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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32号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

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续表1单位:

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

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

 

城市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

虹口区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东山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芳村区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罗湖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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