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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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浙江省现代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33000051087873X7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理事会第二届1次会议

时间

2017-01-01

应到人数

5

实到人数

5

赞同人数

5

反对人数

0

弃权人数

0

需说明的主要问题

1.理事会表决通过章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承办人:

负责人:

(印章)

年月日

浙江省民政厅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式

<说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范式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章程范式

<说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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