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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思考

发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资信担保,对于缓解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合理分解信贷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融资担保机构是否能够及时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扶持与有效管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能否在可以展望的将来得有效缓解呢?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不能过于乐观。

我们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以部级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稳妥地化解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

  一、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中小企业普遍融资欲望与担保机构承保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

  当前,企业贷款难和商业银行难贷款这一对矛盾越来越突出。

各家商业银行为了维护信贷资产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继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检查的内控制度,并且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我国众多的广大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缺乏一套规范的财务账本,加上缺少有效的可资担保的自有资产,往往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遭到回绝。

顺应企业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一大批以提供信用担保为目的的专门机构。

目前大概分为三类:

一是由政府财政全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二是由地方政府财政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财政和投资方风险共担;三是由企业或民间组织发起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完全自负。

但是,在庞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面前,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由于兴起的时间较晚,在展业方面也往往力不从心。

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自有资本小,承保能力不足。

与西方发达的担保体系相比,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较晚,多数担保机构成立于2000年以后,自有资本较小。

据对河南洛阳、信阳、驻马店、漯河、鹤壁等五市调查,截至2008年底,五市共有担保机构89家,合计注册资本26.5亿元,以五地市的总人口计算,人均担保基金不到100元,按1:

5的比例提供担保,总计承保能力不足140亿元。

其中,多数机构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只有个别机构的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其次,与资本不足相伴的问题就是资质等级低,难以取得商业银行承保的认可。

前述五市中有近1/3的担保机构至今没有展业。

再次,注册资本的补充机制不尽完善,多数情况下系政府财政或企业法人的一次性注入,然后多年维持不变,对企业的融资担保请求只能爱莫能助。

  2、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机构业务创新能力相对欠缺的问题。

当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担保行业属于朝阳产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潜力很大,除了直接的贷款担保外,融资租赁、进出口信贷、吸引外资、典当等均可寻求担保机构的支持。

但目前除了贷款和承兑业务外,担保机构较少开展新的业务。

制约担保机构业务创新的因素,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甚至是全省范围内的再担保机构,在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过度”依赖并要求其承担100%风险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不愿更多涉足新业务。

二是我国担保机构财政全资或财政参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其经营亏损由财政负担或分担,缺欠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其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人才不足,大部分担保机构缺少具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及预测、分析、谈判、社交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在较短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全方位开展各类担保业务。

3、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需要与信用评级机制相对滞后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资信担保,两者是“拴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应当相互支持。

但实际情况是,目前两者合作亟待加强,突出的表现:

一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所能放大的倍数不高,多数担保机构不能达到注册资本1:

5的比例,而是维持在1:

3以下的水平,部分机构甚至不到1:

1;二是多数商业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如担保企业拖欠贷款的,担保机构需要代偿全部本金和利息。

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级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商业银行有自己一套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机构作为其服务对象,也存在担保资质评级的问题,评级相对较低的担保机构相应担保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评级系统,且在信息资源上互不共享,在对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分别评估、分别定级,由此带来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问题,相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由于不能承担巨额的评级成本而放弃了贷款打算。

  4、市场经济的行业管理需要与融资担保业法规建设相对缓慢的矛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融资担保业也不能独善其身。

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显然有待加快。

第一,国内有关担保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但是二者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

同时,上述规范性文件仅仅是规范了担保行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未作规定,这些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第二,融资担保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例如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方面地方政府至今未出台实质政策。

第三,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上,即使是刚刚出台的国办发[2009]7号文件,也没有明确谁是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而是明确“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的部门,这势必会延续多年存在的多头监管、政事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影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融资担保业稳健发展对策探讨

  融资担保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与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业法制建设滞后,使得我国担保业在摇摆不定的监管格局中生存与发展。

为此,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以加快融资担保业的法制建设为推手,早日出台《融资担保法》,逐步理顺融资担保的机制,并以此推动我国融资担保业平稳健康发展。

1、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平台,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运营环境。

与金融机构一样,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也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担保机构往往难以获得被担保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假如被担保人以诈骗方式进行融资,担保机构获取真实信息的难度将更大。

因此,在鼓励发展融资担保机构的同时,也要加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为融资担保机构在取得信息服务上提供法律支持。

一是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当前应当促进担保机构的信用信息平台接人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让融资担保机构尽可能地获取充分的信息资源。

二是规范发展资信评级产业,对同一个企业法人,资信评级机构作出的评级结论,可以作为包括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内的各行业公认的资信水平,以解决重复评级的问题。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公民和企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

四是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严厉打击丛逃税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洗钱等违规行为。

2、以明确市场定位为切入点,完善融资担保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融资担保机构是一种信用中介组织,在投融资体系中充当媒介作用。

就融资方而言,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其融资增加了便利,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投资(或者贷款);另一方面,获取融资担保也相应增加了融资的成本。

就投资方(或者贷款人)而言,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其投资增加了保险,提升了投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一般都是以其有限资产放大若干倍对外承保,而且是在多个投融资主体之间充当担保人,风险不容小觑。

因此,融资担保业是经济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规范其经营行为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晚,我们应当强化监管,按照“严进宽出”的理念,对其准入、展业和退出市场加以规范。

一是要严格准入,从注册资本的形式及来源、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制定一套严格的准入标准。

二是规范展业,坚持循序渐进,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同的信用级别开展相应的担保业务。

三是政府财政逐步退出融资担保的参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例,建议政府将这部分资金先以股份的形式注入特定的法人担保机构,然后逐步退出。

四是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正常处理融资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事宜。

五是尽早明确对融资担保业的独立监管部门,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防止无序竞争。

  3、以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方式为手段,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均大有可为。

就当前普遍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言,融资担保机构除了提供贷款、承兑等非常局限的担保服务外,还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下几种担保形式:

一是对企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根据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参与市场考察和性价比论证,帮助企业引进高、精、尖的生产设备。

二是对企业利用存货和原材料作抵押进行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创造担保效益。

三是对企业发行融资债券提供担保,提升企业融资券的信用等级,加快融资进度。

四是积极开展联合担保,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原则,对企业的大额融资需求,由多家担保机构联手提供担保。

五是发展壮大再担保市场,创造初次担保的避险工具。

  4、以“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对利益共同体,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

以贷款为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银行对风险大的贷款申请不给予批复,但一旦贷款就将和担保机构一起分担风险。

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目前,我国银行要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担保机构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

因此,应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

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的划分,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

我国可以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规范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

  5、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拓展融资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

  融资担保是在投资方(或贷款人)和融资方(借款人)之间充当信用保障的重要媒介,对于加快投融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信用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应当看到,融资担保并非投融资活动的决定性因素,融资方的自身条件才是决定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因此,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上,既不现实又不科学,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做法,也仅仅是当前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权益之计。

融资担保机构的长足发展,一要靠优质高效的服务,二要靠科学规范的现代化经营管理。

第一,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高科技管理人才,打造全能型管理团队。

第二,更新经营理念,既要向融资方提供担保服务,又要提供管理服务,向其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增强财务透明度。

第三,发展多元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尽可能地通过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占领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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