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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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下文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第一篇: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
厦门市公安消防机构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批准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
厦门市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月日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公安消防机构(以下称本机构)就公众集聚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承诺书适用范围以及许可办理分工
(一)建筑主体及装修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投入使用的公众集聚场所;
(二)本告知承诺书所指的公众聚集场所包含:
商场、集贸市场类;宾馆、饭店类;娱乐经营场所类;营业性场所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餐饮类场所。
(游泳场馆、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餐饮类场所无须办理)
(三)许可办理分工:
1、厦门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以及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经营场所;
2、辖区公安消防大队: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场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福建省消防条例》(闽常[2002]51号)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
(五)《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消防技术规范,查询网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三、许可条件以及操作流程
(一)装修审核办理:
1、符合城市规划(凡涉及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审批文件)。
2、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审核申请表》;
(2)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
(3)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装修资质证书;
(4)装修工程报价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5)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
(6)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7)装修工程所在建筑楼层平面图;
(8)装修工程设计图一套(含平面布置图、电气照明平面图、火灾应急照明平面图、灭火器配置图、立面图以及剖面图);
(9)装饰材料的国家级检测报告;
(10)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图,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公司施工资质复印件;
(11)建设单位委托报审的委托书。
(1)-(8)项为必备项目,(9)-(11)项为关联项目。
(二)装修验收办理
1、装修工程图纸经本机构审核,取得《关于同意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并严格按意见书进行施工到位。
2、提交资料(一式二份)
(1)建设单位的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装修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3)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及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均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提供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属于娱乐场所单位的,其卡拉OK厅及包房内,应设置音视频报
警系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
1、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场所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属于娱乐经营场所单位的,应提供厦门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审批表(立项表)或提供文化部门与经营者签定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复印件;
(4)场所平面布置图;
(5)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急疏散方案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书面材料;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已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已经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员工已经开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的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控室值班人员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第二篇: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我单位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单位达到:
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四、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做到:
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线路、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仅仅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八、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九、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鹿泉市隆源商业宾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第三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我______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一、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项、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
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部门达到:
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三、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四、在单位公众场所做到:
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五、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
次对我院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六、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七、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八、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篇: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4、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5、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6、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9、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规定,本着“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防范意识,保证消防安全。
二、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维护市场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完整使用。
六、严格遵守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用
火、用电、值班巡逻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接受消防管理。
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货物、推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不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如确因经营需要,须经市场同意,并定点、定人、定措施进行管理。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十、参加财产保险,确保财产安全。
第五篇:
《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
?
九年二月十六日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
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09]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2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
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彻底摸清;依照规定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部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全部关闭;坚决杜绝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力争不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安、经贸、建设、规划、安监、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工商、城管、旅游、监察、环保、税务、消防以及供电、供水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四、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五)洗浴、桑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室内)。
五、必查项目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
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或审批。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建筑物设置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场所是否依照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做末端试水试验、自动启泵试验,室内消火栓必须做出水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及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测试)。
(四)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
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是否损坏、是否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五)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场所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要求;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
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
(六)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在位并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
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填写是否属实。
六、整治措施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二)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博
物馆内,或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凡公共娱乐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
业整改。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凡属此次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
(一)至(七)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月5日至2月20日)。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动员部署会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单位自查、基层排查、部门核查等重点环节的具体方法和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整治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步骤以及自查整改的具体要求,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常识等资料,并要求各场所业主提供《公众聚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承诺书》,同时要以政府名义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行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2月20日至3月5日)。
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的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认真对照必查项目,逐条逐项开展自查整改。
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并于2月28日前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当地消防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部署开展公众聚集场所自查
整改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自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排查整治(3月5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
业、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合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同时对单位上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中相关内容和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在表格“其他情况说明”一栏中注明核查情况以及核查单位(盖章)、核查人员(签名),并于3月31日前将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台账(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等基本内容,表格自制)和核查后《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汇总至当地严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和单位自查情况,有重点地开展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对照“必查项目”和“整治措施”进行重点检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
同时,要以政府名义派出工作组,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
(四)检查验收(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6月25日前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市政府将于6月底组织对各地专项行
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火灾隐患整治”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范畴。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真抓实干,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税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
联办。
同时,加强整治信息沟通,及时互通有无。
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有关证照。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分工是:
公安部门负责对保龄球馆、洗浴、按摩、桑拿浴室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文化部门负责对影剧院、放映厅、礼堂、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排查、检
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工商部门负责对商
场、室内市场、超市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非星级旅馆、饭店、宾馆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监察部门负责在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纪律给予行政处分;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整治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排查、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督促建筑内公众集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法,重拳整治。
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坚决处罚,该停业的必须坚决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坚决取缔,该拘留的必须坚决拘留。
对于干扰、阻挠专项行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健全机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