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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常见问题手册初稿

员工常见问题手册

(北京版)

目录:

一、养老保险4

1.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4

2.养老保险可否间断?

4

3.养老保险可否补缴?

4

4.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概念?

4

5.社保可以进行跨省转移吗?

5

6.从上家单位离职后保险当时只缴纳了一个月,能不能重新开一个帐户?

5

7.员工怎样查询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及缴费年限?

5

8.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须一起清算吗?

能否单独申请清算?

5

二、失业保险5

1.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6

2.失业期间相关待遇?

6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哪些情况?

7

4.哪些缴费类别的人员可以一次性清算失业保险?

8

5.员工在失业期间发生了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8

三、工伤保险8

1.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8

2.出差去外地受伤挂的是急诊,算工伤还是算急诊报销?

9

3.农民工只上工伤和医疗保险,在减员时需要做数据清理吗?

9

4.产假期间受伤,能否申报工伤?

9

5.视同工伤应符合的三大要件?

9

6.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9

7.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0

8.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10

9.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10

10.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11

11.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11

1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11

1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11

14.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12

15.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12

16.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12

17.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12

1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13

四、生育保险13

1.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3

2.如果男方缴纳生育保险,女方没有保险,男方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哪些待遇?

15

3.享受生育保险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吗?

15

4.女职工在北京缴纳生育保险,在外地生育,可以报销吗?

16

5.北京市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是社保支付的生育津贴吗?

16

6.目前执行的产假期间工资是多少?

16

7.社保支付的生育津贴是应该由就职单位按月转发,还是休完假以津贴的形式一次性发放?

16

8.如果双方都没有上生育保险,生育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报销吗?

16

五、医疗保险16

1.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基数确定?

16

2.缴纳医疗保险满多少年,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7

3.医保存折的帐户金额是怎样构成的?

如何使用?

17

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立的用途?

17

5.基本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17

6.在哪些医疗机构看病可以报销?

18

7.为何个别农业户口的员工没有医疗蓝本?

19

8.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医保手册留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如何到门诊看病?

19

9.为什么会出现领到了医疗保险手册,而没有北京银行医保存折的情况?

19

10.医保手册、存折丢失如何补办?

20

11.通常医疗蓝本多久可以拿到、何时生效?

20

12.员工在看急诊时,没有带医保手册,相应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20

13.参保人员怎样进行医疗费报销,何时报销?

20

14.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就医费用可由医保报销吗?

20

15.就诊的报销单据丢失了,还能报销吗?

21

16.员工自己到药店买药可否报销?

21

17.员工发生急诊时,没有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可否正常报销?

21

18.参保人员入院时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如何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21

19.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21

20.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及中途转院,其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21

21.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22

22.精神病患者试出院期间前两周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22

23.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22

24.参保人员因病去世后,尸体处理费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22

25.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2

26.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酗酒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23

27.每个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的申报时间后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23

28.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

23

29.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时,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23

30.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及精神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期如何计算?

23

31.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分担?

23

32.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无科别限制?

24

3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是否可以认定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做为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

24

3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中途转院,能否按连续住院对待?

24

35.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中: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住院前留观”应如何理解?

24

36.参保人员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家属能代开药品吗?

24

六、其他25

1.一个人同时用两个身份证号参保,能否合并帐户?

25

2.在北京市工作的外来人口,是否能自己上社会保险?

25

3.本市户口,离职后社保能否由个人缴纳?

25

4.集体户口都是城镇户口吗?

25

5.补缴最多可以补多久?

25

6.北京地区,哪种保险可以补缴?

25

7.退休后可以再上社会保险吗?

25

8.北京各项社会保险的建立时间?

25

9.员工在上一家单位做过社保清算,并已拿到清算金,如何继续参保?

25

10.外籍及港澳台员工是否能上社会保险?

26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答:

养老保险在京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个人缴费年限如不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照文件: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养老保险可否间断?

答:

养老保险按月累计计算,间断缴费时间每满12个月,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会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平均工资,间断不满12个月不受影响。

养老保险可否补缴?

答:

养老保险因为个人原因断缴是不可以进行补缴的;企业原因断缴可以通过申请及审批的方法到社保中心进行补缴。

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概念?

