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综援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居港规定及离港宽限的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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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综援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居港规定及离港宽限的常见问题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

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前言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是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支柱。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人士或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的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高額傷殘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

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目的分別是為年齡在70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至於長者生活津貼,旨在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特別津貼,以補助他們的生活開支。

 

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的資格準則,包括居港規定,才可獲得援助/津貼;接受援助/津貼人士在領款期間,須繼續在香港居住。

 

本小冊子的目的是說明這兩個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的居港規定,以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為使讀者易於明白,我們不僅列明有關的規定,還用「常見問題」的形式闡釋有關內容。

如你有任何疑問,歡迎你向本署各區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如你想知道其他有關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資料,請參閱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或瀏覽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網頁(網址是http:

//www.swd.gov.hk),或直接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各社會保障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號碼載於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亦可向社署部門熱線服務查詢(23432255)。

 

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

 

綜援計劃

 

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註:

 

(1)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3)在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人必須:

 

(甲)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乙)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1)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包括高齡津貼、傷殘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

 

(2)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甲)項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規定及(乙)項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的規定。

 

(3)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療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4)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

(5)

 

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綜援計劃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每年由7月1日起計算至翌年6月30日為一個付款年度)如離港不超過下列期限,其獲發的援助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甲)60歲或以上或傷殘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180天;

(乙)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60天。

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

 

公共福利金計劃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港,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

換言之,如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註:

 

(1)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每個付款年度的離港寬限,在2011年2月1日開始由240天放寬至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而享有離港的最短居港日數要求,則相應由90天減至60天。

(2)

 

(3)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12個月(例如,申請人由2011年2月2日起領取津貼,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2011年2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2012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如似類推)。

(4)

 

(3)如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常見問題

 

甲.一般問題

 

(一):

除要求綜援/公共福利金申請人申報外,社署有什麼其他方法得知申請人的離港紀錄?

 

(一):

為查證公共福利金申請人是否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以及綜援/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期間的離港日數有否超過有關的離港寬限,社署會與入境事務處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

 

(二):

在綜援/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怎樣計算離港日數?

 

(二):

申請人的離港日數會以下列方法計算:

 

Ø離港日數由申請人離港當日起計,而返港日期則不計算在內(例如,申請人於2011年2月10日離港並於2011年2月20日返港,申請人在這段期間內的離港日數為10天)。

Ø

 

Ø如果申請人在同一日離港及返港(例如,申請人於2011年2月10日離港並於同日返港),離港日數會計算為零。

Ø

 

乙.綜援計劃

 

申請前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規定

(一):

一名60歲人士在2008年2月6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在2013年1月8日申請綜援,他/她須要符合甚麼居港規定?

 

(一):

由於申請人在2008年2月6日才成為香港居民,他/她必須符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規定。

 

(二):

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考慮運用酌情權,豁免綜援計劃下的居港規定。

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豁免綜援計劃下的居港規定時,社署會考慮什麼因素?

 

(二):

在決定應否行使酌情權豁免一名新來港人士在綜援計劃下的居港規定時,社署會考慮所有的有關因素,以確定申請人是否有真正困難。

每宗個案會按其個別情況獲得考慮。

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Ø申請人抵港後的生計;

Ø

Ø造成現時困難的原因;

Ø

Ø申請人在港的資源和可能獲得的援助;

Ø

Ø是否有其他方式的援助;以及

Ø

Ø申請人返回原居地的可能性。

Ø

 

問(三):

如申請人受到配偶虐待或因其他理由被迫與年幼子女遷離配偶,而申請人並無收入和其他資源,社署會否行使酌情權,豁免該申請人的居港規定?

 

答(三):

在這樣的情況下,社署通常會行使酌情權,豁免該申請人的居港規定。

 

問(四):

社署會否因申請人可返回原居地而拒絕其申請?

 

答(四):

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豁免新來港人士的居港規定時,社署會考慮多項因素,當中包括就申請人的個人及家庭狀況來說,返回原居地是否較佳的選擇。

社署不會純粹以新來港的申請人可返回原居地為理由而拒絕他們的綜援申請。

 

問(五):

如新來港人士自食其力,出外工作以維持家人的生活,社署會否行使酌情權,視他/她為綜援計劃下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以認同新來港人士努力達致自力更生?

如會的話,該名人士日後一旦失業,會否仍獲認可為綜援計劃下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

 

答(五):

如新來港人士自食其力,出外工作以維持家人的生活,社署通常會行使酌情權,視他/她為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以認同新來港人士為達致自力更生所作出的努力。

 

如該名新來港人士日後失業,只要並非他/她蓄意如此,社署仍會視他/她為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

不過,如該名人士是可以從事全職工作的健全成人,便須積極尋找工作和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作為領取援助的一項條件。

 

問(六):

假若社署職員知悉申請人不符合居港規定後,便立即拒絕其申請,申請人應該怎麼辦?

