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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港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Q/QG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企业标准

Q/QGGJG04001—2015

代替Q/QGGJG04001—2014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03—08发布2015—03—08实施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

发布

前言

为加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污染源全面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改善厂区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原安全质量环境体系程序文件《水、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文件号:

Q/QGGT15118-2003]、《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文件号:

Q/QGGT15120-2003]、《固体废物控制和处置程序》[文件号:

Q/QGGT15119-2003]整合修订转化,主要依据为新发布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管理手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水、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固体废物控制和处置程序》作废。

附录《厂区环境、污染源监测执行标准》是本办法的附录。

本办法依据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

本办法由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提出;

本办法由厂安质部起草;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于平平;

本办法由厂安质部解释。

本办法所替代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Q/QGGJG04001-2014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应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污水:

指在生产、生活、医疗活动中排放的污水和限定的作业场所(油码头、危险品仓库、散货作业场所等)产生的初期雨污水的总称。

3.2水污染: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3.3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4环境噪声污染:

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现象。

3.5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6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7污染预防: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注:

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更改,资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环、再生和处理。

4职责与分工

4.1安质部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厂区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厂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协调厂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各项准备迎接集团环保中心的对厂区大气、水、噪声污染源及环境质量例行的监测。

并负责按规定保存相关的环境保护检测报告

4.2生产部、机械队是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部门。

生产部负责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容置气态等废物的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机械队负责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4.3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大气、水、噪声污染的控制和防治;负责按规定对各自单位产品的固体废物进行控制和收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大气污染防治

5.1.1生产废气污染防治

5.1.1.1安质部负责委托环保中心对生产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5.1.1.2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规定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止和控制。

5.1.1.3预处理分厂应根据钢板预处理工艺和作业标准的要求,防止砂尘、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强对除尘等环保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可靠率100%。

5.1.1.4各分厂应加强对焊接烟尘的防治,采用直流逆变焊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埋弧自动焊机等先进焊机进行焊接作业,以减少烟尘对大气的污染。

5.1.1.5环保设施的检修、保养要定人、定职、定责管理,并有详细的运行情况记录。

检修周期要与生产设备同步进行。

5.1.1.6在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发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整。

5.1.1.7生产作业、存放、保管过程中发现泄漏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按厂相关《应急预案》处理。

5.1.2其他大气污染的防治

5.1.2.1机械队应做好机驾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保证燃油机动车维护和管理,使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

5.1.2.2机械队应加强对食堂油烟污染的防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采用环保型的吸排油烟装置,排气筒高度应达到规定标准,油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5.1.2.3机械队队应加大植树、种草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防治地面尘土和扬尘污染。

5.1.2.4各分厂禁止在所辖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5.2水污染防治

5.2.1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5.2.1.1厂区的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自行排入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进网标准。

5.2.2生产作业的水污染防治。

5.2.2.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5.2.2.2油漆、清洗、冲刷产品和机件等含油污水等禁止随意排放入海,应征得环保部门同意批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防治污染。

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5.3噪声污染防治

5.3.1机械设备噪声污染防治

5.3.1.1厂安质部依据集团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编制的厂内大型重点设备技术规格书,选择优质低声噪声设备,指导或负责做好老旧设备的报废或处置。

5.3.1.2安质部指导、监督厂相关单位对机械设备噪声污染的治理。

5.3.1.3相关单位应做好机驾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操作水平,保证燃油机车的维护和修理质量,加强本辖区内流动机械车辆的管理,禁止长时间、连续鸣笛,减少噪声排放。

5.3.1.4生产部、武装部、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对进入厂区的相关方提出遵守本单位规定的噪声、废气等污染防治要求。

5.3.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5.3.2.1安质部负责于建港指挥部等建设单位协调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或加强监督管理,减轻或控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5.3.2.3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夜间进行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5.3.3厂界噪声污染控制

5.3.3.1公司相关单位应加大对噪声的控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5.3.3.2安质部应联系集团环保中心对厂界噪声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4.1生产部负责设备管、用、养、修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容置气态等废物回收、处置的管理指导及监督检查。

5.4.2安质部负责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4.3公司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好回收、分类、贮存等工作,要求定人、定责、明确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5.4.3.1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设备、废机件等金属类;废纸(属保密的应先粉碎)、报刊、杂志、包装纸箱等纸张类;塑料类;棉纱布类;木制品类;玻璃制品类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生产部、厂办按职责分别处置给持有市环保主管部门签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5.4.3.2回收、贮存液态废物(如废油等),必须由生产部负责规定专门地方和专用容器,定人、定责,明确消防、安全、环保等的要求,做好回收、贮存、处置的有关记录。

5.4.3.3机械队负责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要严格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并及时清运。

5.4.3.4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移动、拆除生活垃圾的收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移动拆除的,必须经集团生活服务中心核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5.4.3.5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油漆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硒鼓等)由生产部负责统一回收,交由集团采购中心集中处置,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环保主管部门签发资质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地尚未建成专门处置场所的情况下,需与供货厂家商定购货合同时附加生产厂家收旧供新的条款,由生产厂家进行处置。

要健全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情况记录和统计,并经所在地环保行政部门审核。

5.5装船作业海域污染的防治

5.5.1生产部在组织装船作业时,须把船边安全网系绑牢固,避免吊件及杂物落入港池。

5.5.2作业现场保洁人员须将清扫的垃圾运往垃圾堆场,严禁扫入港池。

5.5.3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5.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5.6.1安质部负责依据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中规定的条款办理。

5.6.2安质部参与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负责按照集团上述标准规定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防污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5.6.3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建设单位确保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杜绝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5.7环境与污染源监测

5.7.1厂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指标的监测,执行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5.7.2安质部依据集团环保中心的要求提出本单位需监测的项目,由环保中心安排实施或委外监测。

5.7.3监测项目

5.7.3.1大气环境及污染源监测项目:

环境监测项目SO2(二氧化硫)、NO2(二氧化氮)、TSP(总悬浮颗粒物);钢板预处理作业现场粉尘浓度;车辆尾气(汽油机: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柴油机:

烟度值);食堂油烟(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5.7.3.2噪声监测项目:

L10、L50、L90、Leg(A)(计算统计指标)

5.7.3.3污水监测项目:

COD、BOD5、SS、PH(有特殊要求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目)。

5.7.4监测频次,按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5执行标准(见附录)

监测结果出现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时,安质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6检查与考核

6.1安质部负责对公司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日常和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

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环境表现。

6.2安质部负责协调集团环保中心对厂区内的环境及污染源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外监测。

6.3相关单位要对各自辖区内的污染防治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技术报告、档案资料等报厂安质部,安质部负责汇总、分析后上报集团环保中心,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要求。

6.4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单位或部门,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6.5凡检查中发现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各类污染的,已经核实每一项视情节给予100---5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录:

厂区环境、污染源监测执行标准

1厂区大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三级标准

2厂区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3钢板预处理作业现场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4港内牌照机动车尾气排放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及《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5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4)。

6港区噪声环境办公区和作业区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类和4a类标准;厂届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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