答:

(1)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计算连续工龄时应当将国家法定的工作日、节假日,6个月以内的病假,因工负伤和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期包括在内。

如果有间断工作时间的,凡是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除间断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外,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实际工作时间相加累计计算。

(2)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是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退休的,其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折算工龄。

未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时间,不能折算工龄。

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国家还规定:

职工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超过5年。

(3)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和职工个人未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在补缴应缴费及利息前,欠缴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

因此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可以进行跨省转移吗?

答:

可以。

但是只可以转回到户口所在地,并且只转移养老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其他不可转。

失业保险的年限可以随养老一起转回原籍(限外埠城镇户口)。

由户口所在地社保提供帐号以及开户行名称,由北京社保进行转移,最后由户口所在地社保接收并进行帐户分配。

从上家单位离职后保险当时只缴纳了一个月,能不能重新开一个帐户?

答:

不能。

即使只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北京市的社保系统中已经有了记录,只需要现工作单位按“转入”做增员,养老保险就可以累计了。

1.员工怎样查询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及缴费年限?

答:

社保中心每年都会发放社保对帐单,用以核对上一年的缴费情况,上面记录了缴费明细;在缴职工也可以到参保地社保中心的触摸屏进行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即可。

2.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须一起清算吗?

能否单独申请清算?

答:

可以单独申请清算,但有一定的前题条件:

例如:

外埠城镇户口,养老保险转回户口所在地,由于失业只能转移年限不能转移金额,所以可以将失业保险进行清算;员工进行移民取得外国国籍,并且该国可以接收养老保险(都只接收养老保险),可以把养老保险进行转移,失业保险进行清算。

二、失业保险

3.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答: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参照文件: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4.失业期间相关待遇?

停止领取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可领取月份

1年以上不满2年

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

6个月

3年以上不满4年

9个月

4年以上不满5年

12个月

5年以上

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标准

不满5年

最低工资的70%502元

满5年不满10年

最低工资的75%529元

满10年不满15年

最低工资的80%556元

满15年不满20年

最低工资的85%583元

满20年以上

最低工资的90%611元

备注: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50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338元

领取失业金期间就医待遇

缴费时间

医疗费补助比例

累计医疗补助金占失业保险金总额比例

不满5年

60%

60%

满5年不满10年

65%

65%

满10年不满15年

70%

70%

满15年不满20年

75%

75%

满20年以上

80%

80%

备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个

6个月失业保险金

2个

9个月失业保险金

3个或以上

12个月失业保险金

备注:

同时享受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金指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

参照文件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关于调整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126号)

5.“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哪些情况?

 答: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参照文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6.哪些缴费类别的人员可以一次性清算失业保险?

答:

本市农村劳动力按全险缴费的、外埠农村劳动力按全险缴费的、外埠城镇职工。

其中,外埠城镇职工:

失业保险年限可随养老保险一起转回原籍;

可在养老保险转回原籍之前,清算失业保险;

可在满足失业条件时,一次性领取失业补助金。

7.员工在失业期间发生了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三、工伤保险

8.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9.出差去外地受伤挂的是急诊,算工伤还是算急诊报销?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

如果非因工受伤的话,则按急诊报销操作。

(需要加盖急诊章)

参照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

10.农民工只上工伤和医疗保险,在减员时需要做数据清理吗?

答:

如果该员工只上过工伤和医疗保险,则不需要做数据清理,可以直接减员,下家单位按“转入”操作四险和医疗增员即可;如果之前上过全险,并且操作过养老保险清算,则需要将四险做数据清理,下家单位按“新增”操作四险增员,按“转入”操作医疗增员。

由于现双方公司都可以做数据清理,因此可以由下家单位到社保中心操做数据清理。

11.产假期间受伤,能否申报工伤?

答:

不可以申报工伤,因为不属于因公受伤。

12.视同工伤应符合的三大要件?

答:

(1)在工作时间内;

(2)在工作岗位上;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3.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4.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职工经工伤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其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就应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该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也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5.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重新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后,工伤待遇也要相应调整。

16.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答:

职工因公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一期间称作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评残前,原待遇不变

18.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统筹地区一般为地市级。

19.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答: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救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1.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答:

职工伤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按其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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