 

答(六):

社署職員不會因知悉申請人不符合居港規定便拒絕他/她的綜援申請。

負責處理有關申請的職員,須取得所有有關資料,然後向上司提交報告,待其作出決定。

不論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獲得接納,社署都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的結果。

如申請人對社署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請參閱下題的答案)。

倘若申請人對有關職員的態度或其處理個案的方式感到不滿,可以要求與社會保障辦事處主任見面。

此外,申請人亦可向有關地區的福利專員投訴,福利專員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已張貼於社會保障辦事處的接待處。

對於所有投訴,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社署都會盡快作出公平處理。

 

問(七):

如申請人因不符合居港規定而不獲發綜援,申請人可否就社署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如當局設有上訴機制,申請人應如何提出上訴及每宗上訴需要多少時間處理?

 

答(七):

綜援申請人如對社署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在社署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四個星期內,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成員均為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

如欲提出上訴,上訴人應填妥上訴表格,交回有關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社署總部或上訴委員會辦事處。

上訴表格可於這些辦事處索取,亦可從社署網頁下載。

上訴委員會通常會在接獲上訴申請書後一個月內進行聆訊,並在聆訊後三個星期內,以書面把有關決定通知上訴人。

 

問(八):

假如居港規定不獲豁免,新來港申請綜援的人士可獲得什麼其他方式的援助?

 

答(八):

有需要的新來港人士不論在本港居留了多久,均可獲得其他方式的援助和支援,包括就業支援服務、緊急救濟、由慈善信託基金撥出現金援助、醫療費用豁免、物資支援、轉介入住單身人士宿舍及轉介到日間援助中心進膳等。

如有需要,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會轉介綜援申請人到其他服務單位或政府部門,接受合適的服務。

 

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問(九):

綜援計劃下的離港寬限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每年7月1日至翌年的6月30日計算;如果一名50歲健康欠佳的申請人由2010年4月2日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他/她在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享有的離港寬限是多少天?

 

答(九):

60歲以下或非傷殘受助人在每個付款年度內可享有的離港寬限期為60天,如果申請人在2010年4月2日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他/她在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享有的離港寬限是15天(註)。

2010年6月30日之後如他/她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他/她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付款年度可享有60天的離港寬限。

 

註:

離港寬限是按申請人在該付款年度內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日數按比例計算:

 

90天

(1)

x

60天

(2)

=

15天(以整數計)

365天(3)

 

 

(1)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共90天

(2)全年離港寬限

(3)全年日數

 

丙.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前的居港規定

 

(一):

一名65歲長者於2008年2月6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在2013年1月8日申請高齡津貼,他/她須要符合什麼居港規定?

 

(一):

因申請人在2008年2月6日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所以他/她須要符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以下稱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二):

如果一個70歲長者申請高齡津貼,他/她在申請日前的一年內曾離港80天,他/她可於何時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二):

因申請人在申請日前一年曾離港超過56天,他/她必須由申請日起在港住滿超出56天離港寬限的日數,即24天(80天—56天),便可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問(三):

一名6歲殘疾人士於2005年1月18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在2011年2月7日申請傷殘津貼,他/她須要符合什麼居港規定?

 

答(三):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因此,該名6歲殘疾申請人無須符合任何居港規定。

 

問(四):

曾經領取公共福利金的申請人在重新提出申請時是否須要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答(四):

如有關申請人於其領取津貼的檔案結束12個月後重新提出申請,他/她必須符合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舉例來說,申請人曾經領取高齡津貼,後來因離港而停止領取津貼,其檔案於2009年2月15日結束。

申請人於2010年11月15日回港後重新申請高齡津貼,由於他/她在其檔案結束日期起計12個月後重新申請,所以他/她必須符合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

 

問(五):

一名長者於2010年2月5日起符合資格領取高齡津貼,他/她在第一個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但離港共300天,他/她在該年度內離港的日子會否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

 

答(五):

由於該付款年度在2011年2月4日完結,而受惠人在該年度內居港又不少於60天,因此他/她可享有305天的離港寬限。

受惠人在該付款年度內離港共300天,並沒有超出離港寬限,他/她可在該年度領取全年津貼。

 

問(六):

一名長者於2010年2月1日起符合資格領取高齡津貼,他/她第一個及第二個付款年度(即由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及由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離港寬限應如何計算?

 

答(六):

由於第一個付款年度在2011年2月1日前完結,如受惠人在該年度居港不少於90天,他/她在年度內可享有240天的離港寬限。

至於第二個付款年度,由於該年度的開始日期是2011年2月1日(即新離港寬限的生效日期),因此,受惠人如在該年度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在年度內可享有305天的離港寬限。

 

問(七):

一名高齡津貼受惠人在2011年2月10日起符合資格領取津貼,其後大部份時間返回內地居住以致在該付款年度內居港只得34天,他/她離港的日子會否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

 

答(七):

由於受惠人在該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

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34天的津貼。

如他/她在該年度已獲發放多於34天的津貼,他/她須歸還社署多領的款項。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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