”向“不想死”过渡。

3、改进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

教育改造是改变罪犯的认知结构、思想观念、价值准则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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