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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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0—17批准2001—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14:

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根据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对于与IEC60079—14不同的内容,用采用说明注释的形式加以说明。

本标准与IEC60079—14的主要差异是:

本标准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对在1区选用增安型“e”电气设备的种类;在2区选用未经防爆检验的一般型电气设备以及简单产品允许表面温度等方面提出了比IEC60079—14:

1996更严格限制,以保证爆炸危险场所中电气的安全。

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包含若干分标准: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eqvIEC60079—0:

1998)

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的结构和试验(eqvIEC60079—1:

1990)

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eqvIEC60079—7:

1990)

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i”(eqvIEC60079—11:

1999)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idtIEC60079—10:

1995)

GB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eqvIEC60079:

14:

1996)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没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化工部天津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浙江宁波镇海炼化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合德、刘汉云、徐刚、姜公望、王军、沈舜鹏。

本标准2000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二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NationalCommittee)组成的。

IEC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性合作。

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EC还出版标准。

标准的制定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在标准制订阶段,对该专题有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在标准的制定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与IEC有关的组织,也参与该工作。

按照两组织之间共同协商的条件决定,IE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

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都是由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对该专题特别有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因此,表明关于该专题的决议和协议都尽可能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

3)它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

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用IEC国际标准。

IEC标准和相应国家标准或区域性标准如有差别,均应在后者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批准程序没作规定。

因此对宣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6)值得注意的是本国际标准某些部分可能涉及到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IEC60079—14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第31技术委员会《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31J分技术委员会《危险场所分类及安装要求》负责制定的。

该第二版取代了1984年出版的第一版并且进行了技术修订。

本标准是以下列文件为根据的。

FDIS

投票报告

31J/47/FDIS

31J/50/RVD

本标准投票批准的全部情况可以在上表所列的投票报告中查到,在使用该标准时,应与IEC60079—0范围中所列述的专门防爆型式标准相联系。

附录A作为该标准的一部分内容要求。

附录B仅作资料提供。

IEC引言

当电气设备安装在可燃性气体、蒸气、雾、纤维或粉尘的危险浓度和数量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场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在正常运行或规定的故障条件下由于电弧、火花或热表面将其引燃而产生爆炸的可能性。

IEC60079的这一部分是对其他相关IEC标准的补充,例如IEC60364关于电气安装要求,也参照了IEC60079—0及有关电气设备结构,试验和标志要求等相关标准。

由于电气安装精心的设计,使得将多数电气设备安置在危险少或无危险所常常成为可能。

要发生爆炸,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需同时存在,采取保护措施目的是使电气安装能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降低到能接受的水平上。

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存在的可能性,将危险场所分区是切实可行的(见IEC60079—10)。

这样的划分,对每个区域都能确定适当防爆型式。

目前,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几种防爆型式是适宜的(见IEC60079—1),本标准确定了爆炸性环境电气安装的设计、选择和安装的专门要求。

本标准的假设能够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特点正确地安装、试验、维护和使用为基础。

在任何工业安装中,无论其尺寸如何,除电气设备之外还可能有许多引燃源,需采取预防措施来保证安全,但是有关那些方面的指南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气安装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是对危险场所电气安装要求的补充。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中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无论是永久的、临时的、移动的、车载的或手提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

——煤矿井下电气安装;

注:

本标准可以用于含有除沼气之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的煤矿井下的电气安装和煤矿地面上的电气安装。

——由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形成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

——医疗室。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35—1998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neqIEC60050(426):

1990)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eqvIEC60079—0:

1998)

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的结构和试验(eqvIEC60079—1:

1990)

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eqvIEC60079—7:

1990)

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i”(eqvIEC60079—11:

1999)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idtIEC60079—10:

1995)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60529:

1989)

GB/T14823.1—1993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金属导管(eqvIEC60614—2—1:

1982)

GB/T4942.1—1985电机外壳防护分级(neqIEC60034—5:

1981)

GB6829—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般要求(eqvIEC60755:

1983)

GB/T12666.2—1990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方法(eqvIEC60332—1:

1979)

GB13028—19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60742:

1983)

GB/T16927.1—1997高电压试验技术第—部分:

一般试验要求(eqvIE060060—1:

1989)

IEC60079—2:

198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正压外壳“p”

IEC60079—5:

19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

充砂型“q”

IEC60079—6:

199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

油浸型“o”

IEC60079—15:

198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

“n”型电气设备

IEC60079—17:

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7部分: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IEC60079—18:

199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8部分:

浇封型“m”

IEC60614—2—5:

1992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第2部分:

导管的特殊技术要求——第5节:

挠性导管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薄雾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2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3非危险场所non—hazardous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4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surfacetemperature

电气设备在允许范围内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能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任何部分的表面的最高温度。

注:

最不利条件包括认可的过载以及该防护型式的专用标准中所认可的任何故障条件。

3.5(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类别group(ofanelectricalapparatusforexplosivcatmospheres)

电气设备的类别与使用环境有关。

注: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两种类别:

——Ⅰ类:

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能分为ⅡA、ⅡB、ⅡC):

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的电气设备(见5.4)

3.6防爆型式typeofprotection

为了避免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而对电气设备采取的特定措施的型式。

3.7密封圈sealingring

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用,确保引入装置与电缆或导管间密封的圈。

3.8最高电压(交流有效值或直流)(Um)maximumr.m.sa.cord.c.voltage

施加到关联设备非本质安全连接装置上,而不会使本质安全性能失效的最高电压。

3.9最高输入电压(Ui)maximuminputvoltage

施加到本安电路连接装置使本安电路不失效的最高电压(交流峰值或直流电压)。

3.10最高输出电压(Uo)maximumoutputvoltage

在开路条件下,在设备连接装置施加电压达到最高电压(包括Um或Ui)时,可能出现的本质安全电路的最高输出电压(交流峰值或直流)。

注:

当施加电压多于一个时,则最高输出电压应是在几个施加电压组合最不利时产生的。

3.11最大输入电流以(Ii)maximuminputcurrent

施加到本质安全电路连接装置上,而不会使本质安全性能失效的最大电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12最大输出电流(Io)maximumoutputcurrent

来自设备连接装置的本质安全电路的最大电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13最大输入功率(Pi)maximuminputpower

当设备与外电源连接不使本质安全性能失效时,可能在设备内部消耗的本质安全电路的最大输入功率。

3.14最大输出功率(Po)maximumoutputpower

能从电气设备获得的本质安全电路最大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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