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799551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5.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docx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

(<草案>讨论稿5)

二○一四年四月

序言………………………………………………………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3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5

第四章管理体制……………………………………………8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8

第二节基层组织机构………………………………………19

第三节决策与制度…………………………………………25

第六章学生…………………………………………………29

第七章校友…………………………………………………32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33

第九章学校标识……………………………………………34

第十章附则…………………………………………………35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

(<草案>讨论稿)

序言

郑州师范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52年的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因全国院系调整等原因,曾两度撤并,2002年3月,在郑州教育学院和郑州师范学校合并的基础上恢复成立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郑州师范学院。

(叙述学校基本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秉承教师教育优良传统,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已任,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励精图治、务实创新,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中原地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望。

(叙述学校文化传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全国,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本科院校。

(叙述学校发展定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郑州师范学院,简称为“郑州师院”;英文名称为ZhengzhouNormalUniversity,简称为“ZZNU”。

学校域名为。

(叙述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英才街6号。

(叙述学校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学校是省市共建、以郑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

学校为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叙述学校的机构性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叙述学校的办学方向,依据十八大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培养政治信念坚定、综合素质高、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过硬、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础教育师资和其他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叙述学校的培养目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说明学校基本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系)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学院(系)办学的主体作用。

(说明学校管理体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八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增强学校依法办学的能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利益。

(说明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说明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序言及总则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及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举办者对学校施行宏观管理,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监督和评估。

(说明双方的关系。

依据《办法》第五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性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章程办学;

(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对校长、副校长人选具有建议权;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依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举办者的权利,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和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受理并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举办者的义务,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开展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学校的权利,依据《办法》第五条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举办者报告学校办学状况;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校的义务,依据《办法》第五条及《教育法》)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说明学校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致力于培养优秀基础教育师资和其他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强调学校人才培养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七条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强调学校科学研究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构建协同创新模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强调学校服务社会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促进地方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强调学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条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大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说明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及设置原则,依据《办法》第七条及《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经校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商讨、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说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与程序,依据《办法》第七条及《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二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说明教学设施,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并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情况,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说明学校教育性质、形式和层次,依据《办法》第七条及《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说明学校办学规模、招生、管理原则,依据《办法》第七条及《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说明学校教学过程及质量保障体系,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及《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说明学历证书、学位授予标准,依据《办法》第七条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七条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和校友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说明特殊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组织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声誉,加快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强调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据《办法》第七条及《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说明学校党委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主要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条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会议议题确定。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说明党委会地位、主要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据《办法》第九条及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郑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说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依据《办法》第九条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拟订学校章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完成自己分管工作,对校长负责。

(说明校长的地位和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和《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主要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说明校长办公会的组成、职责及主要议事规则,依据《办法》第九条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说明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与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在学校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说明学校内部设置机构的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高等教育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各委员会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学术、学位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校支持各委员会工作,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说明学校的主要学术管理机构。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

(二)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建设规划;

(三)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四)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五)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六)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做出评价、认定及进行材料审核;

(七)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八)评审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

(九)评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项目;

(十)评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和部分校领导组成,委员由各院(系、部、所)推荐或校长直接聘任,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须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说明学术委员会地位、职责、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及运行规则,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

“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务”,建议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另作调整。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各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原则上都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学位办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任期一般为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及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地位、职责、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及运行规则,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尚未成立,职责待学校文件出台后补充)

第三十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学科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研究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各院(系、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副院长(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校长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说明教学工作委员会地位、作用、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及运行规则,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及《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按时换届。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大会由代表推选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议题由其工作机构(工会)依据教育部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提出,党委决定。

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及主要议事程序等,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我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任人选;

(七)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说明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及职权)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按时换届。

代表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学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通过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说明学生代表大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及主要议事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生代表大会内容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及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说明工会的性质、作用及体制,依据《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