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工干部组织工作组工杯判断题共200题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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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
9、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0、在选举实施过程中,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为投票。
(×
在选举实施过程中,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12、临时党支部、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不得提出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规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5、可以以书记办公室、领导圈阅等形式,代表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
16、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发展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17、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应统计在票数内。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18、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预备期超过一年。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19、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点,曾被开除党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21、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
22、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
23、国有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国有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
24、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十三条
25、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但是在上级党委的批准下,可以不需要经过政治审查,直接发展入党。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十条
26、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七条
27、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出处: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条
28、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9、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30、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31、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四条
3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税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正确应为:
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3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不必署名,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34、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35、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
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36、民主推荐的方式包括群众测评推荐和领导成员讨论推荐。
民主推荐的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3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5至7日。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3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39、村党支部每季度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40、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41、实事求是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开篇
4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二部分
43、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
44、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五条
45、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八条
46、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六条
47、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48、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八条
49、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2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1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
50、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
51、巡视组负责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九条。
5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同级党的委员会的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权力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同级党的委员会的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八条
53、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54、进行色情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进行色情活动,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
55、每2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一次。
每3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一次。
《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第三点第二小点
56、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
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点第二小点
57、科学发展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发展是第一要义,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规定性,确立发展的科学内涵。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第一点第一小点
58、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还应包括群众满意度。
《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五条
59、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第五条
60、对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的评价,一般在年初市人大、市政协召开例会期间进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第二十条
61、竞争上岗选拔领导干部适用于所有党政领导岗位。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62、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
63、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64、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65、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66、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与干部的考核、任职、晋升无关。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67、干部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否则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68、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69、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
1。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
1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70、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
71、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确定后,只须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公布。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
72、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
73、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可以辞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74、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五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75、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7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77、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必须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
78、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
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79、党员有权阅读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
80、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81、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82、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83、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克服仅用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衡量发展的观念,增强推进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8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文化基础。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85、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
86、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8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其他规定
88、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
89、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91、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私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92、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发展与合作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93、《党章》中指出: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
党章》中指出: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94、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95、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农村经济。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96、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97、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2年内完成培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98、预备党员不需要缴纳党费。
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一样需要按时缴纳党费。
《党章》
99、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100、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正确