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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水协议

临时用水协议

甲方:

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乙方:

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为呼市金桥开发区金桥大道以东,乌尼尓东街以南。

(二)、用水性质系施工临时用水,执行______元/立方米的供水价格。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开发区市政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乙方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甲方保证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甲方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不低于0.3MPa。

第二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采用水表计量方式,水表安装时应登记注册。

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二)、供水价格:

甲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协议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甲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应在当月22日前交清水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和管理乙方正常用水。

(二)、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所欠水费1%的滞纳金。

(三)、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停用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乙方表井占压、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乙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水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甲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压力供水。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不可抗力造成停水除外)。

(六)、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

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八)、对乙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甲方负责复核和校验。

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甲方应当更换,校验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水压、水质向乙方供水。

(二)、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乙方用水必须遵守《武清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并服从甲方管理。

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向甲方交清水费。

(四)、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改装或损坏甲方的供水设施,否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不得占压供水设施(包括管线,表井,接口井,消防设施等)并保持水表井的清洁,发现跑、冒、滴、漏必须及时维修。

(五)、乙方不得擅自启闭接口总阀门,如确实需要应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进行启闭操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七)、乙方停止用水,应到自来水公司办理停用手续,不得私自拆除用水设施。

若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正式用水手续,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按《武清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及国家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事发当地法院裁决。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二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82116986电话:

协议订立日期:

年月日

 

临时用水协议

  

供水人:

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用水人:

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呼市金桥开发区金桥大道以东、无尼尔东街以南.  

(二)用水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80000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水量为________立方米/日;_______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2具,注册号为_______.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3Mpa兆帕;

  第三条热水量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_____.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

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

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l、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

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

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

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_______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

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

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

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

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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