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278895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8.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第十条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七)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

1、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2、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建筑(包括市场)、展览建筑;

3、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或者饭店;

4、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航站楼,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轮船或者火车客运站;

5、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

6、床位数200床以下的医院;

7、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

(二)除2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外的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消防技术咨询报告、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利益;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