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15m30m时,R=5m.
9、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10、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用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八、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 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单位应制定补充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
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 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备注栏内。
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若在生产运行区域进行交叉作业还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保持安全距离。
9.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工作地点下面应设有警戒(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禁止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10. 在6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第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 本证办理范围:
公司所属范围内一切吊装、起重作业(不包括外来固定施工区域吊装和固定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的各种吊装作业,其相关作业执行承包商管理规定)均须办理此证。
二、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公司安全生产总监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3.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3.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3.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3.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3.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4、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5、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6、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7、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
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9、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三、 本证分级管理:
1. 一般设备,重量小于10吨的规则重物的吊装、起重,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方案,由技术员或设备员审核,主管或车间主任审批。
2. 对10吨及以上重物的吊装作业项目或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报本公司主管设备、安全部门联合审核后报主管生产安全总监审批。
本票适用于吊车、起重机械等进行的临时性、抢检修作业项目,固定行吊作业项目除外,但必须遵守相应行吊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前危害识别并填写危险危害因素分析表。
本证由吊装作业单位申请,并认真落实吊装方案和吊装负责人、作业人,并严格按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动土许可证
一、 本证办理范围:
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自然地坪30厘米以下的动土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 施工单位负责人申请,相关专业主管负责审核,施工所在地段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验票审批。
第七条断路联络票
一、 本证办理范围:
公司的消防交通道路或车间内的检修道路,在因为施工、卸料及吊装等原因需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办理此证。
二、 断路作业由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申请,安全生产部及消防队负责审批。
第八条动火工作票
一、 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1. 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2. 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
公司内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农化废气、污水系统、电缆夹层、电缆沟、汽轮机油系统、给泵及锅炉风机润滑油系统及其周围,油罐区、控制室、计算机房、锅炉燃油系统、布袋除尘以及变压器、皮带、煤仓、煤粉炉风煤系统、电子间、配电室、氨水系统相关管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
3. 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
4.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5.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
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6. 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需分别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至少包括:
A. 燃料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汽轮机油系统、给泵润滑油系统、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油箱等。
B.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等。
C. 锅炉制粉系统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笼、细粉分离器等区域(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煤仓、液氨制备系统、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脱硫塔等;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至少应包括:
A. 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B. 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C. 动火地点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D. 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电子间。
E. 脱硫系统(除一类动火外区域)、炉膛内、给煤机、落煤管外部动火等。
F. 生产现场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G. 氨水系统相关管道、污水系统、布袋除尘、废油储放区、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H. 设备容器内动火每天开工前检查可燃气体含量(值长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工作许可前将监测结果告知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或指定专人随时利用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对动火容器进行检测)。
I. 厂区内其他区域动火,根据实际进行危险点分析,除符合一类动火条件应办理一类动火许可证外,均应办理二类动火许可证,并落实好相关措施。
三、动火过程控制
1. 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动火达到同样效果时,尽量采取代替的方法处理。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动火。
尽可能的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管道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隔离措施不准使用石棉被等不耐高温材料),以防火花飞溅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一类动火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二类动火至少配备一个灭火器)。
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 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一不”。
1) 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 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 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 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6)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 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8)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9) 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0)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1)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3. 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的检测规定如下:
1) 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2) 在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4. 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1) 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2) 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进行扑救。
4) 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中对动火的基本要求。
5. 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6. 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必须经常至现场检查动火情况,作业现场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交接班时监护人必须认真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7.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四、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及相关要求
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动火票签发严格安全动火票许可手续签发,运行区域内工作,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制定,并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联系相关人员现场落实会签。
3、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需办理动火工作票时,由相关主管编制并落实相关措施及签发手续。
4、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5、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6、动火票应注明相应的检修工作票的编号。
五、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 工作的必要性;
2) 工作的安全性;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 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间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 运行许可人: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 监护人:
1)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措施;
2) 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
1) 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六、动火的现场监护
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监护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去。
七、已终结的动火票应保存一年。
第九条临时用电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公司。
二、本证由临时用电单位申请,安全生产部值长或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批。
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周期在10天以内的临时用电,超出范围的按照正式线路铺设。
2. 公司生产区生产性临时用电由电气运行班组负责,电气运行不能完成及其他情况由电仪班人员负责。
3. 用电负荷超过50KW施工电源必须由电仪主管出具方案;外单位或生产区外接电必须经各专业主管批准。
4. 用电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没有《临时用电许可证》的不得接电。
5. 电工接用临时用电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6.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现场检修电源箱进行接引,严禁使用其它配电柜、配电盘进行临时电源接引工作;
7. 接入容器、设备内的临时照明电源,必须使用行灯变压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汽包、油箱、凝汽器等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
行灯变压器放在容器外部,外壳应可靠地接地,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8.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
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
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的临时电灯。
9. 电缆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10. 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接乱动临时电源。
在停、送电以及维修、拆装电器设施时必须由电工人员负责。
11. 值班一操接到临时用电申请后,应首先审查临时用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或长期使用的设备,不允许按临时线路敷设;检查临时用电票是否按要求通过了填写和审批,外部施工队伍办理临时用电票证必须填写施工队全称和负责人姓名并留下施工队电气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2. 运行班组接用临时用电同样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炉班长、输煤班长、化水一操、脱硫一操)担任申请人。
13. 电气运行班组自己使用临时用电,不需要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但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