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道标准化改造工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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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8设计中标通知书;

1.9招标文件;

2.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2.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增城市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2.3合同条款;

2.4中标通知书;

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7招标文件;

2.8投标文件;

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

3.1工程名称:

XXXX大道标准化改造工程。

3.2规模:

3.3阶段: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现场指导与监督。

3.4项目设计内容:

3.5设计估算投资: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合同签订前

2

设计基础资料

3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方案设计阶段

修改方案设计图

15

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10天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图

方案批复后25天

设计概算

8

方案批复后20天

施工图设计阶段

4

施工设计图

20

初步设计批复后30天

5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施工图审查后10天

电子文件

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

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5.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

5.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5.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15份,原图15份、初步设计概算8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

提交设计施工图纸20份(视招标情况定,并且根据招标要求分册)、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

5.5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技术规范,各一式15份。

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5.7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5.8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

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5.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

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6.1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及穗开财字[2014]53号文下浮20%计取。

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工程费万元计算,暂定为万元人民币。

设计收费结算以增城市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安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备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为计费额。

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设计费用计算表:

(根据工程实际附表)

6.2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增城市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6.3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6.4设计费的支付:

6.4.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4.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40%。

6.4.3设计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发包人按增城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概算调整设计费的支付,累计支付至调整后设计费的80%)。

6.4.4工程完工初验,设计费结算办理完毕,且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至结算价的90%。

6.4.5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5%。

6.4.6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设计费。

6.4.7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时同时开据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4.8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括了对其他投标人的经济补偿费,该费用由设计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支付。

6.4.9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6.4.10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设计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

6.4.11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发包人义务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义务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

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

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

7.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

7.2.10设计人需单独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不计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包含在设计合同价内。

7.2.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设计人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经建设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

若设计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

7.2.12若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

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

7.3发包人权利

7.3.1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

7.3.2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3.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

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7.3.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3.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4设计人的权利

7.4.1按时收取设计费。

7.4.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7.4.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2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设计收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

9.1限额设计

9.1.1本程设计招标投资额度约为万元人民币。

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9.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9.1.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9.1.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

9.1.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9.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2.3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

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

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2.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9.2.5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

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9.3概预算

9.3.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9.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

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9.3.3设计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9.3.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

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9.3.6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

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9.4设计变更

9.4.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增城市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

9.4.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十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0.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0.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10.3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年以上,且担任过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10.4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及以上职称,设计经历在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名高级工程师。

10.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职称,其设计经历在年以上,担任过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10.6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

10.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

10.8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10.3、10.4、10.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

10.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0.1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

10.11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

10.12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

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

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0.13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0.13.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0.13.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0.13.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0.13.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0.13.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0.13.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0.13.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0.1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

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

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

11.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1.3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1.4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1.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1.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2.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

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

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2.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2.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

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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